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1—4款情形之一的;
有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第十二条集体性课外活动进行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活动:
人员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的;
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扰乱活动现场交通秩序,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违反有关规定,影响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的;
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紧急情况的。
第十三条学生组织集体校外活动,须经院系领导同意,并严格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各院系要对学生的校外活动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对已批准的同时报学生处备案。对发生事故的,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课外集体活动的经费通过行政拨款、自筹资金、社会赞助等形式获得。
第十五条课外集体活动的经费实行科学财务管理,增收节支,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各项集体活动的活动方案中应有切实可行的经费预算,经费预算需要经集体讨论决定,报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活动经费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专帐登记收入和开支。经费的开支和报销应符合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加强经费使用的内部管理,并接受拨款单位的监督。
第十八条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与合作,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倡积极寻求社会活动资源的支持和赞助。
社会赞助单位必须是正规的法人实体,赞助经费必须接受活动主办单位的管理。
第十九条活动经费开支情况必须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以增强经费使用的透明度。
第二十条各活动组织单位的负责人为活动经费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活动全过程负责。如有违规行为,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宣传管理
第二十一条活动宣传海报、横幅、宣传单内容必须与活动相符,符合法纪校规的要求,必须有明确的落款单位和日期。
第二十二条活动海报必须统一张帖在各公用的宣传栏,张贴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第二十三条活动宣传横幅的悬挂经活动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保卫处批准;有偿宣传横幅(指出现赞助单位标志、名称或产品的宣传横幅)的悬挂经活动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学校办公室批准,送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活动宣传单的发放必须经活动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在校区发放必须同时征得保卫处同意,在宿舍区发放必须同时征得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同意。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施行。
4.课外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一、目的与意义
为了积极贯彻和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以及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精神,落实“保证学生每天在校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的规定,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规范体育行为。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将体育课外活动作为课程进行实施,特制定我校体育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二、活动的管理与职责
1.行政领导根据实际进行点名考核
2.体育组组长统筹安排每周的课外活动、场地值班体育老师进行安全与技术指导以及评价活动。
3.班主任与任课老师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实施办法
(一)时间、地点与形式
1.课外活动时间为周一(或周二)、周三、周四下午15:35—16:35三个单位时间。
2.各类体育场管、空地等。
3.以班级为单位。
4.由班主任与任课老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周的课外活动项目、器材与活动场地。
(二)实施的流程
1.班主任每周四前向体育组长上报班级下周课外活动项目1至4个(包括场地、所需器材)。
2.体育组组长根据班级项目上报情况,结合学校场地与器材实际,统筹进行安排,并于每周一9:00前将本周的课外活动统筹安排表上传至班主任、教务处群共享与校园网。
3.班主任与任课老师根据体育组的统筹安排表做好活动前的先期准备。
4.活动时每班在班主任与任课老师的带领下,在规定的活动场所先进行集合与考勤,接着做好准备活动排除安全隐患,然后积极认真的进行课外活动,最后活动结束时进行整队总结并归还向学校所借的课外活动器材。
(三)活动内容
活动内容分为指定性活动和自主性活动。
1.指定性活动:是指在校生必须参加并达到规定内容与标准的活动。如(1)体质达标测试项目(2)体育课课外练习。
2.自主性活动:由班主任与任课老师自主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特长、专业特点等确定每周的课外活动项目。如(1)大众体育游戏竞赛项目(2)自创的游戏活动项目(3)班级间的对抗赛等。
(四)活动要求
1.所有在校学生均需参加课外体育活动。
2.各班活动必须按照体育组统筹安排的活动时间表,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特殊情况各班级与体育组协商解决。
3.值班体育教师要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积极指导学生课外锻炼的各项身体练习与评价工作。
4.学生在锻炼活动中,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如预先热身,做好准备活动。
5.班主任与任课老师应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学生认识,激发学生主动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学生要积极参加,认真锻炼,班主任或任课老师必须于活动前做好考勤记录,学生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学生事假、病假必须及时将请假条交给班主任,否则按缺席论。
6.学生课外活动次数必须达到学期总数的80%以上。
7.如遇下雨天,课外活动暂停。
(五)体育器材使用办法
1.班级活动需向学校借器材的,必须由体育委员、班主任或任课老师统一到器材室登记后领取器材,并在规定时间内如数归还。如逾期不还的,器材室将在两周内对该班禁借任何器材(体育课除外)。
2.学生在使用器材时,应安器材要求使用,对故意损坏学校器材或不归还者,责令在限期内按价赔偿。
(六)评价办法
1.场地值班体育教师对班级的活动情况的评价,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集合(2分)、考勤(2分)、准备活动(2分)、课堂表现(2分)、及时归还器材下课(2分),进行10分制评分。每周的课外活动课评分汇总表由体育组长交给值周老师,再由值周老师记入每周的正课纪律分。
2.班主任根据一学期课外活动考勤表,给达到学期课外活动次数的学生每人100分,并输入综合学分制系统的课外活动课程。对于校体育运动队队员,因训练冲突的,可免于课外活动。
3.参加课外活动的班主任、任课老师、体育组长与场地值班老师每周按1.5节课来计算课外工作量,学期按德育导师进行工作量考核。
5.课外活动管理实施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组织开展学生课外活动,使课外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参加课外活动可以有效的培养学生干部的组织实施活动的能力,有利调动学生参与活动的积极性。
第三条:本条例的实施范围包括参加学校举办的活动和学院自己举办的活动。
指导思想
第四条:全面拓展学生各方面的素质是课外活动举办的宗旨,也是衡量课外活动成功与否的标准之一。
第五条:组织灵活多样、喜闻乐见的各类活动,充分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把这一情况作为衡量课外活动设计组织好坏的标准之一。
组织实施
第六条:活动举办的总体要求是:活动前有计划方案、过程中有记录,结束后有总结。
第七条:凡举办活动以前,必须将举办活动的目的、计划和组织筹划过程以计划方案的形式上报团委学生会。
第八条:学生会接到报告后,要对活动的可行性和意义进行评估,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九条:涉及到奖金使用时,要用资金申请制度,先由活动举办者对整个活动进行整体考虑后,对学生会提出资金申请要求、申请批准以后,方能使用资金。
第十条:如果使用资金特别多,超过了以前活动使用资金的平均水平,那就需要进行资金使用答辩制度。对自己使用资金的全过程,都要接受学生会的质问。
第十一条:将课外活动分成几大类,分为学术性课外活动、文体性课外活动、实践性课外活动、特色课外活动。
第十二条:每类活动都要求有固定的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学术性课外活动的评价标准是是否有利于提高全体学生的学术水平,,是否能开阔同学们的知识视野,是否能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文体性课外活动的评价标准是是否有利于提高加强学生的团队精神,培养学生集体荣誉感,充分展示当代大学生的青春活力,激情飞扬的真我本色。
第十五条:实践性课外活动的评价标准是是否能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挖掘学生的专业技能潜力,保证对学生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提高有帮助。
第十六条:特色性课外活动的评价标准是是否能很好的利用我们的专业特色给同学们提供服务,同时提高运用本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
第十七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尽量保证有序性和高效性。
第十八条:活动结束后要与自己前面所写的计划进行对比找出差异和不足之处,记录下来形成文字总结上报团委学生会。
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为了很好的开展活动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根据《教育学院学生能力素质测评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奖励分之外的分值,参考《山西师范大学学生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比赛获得前三名者,省级以上计50分,省级按名次分别为40、35、30分,只要参加记25分。
第二十二条:参加学校活动所取成绩计20、18、16分。
第二十三条:参加院系组织的课外活动以所取得成绩情况计10、8、6分,只要参加加5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团委学生会。
6.课外活动管理细则
第一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是学校组织学生开展课外活动的目的。
第二条:学校有责任安排相关教师并争取校外力量,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教育、培养、训练活动,它是学校德育不可缺少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学校课外活动的内容包括社会实践活动、科技活动、艺术活动、体育活动。
第四条:组织课外活动应注意:(1)活动要有明确的目的性;(2)要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3)要及时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条:学校课外活动的指导老师要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实施活动计划,积极争取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家长的支持;班主任、任课教师有义务支持学校课外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学校课外活动的指导老师在组织开展活动中要及时向教导处反馈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教导处要关心、协调好学校的课外活动。
第七条:学校对在课外活动指导过程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老师给以表扬、奖励,并视其开展活动的时间在工作量上给予适当的考虑。
(1)市区竞赛中获奖的指导老师,按获奖等第在期末奖金中一并核算。
(2)日常工作定期开展学生学习或辅导的指导教师,按活动开展的时间折合课时计算,突击训练比较集中的酌情奖励。
第八条:课外活动指导教师按要求做好每次活动的记录,学校定期研究课外活动的开展工作,并为学校课外活动发展的水平提高积极创造条件。
第九条:本细则作为学校管理课外活动的依据,并随着学校的发展做适当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