书城教材教辅学校财务与财产的规范化管理
17700100000011

第11章 学校财务的管理(10)

(3)是专款专用、分项核算的原则。学校的其他资金,都要实行按项目或课题核算,同时要贯彻“先收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直接费用要正确归属,间接费用要合理分摊,加强成本核算,正确划分和归集费用,凡应实行成本核算的课题都应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二节财务经费管理

1.教育经费管理的意义

什么叫教育经费?什么叫教育经费管理?这两个概念看似简单,却有许多不同的提法。有人认为,教育经费是“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的财政预算中实际用于教育事业的经费,以及社会各种力量和个人直接用于教育的费用”。也有人称,“教育经费就其最一般意义而言,是指用于教育事业方面的公共开支和私人开支。公共开支是经费筹措的主要途径,往往由政府编入预算”。还有人主张,“教育经费指一定时期内用于教育事业的费用。广义的教育经费除国家财政拨款外,还包括通过其他途径筹措的经费”。另有人则说,“教育经费是国家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费用,是国家预算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物质保证”。纵观这些提法,大致可分两类。一种观点认为教育经费专指国家或政府用于教育事业的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教育经费既包括国家或政府用于教育事业的费用,也包括私人用于教育事业的费用,而以政府花费为主。根据现阶段我国教育经费的实际状况,后一种观点较为贴切一些,即认为教育经费包括政府投入和私人投入两大部分,其中以政府投入为主。

教育经费管理的概念随其对教育经费的提法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笼统地讲,教育经费管理即指遵循管理原理和有关法规制度,对教育经费进行筹措、分配和使用的过程。教育经费管理是管理活动和教育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要想行之有效就必须符合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同时,它在相当程度上又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其活动也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依据。

教育经费管理涉及到一个主体变化的问题,在国家教育管理活动即教育行政中,管理主体为教育、财政、计划、审计等政府职能机构;而在学校中,管理主体则变为学校法人和学校财务部门。这里所说的教育经费管理指的是学校教育经费管理。学校教育经费管理在学校管理活动中处于重要地位,学校教育经费管理的目的就是依据财务制度对教育经费进行分配和使用,并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之合理化。这就是学校教育经费管理的意义所在。

2.教育经费管理的功能

教育经费管理的功能是指教育经费管理的功效和职能,通俗地讲,即教育经费是用来做什么的。这个问题可进一步分为“应该做什么”、“能够做什么”和“实际做了什么”三个问题。应该做的未必是实际做了的,能够做的、实际做了的也未必是应该做的,其功能的发挥随着时代变迁而演变,理想状态是三者的和谐统一。从现代社会来看,教育经费管理主要有筹资、导向和监管三大功能。

筹资

现代教育既是国家事业又是个人事业,不仅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实现社会正迁移的重要途径。无论中外,教育经费均不可能由国家全部包揽或个人完全负担,其来源都是多元化的。在这种多元化组合中,如何保持各自的恰当比例以及各种来源的稳定长久,就必须借助一系列管理活动来完成。

导向

教育财政的实质,是按照国家意志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即对社会资源在教育领域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它表现为一系列的价值抉择。首先要在教育与其他社会生活领域中进行价值抉择,究竟是等其他行业发展够了,发展火了,再回过头发展教育,抑或将教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其次是在各级各类教育中进行价值抉择,到底是将义务教育视为教育事业的重中之重,实行“低重心”的教育发展战略,还是一味青睐高等教育。此外还要在政府投入与私人投入中进行价值抉择,是将教育视为国家职责亦或个人福祉。这种导向功能,不仅表现在财力的配置上,也反映到人力与物力的配置中,因为人力、物力最终可以用货币形式来体现。

监管

教育事业是一项庞大的社会消耗工程,从来没有哪一个政府宣称自己的教育经费已经足够了,也从来没有哪一位校长宣称自己的学校再也不缺钱了。仅就固定资产而论,一所一般大学也值几千万甚至上亿元,一所一般中小学也值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因此,建立预算制度、决策制度、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加强教育经费的监管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学校教育经费的来源

学校教育经费的来源,因学校的性质、类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和公立学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高等学校、私立学校的经费则明显地呈现多元化趋势,学费收入、社会捐助在其总经费中占有相当比例。

在我国,中小学校的教育经费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不包括需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根据1997年财政部和国家教委印发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国办中小学校的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对其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2)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借读学生缴纳的借读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按照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4)经营收入。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学校收入来源的多元化,给学校带来了一定的财政权限,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学校的办学条件。但一定要掌握好分寸,不要让其行为演化成巧立名目、乱收费,那样的话,就违背了初衷,损害了学生的利益。

因此,中小学校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收费;各项收费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之内,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4.学校教育经费的开支

中小学校的教育经费的开支是指其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无论是国办的中小学校,还是民办的中小学校,它们的支出项目相差无几,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支出包括:

(1)事业开支。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2)经营开支。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建设性开支。即中小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中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学校在对教育经费开支时,必须遵循下列要求:第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决定,报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备案。第二,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要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三,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要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要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第四,应加强对开支的管理,各项开支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节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不具备条件或不需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即在一定区域内,设置中心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学校只设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账。

具体实行何种体制,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领导。

(第三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中小学校特点、学校收支状况、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人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预算编报审批程序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和调整中小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借读学生缴纳的借读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人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不计人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