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走出山坳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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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社会非稳态(2)

在当前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强制性制度变迁也会产生新的矛盾与冲突。在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中,在宪法秩序所规定的框架内形成制度创新的整体蓝图,并据此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这实际上是制度的意愿供给。由于新制度规则是通过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来贯彻、执行和实施的,而各级政府、企业与权力中心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常常是有差异的,这就会导致实际制度供给与意愿制度供给的不一致性。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并不是国家想供给多少制度就能供给多少制度的。当强制性并不“强制”时,地方政府和企业往往就“修正”上级的意愿制度供给,并使这种制度更适合自己实现利益最大化原则。“修正”上级制度安排的方法有:

“层层截流”“曲解规则”“补充文件”“改头换面”等。经过这种种修正措施,意愿制度供给与实际制度供给必然出现差异。

其次,在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不确定性、地方差异等因素的影响,权力中心(中央)的意愿制度供给与下级(包括企业)对制度创新的需求可能并不一致,因此,下级往往会对新制度规则作出符合其自身利益的理解,以机会主义的态度实施新规则。再次,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中,中央限于财力因素,一般把新制度的实施成本“转移”给地方,地方将根据实施成本的大小对新制度安排做出局部调整。这也是导致当前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一个原因。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之间,群体利益和群体利益之间,群体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都可能产生程度不同的矛盾和对立,使现代社会生活呈现出生机勃勃又相互竞争的场景。从社会系统角度看,政府承担着社会整合中心的功能,因为整合中心是指能对社会个体、社会群体产生吸附力量,使之凝聚为社会整体的社会事物。伴随着结构转型与体制转轨的双重转变,在渐进式市场化过渡中的脚步并不轻松。无疑,改革是有阻力的。问题在于由于改革过程中“投入”与“产出”上的时滞,当社会成员利益受到损失,社会还拿不出东西对其作出补偿,即既不能对现在利益就受损的人们进行补偿,也不能对许多在未来可能会因为改革受益但在目前还暂时受到损失的人们进行补偿。

在二元性过渡体制中,市场竞争规则不健全,有了规则也无法有效执行,尤其是计划体制下的原有经济与新产生的市场经济的摩擦,产生了交易规则的混乱。以地区为明显特征的地方集团之间的冲突,引起了产业结构的封闭和趋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从根本上降低了交换、生产和分配的效率。在这种体制下,地方、个人、集团、组织利益的刚性,使统一的竞争规则无法建立。

在二元体制的摩擦过程中,市场竞争的基本条件,即基于财产信任而对人的信任亦不存在了。社会成员被高度的不确切性所困扰。坑蒙拐骗,假冒伪劣满天飞,无法可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种失信、欺诈、商业败德主义行为已严重腐蚀了人的“良心效应”,使经济正常运转受到损害,影响了经济的效率。欠债不还,三角债到处存在,有钱也不还,已成了交易的基本“信条”。由于这种现象的蔓延,按照劣币驱逐良币定律,遵守商业道德的人,也越来越不信守合同了。可以说,失信已成为毒化社会风气,腐蚀人的灵魂,影响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因。其恶果是交易成本极其高昂,影响了分工和交换,提高了生产成本。

对于转型中的中国社会而言,政府在推进经济市场化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政府通过组织和推进市场导向改革,引入新的体制因素,推动市场化进程;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原有利益格局,政府部门可能不自觉地阻碍和扭曲改革,从而阻挠市场化进程。政府的双重身份直接导致政府行为的不规范性。在目前社会现实主要表现为:(1)一些政府部门用计划经济方法来进行市场经济改革,打着改革旗号搞“翻牌公司”是其典型;(2)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婆媳”关系依然存在,甚至在某中程度上强化了;(3)一些政府部门将权力带入市场,这也是“寻租现象”愈演愈烈的推动剂。因而,政府行为的不规范直接制约着中国经济体制转轨从而社会结构转型的进程。

在原有计划体制下,中国的收入分配与行政性计划体制相适应,采取行政手段来确定人们的收入,用行政方法来调整人们的收入,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性收入分配体制。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收入分配均等化。

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公平意味着机会均等也就是过程平等。“市场中的这些权利赋予人们普遍而平等的权利,让他们去追求经济收入的不平等。”也正如阿瑟.奥肯(ArthurM.Okun)所言,“由机会不均等产生的经济不平等比机会均等时的经济不平等更为不可忍受。”

完全的收入分配市场化会造成社会成员收入的过度悬殊。过度的收入悬殊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而收入分配公平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抵达关注。伴随着中国渐进式体制改革,中国的收入分配也存在着双轨体制,即在原来行政性收入分配体制基础上逐渐引入市场化分配体制。中国的收入分配体制也因此面临双重挑战:一方面,合理拉开收入差距的改革目标尚未实现,在原有体制收入分配均等化内的基本格局仍未改变,平均主义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存在并又有新的发展;另一方面,收入分配差距悬殊的倾向已经出现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对社会所做的贡献与应得的收入很不相称,社会成员中普遍存在一种相对剥夺感,形成了很大程度的社会分配不公平。收入分配差距悬殊主要体现在群体之间,例如目前中国城乡之间、东部与中西部之间、行业之间以及各单位之间等。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体制双轨”。

三、控制体系的困境

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政府正是通过对资源实行全面的控制——统购、统销和统配来达到有效地控制社会的目的。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的逐渐转型和社会目标的巨大转变,市场准则和市场机制需要补充和引入到结构中来,对资源的配置也必须在法律基础上符合市场的要求,一面造成各利益集团的不平等竞争。

这仅仅是社会结构的要求和作为一个国家管理代表的政府的要求。社会的合理性选择并不意味着社会各个成员的同时合理性选择。我们更为关注的是:政府各级权力部门的国家资源使用的具体执行者——官员在社会优势部门的转换过程中,在控制资源权力削弱的过程中采取什么行动,是不折不扣地完全履行政府的意志?还是在制度的交替之际利用自己的执行人身份谋取私人利益?这是中国权力部门成员最难以把握的价值观问题,也是最严重的社会问题——党内腐败和社会腐败症结所在。在不完善、欠发达的市场交换中,一些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和代表者以及市场利益角逐中的“裁判者”也会采取不合规则的经济行为,他们从权力资源结构的金字塔顶端滑向利益结构的金字塔顶端,以计划与市场的藕断丝连、政府与市场的直接结合为特征的过渡性的规则结构为这两座金字塔连上了一根牢固的“高空缆绳”,在以经济利益为主导的社会结构中,权力的拥有者对生产经营部门施加压力,进行干预,以实现自身的权利与他人的金钱的交易。公众赋予他们的权力被当成一种交易的商品。据报导,这类“权钱交易型”违法违纪案件主要集中在掌权、管钱、管物的部门,而且有些地方出现了群体性犯罪,具有公共性、集团性、行业性的特点。

社会经济生产体系的转型也是假冒伪劣商品得以生存的“土壤”。随着经济运行机制的转轨,政府对商品生产、销售等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渐渐放松,并转换成间接控制。于是,游离于政府控制之外,获取非法利润的假冒伪劣商品生产在这种松动中获得了极致的发挥——超出了制度控制所允许的利益范围。《资本论》中的一段名言对此做了入木三分的刻画: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如果有20%的利润,她就活跃起来,如果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如果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就是这种“冒绞首危险”的典型。这种控制缝隙、漏洞甚至空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生产过程:没有登记注册,没有生产许可证,逃避质量控制和税收管理,进行无照生产,成为生产“无产地、无商标、无厂家”的“三无”商品的“地下工厂”。有时,还生产别的厂家的商标标识、包装物等使消费者难辨真伪;

流通过程和销售过程:流通体制的多样化使得国有批发商业的供货管道不再成为市场上的商品唯一来源,为“地下工厂”生产的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打开了大门。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政府跳出市场之外,由“看得见的手”,即政府直接控制向“看不见的手”市场机制调节转化,政府对经济过程只作事先的规范与事后的监督以及过程中的调整。这种过渡经济必须忍受社会生产动态的无效率,其突出表现就是商品质量控制的失序和市场的混乱。假冒伪劣商品大到汽车家电,小到油盐酱醋,各类生产数据、生活数据,几乎无一幸免。假烟、假酒、假种子、假化肥等等报导时常见诸报端。而且,其深入市场程度也令人咋舌,到了人人自危的地步。

制度控制体系通过对公民、组织和政府的行为都给予某种事先的规定,确定每个人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从而确保所有人在公平的条件下进入社会竞争。但这些正是转型期制度控制体系所缺乏的。二十多年来,中国在法律控制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但是,与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需求相比,其作用仍远远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国社会转型期中制度控制的非稳定性、模糊性和低耦合性:

社会转型是社会结构急剧分化、社会行为急剧变迁的过程,所以这种制度控制下的社会往往会出现这类情况,即某项规定已经过时或不适应于新的情况,但新的法规目前又无法规定;或者社会实践创造了新的社会关系,但由于许多重要法律法规至今尚未制定,致使社会关系的许多方面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来调整。

总之,新的制度目标产生了对制度的新要求,为适应新的制度需要必须进行制度调整,这就是制度相对于现实的“滞后”,从而形成了控制真空,它是某一制度成长和制度消亡过程中必然要出现的。这种滞后效应使得一些社会成员钻制度的空子,虽然明知那是不正当行为,却不能判定那是违法行为,因为无法可依。

只有制度控制的稳定才能带来社会稳定。但由于社会主义改革缺乏经验,制度的制定经常处于徘徊之中,形成制度控制的“怪圈”,表现出制度制定的非稳定性。另外,这种非稳定性还表现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标准的不统一。

同一种制度由于一些人为的原因在不同的空间、不同的时间,对不同的对象有着不同的约束作用,这也是中国社会转型期制度控制的特征之一。这些现象表明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忽松忽紧、时轻时重、或冷或热。掌握尺度的不平衡损害了规则的权威性和公平性,大大降低了制度控制的效果,因为“大扫荡”过后的“游击队”照样活动猖獗。

中国目前法律条文的模糊性主要表现在:有的法律规范、条文过于原则化和概括化,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实施灵活性太大,难以掌握统一规则。有的法律则因缺少相应的惩罚规定而流于空泛,或者因惩罚太轻而形同虚设。另外,有的制度控制群体理论上很明确,但实际操作中却很难做到。制度控制的这些似是而非、似禁非禁的模糊性特征,使一些人很容易打制度的“擦边球”,逃避制度的约束。

法律是制度控制的主体,是理性契约社会中人们社会行为的准则。然而,目前中国有很多人并不十分清楚什么是违法,什么是不违法。

制度必须作为一个系统才能存在,而且其系统内部的各项制度设置之间应该是互相支持的关系。但中国目前的制度体系还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制度之间的耦合性不高。具体表现在:

(1)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一项制度的建立缺乏实行制度的预置和处理此制度后果的善后等配套设施。

(2)制度体系内部的冲突。主要表现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行政法规这三者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部门与地方是两个不同的立法主体,但是由于二者的立法权限不明确、立法效力顺序不清晰,当二者对同一对象进行法律调整和控制时,必然出现“撞车”现象。而且有的部门或地方还制定出与中央政策精神不符、与国家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土政策”,它们代表着部门与地方的微观利益和局部利益,即忽视了国家的宏观利益和整体利益。各行其法,令出多门,没有统一的制度协调也同样损害着制度控制的成效性。

四、价值评判体系面临挑战

价值评判,或称社会价值观,是指在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用来评价和判断社会目标与社会要求的普遍一致的准则,这些准则具体表现为评判是与非、好与坏、善与恶、美与丑等一系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