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行政执法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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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行政处罚(1)

一、行政处罚概念

(一)定义。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二)特征。行政处罚具有以上三个特征: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谓行政违法,是指相对人不遵守行政法规规范,不履行行政法规范规定的义务,侵犯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危害行政法规范确立的管理秩序的行为。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违法。

(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在行政管理相对方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为其设定新的义务,直接影响相对方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制裁性法律责任。而行政强制以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为前提,不添加新的义务,只是强制相对人履行原定的义务。通俗地讲就是,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2)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制裁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其着眼点在于对“过去”违反行为的惩罚;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其着眼点在于对“将来”义务内容的实现。

2、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法,它是以处罚的形式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虽然行政处罚与执行罚都有着处罚的外在形式,但二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1)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违法性,执行罚是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的惩戒措施。法律设定执行罚的目的在于促使相对方履行法定义务。例如,税收管理中的滞纳金,超过法定的期限不纳税,就要按日缴纳滞纳金,但纳税义务人一旦履行纳税义务,滞纳金就立即停止累计。行政则是一项对方的违法行为作为前提的,没有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2)目的上存在差异。行政处罚是对已经违反了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的制裁,目的是惩戒、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制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该行为即已处罚,即告结束。执行罚与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一样,目的是为了促使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科以执行罚以后,相对方仍要继续或开始履行义务。执行罚可以反复多次运用,直至相对方完全履行了义务为止。

3、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1)行政处罚是对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而行政处分是对违反政纪的国家公务员的惩戒;(2)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相对方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者不服只能申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3)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享有相应对外管理权限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属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4)行政处罚的对象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一般只能是公务员个人。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处罚法定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是实施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既要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同时又要保障没有违法或者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犯。处罚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几项要求:1、处罚的设定法定。某一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不仅仅取决于行政机关是否按照已有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而且还依赖于其所依据的规定本身是否合法。如果规定本身违法,必然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才能够设定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其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最低也应当是规章一级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由具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的时候,都会规定该项处罚的执行者。3、处罚依据法定。《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这是依法行政中职权法定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决不能以所谓维护国家利益需要为名,对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为应当处罚的行为予以处罚。4、处罚程序法定。做出处罚行为必须要遵守法定的程序。违法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无效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应当被撤销或者确认为违法的行政处罚。什么是法定程序,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程序义务都属于法定程序。有的人认为,只有法律规定的程序才是法定程序,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规章所确立的程序,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违反这类规定不应当认为是违反法定程序。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这是《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处罚公正是指现在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处罚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恰当。处罚公正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处罚实体要公正,二是处罚程序也要公正。处罚实体公正要求无论是行政处罚的设定也好,还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也好,都要做到过罚相当,即行政处罚的轻重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行政处罚的设定上,应当区分各种不同的违法行为,恰当地规定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内容;在行政处罚的实施上,应当本着法律的基本精神,在法定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程序公正要求行政处罚的程序设定应当充分保障被处罚对象的申辩权力,从程序设置上,有效防止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人格和尊严,保障相对人充分行使自己的程序权力,避免行政处罚的武断与专横。《行政处罚法》对处罚公开原则做出了许多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有关行政处罚的所有规定都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行政处罚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拒绝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这些规定在我们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规章中也都有具体体现。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这是《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意说服教育,实现行政处罚制裁与教育的双重目的。在处罚的同时,要让被处罚者明白为什么要处罚他,处罚他的法律根据是什么,要争取让每一个被处罚人在接受处罚之后心服口服,并且能够吸取教训,以后不再犯。决不能简单地以处罚代替教育,将处罚变相地作为向老百姓索取好处的手段。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该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事不再罚应有以下3个方面的涵义:1、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的处罚;2、不同机关依据不同理由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如罚款)的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以上三个方面内容不能分割,互为前提,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正确地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要研究哪些情况不能再罚,同时也要明确哪些情况允许再罚。根据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不列情况不属一事再罚:1、行为人数个违法行为应分别处罚。行为人实施了不同性质的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可按前述原则分别处罚,这是原则;2、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可同时给予行为罚或其他不同种类的处罚。如一机关给予行为人罚款后,另一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定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处罚;3、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一个法律规范的两个法条,行政机关可一次作出两个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虽然分别裁决,但属于一次处罚;4、对共同违法人,可以同时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属一次作出两个或两个受罚个体处罚;5、行为人受处罚后,又实施同性质违法行为,可再次处罚。主要指连续违法行为,处罚原则是追溯以前数次行为从一处罚,如处罚后行为人又实施连续行为,按上述原则再给予处罚;6、并处,即法律规定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适用两种及以上的行政处罚形式,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有赌博行为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兼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7、两罚,即法人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时,既处罚直接行为人或主管人员,也要处罚法人或组织;8、执行罚,即行为人不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时,对其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9、受申诫罚后,行为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可再处较重的处罚。警告、通报批评等申诫罚是对行为人精神上、名誉 的惩戒,不涉及财产上利益,如行为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可再给予其他较重的处罚;1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可再适用其他较重的处罚,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件》第七十条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11、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又裁决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公安机关可以同时责令行为人承担行政、民事两种法律责任;12、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后,在刑罚功能不够,不足以全部纠正违法行为时,由行政机关再给予行政处罚。如交通肇事犯罪分子被追究刑事责任,交警部门根据交通管理法律规范吊销其驾驶执照。

(五)保障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通过一定的程序,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处罚,应当受到处罚的人受到公正、合理的处罚。为此,《行政处罚法》为相对人设定了一系列的程序权利,例如,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有陈述的权利、申辩的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复议的权利、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等等。行政处罚主体在处罚过程中必须切实保障当事人这些权利的实现。,不能随意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权利,否则,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将会被撤销。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以列举式和授权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以列举式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六种:

1.警告。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仅仅影响其声誉的处罚。警告只具有精神惩戒作用,一般对实施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进行这种处罚。警告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指明行为人的违法错误,并具有令其改正、纠正违法的性质,具有国家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