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以规矩成方圆:欧盟技术标准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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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标准化与国际贸易

标准化不仅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而且与国际贸易息息相关。可以说,没有标准化,就没有现代国际贸易。

首先,标准是国际贸易的基本要素,因为国际贸易中的商品质量是通过标准来体现的,具体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方法:凭样品买卖,这时样品实质上是一种实物标准;凭规格、等级标准买卖,被标准化的商品的规格和等级大大简化了国际贸易的谈判程序;凭商标或牌号买卖,声誉良好的产品可以以其商标或牌号获得进口商和最终消费者的青睐;凭说明书买卖,说明书详细、综合地说明了相关产品的标准。

其次,在交易过程中,大量单据和票证的传递也与标准化相连。现代国际贸易所依赖的电子数据交换(EDI)更要求我们使用标准格式和标准化的标识语言编制电文。另外,标准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也是减少货物在国际贸易运输途中损耗的最有效的办法。同样,银行为国际贸易提供的有关金融服务也离不开标准化。

各国间贸易争端更可能是标准化之战。有汽车王国之称的美国在称霸世界汽车市场半个多世纪之后,被后来居上的日本打破了其垄断地位。经济学界人士的研究表明,20世纪70年代日本汽车制造业的标准化程度高达90%,而以标准化起家的美国汽车业的标准化程度却只有70%。因此,美、日汽车战其实是一场标准化之战。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美国汽车业的称霸世界得益于其汽车制造业的标准化,它失去霸主地位也是由于标准化的缘故。日本是较早意识到标准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并采取行动的国家之一,早在1974年12月,财团法人机械振兴协会的经济研究所就委托日本标准协会进行了“贸易活动中标准使用情况的调查”。该调查的目的就是为了了解贸易国的标准化活动,了解它们与日本的一致程度。因为日本人知道,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一些企业也意识到标准化对其贸易的重要性,进而采取了相应的措施。1981年9月14日,在著名的大连港,第一艘外商订购的27000吨级远洋货轮“长城号”顺利下水,在通过航海试验后,于次年2月4日举行了交接仪式。“长城号”货轮是大连造船厂在世界航运业不景气的情况下,接到的数量可观的国外定单之一。在主要造船国家的造船厂无法全力生产的情况下,大连造船厂正是采用了有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才赢得了定单和声誉。

然而,我国的国家标准化体系还不够完善,这也就对我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一些不利的影响。例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我国不少企业在出口时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据商务部统计,2000年我国约有2/3的国内进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影响到出口总额的1/4,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110亿美元;而到了2002年,无论是受影响的企业、产品,还是造成的损失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受影响的出口企业的比例为71%,占出口产品的比例为39%,造成的损失高达170亿美元。损失金额超过10亿美元的地区有广东、江苏、深圳、浙江、山东、上海等经济发达的出口大省(市)。在受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出口企业中,40%的企业受欧盟限制,27%受美国限制,25%受日本限制,8%受韩国等其他国家和地区限制。在中欧贸易中,欧盟技术标准化已经给双方贸易带来了障碍。例如,2002年,从温州的打火机到涉及全国的动物源性产品,都被欧盟的技术标准化措施挡在了欧盟市场之外;仅欧盟禁止我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口一案就涉及我国94家企业,初期影响的贸易金额达6.23亿美元。

标准化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够促进国际贸易,又可能阻碍国际贸易。事实上,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时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席的法国标准化专员亨利·杜朗和法国标准化协会会长雷蒙·福隆泰尔就指出,“标准化是国际贸易的一个出色的推动器”,但在一定程度上又“是贸易保护政策的工具”。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计量单位的标准化、商品质量的标准化、认证制度的标准化和单据格式的标准化对国际贸易的推动作用,还体现在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协调和仲裁作用;阻碍作用则主要表现在一国或者一个地区的标准化可能对外形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但是,更重要的是,标准化又是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途径。

入世后,标准化对我国国际贸易的作用正在显现。最重要的是我国要按照WTO规则办事,WTO有29个独立的协议,其中与标准化有直接关系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简称TBT协定)和《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简称SPS协议)。世界贸易组织为了减少和消除利用标准手段设立贸易壁垒的问题,经过多年的谈判,签署了TBT协定,所有WTO成员都必须承认和遵守这个协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现在的国家质检总局一直参与了TBT协定和SPS协议的谈判工作,在执行协议条款上我们也已做出具体承诺:入世后,不仅要确保我国的技术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要符合TBT协定的要求,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国的技术法规、标准提出我们的意见,充分享用我国在WTO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TBT协定规定了WTO成员必须保证其制定的技术法规(强制性标准)、标准不给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协议附件3是“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它规定WTO成员应确保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接受和遵守良好行为规范,并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地方政府、非政府和区域性标准化组织遵守此规范。WTO有关标准化的规则正在指导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