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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劳动维权篇(2)

41岁的通渭农民王斌,从2004年起便跟随老乡刘刚组建的施工队在兰州的多家建筑工地打工。2006年8月18日下午,王斌在甘肃兴临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街道北面滩村管业市场工地上粉刷外墙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左大腿摔成了粉碎性骨折后被刘刚送回通渭老家,请了一个民间游医接骨治疗。因病情没有起色,2006年11月13日,王斌入住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29天花费1.1万余元。如今,王斌髋内的钢板尚未取出,两条腿长短不一,经签定构成了6级伤残。丧失了劳动力的王斌在包工头、施工单位和发包方之间奔走了1年多,却一直未讨来后续治疗费和生活费。后来,王斌将这三方告上法庭,提出了包括8万余元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总计12.8万余元的赔偿请求。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将诉争焦点集中在了王斌评残的时间是否合适上。

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包工头刘刚应当对雇工王斌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法院同时认定,甘肃兴临建筑工程公司将粉刷工程分包给了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包工头,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北面滩村委会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甘肃兴临建筑工程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不承担责任。但是对于王斌主张的误工费等赔偿标准,法院认为王斌只是断断续续在城市打工,无法提供暂住证,且也未能提供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情况,所以有关赔偿应按照农村居民收入来计算,在王斌的伤残赔偿问题上,包工头刘刚提出,王斌的治疗尚未结束,就目前情况看,王斌的残迹是不会发生的,所以坚决不同意支付伤残赔偿。而第二被告甘肃兴临建筑工程公司在审理期间向法院申请,给王斌重新鉴定后结果为7级伤残,最终,法院认为王斌评残的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的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综上,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包工头刘刚和甘肃兴临建筑工程公司向王斌连带赔偿8485元。

两个因务工致残的农民工,因为支持自己诉请的证据效力迥异,结果得到的赔偿也差异巨大。浙江农民工李明向法院提供了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证,最终,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判其获得4万余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款;而甘肃通渭农民工王斌,因评残时机不合适致使伤残鉴定未获支持,也无法提供自己长期在城市务工的证据,法院最终按照农村标准判赔了8400余元的民事赔偿。

——摘自2008年1月7日《兰州晨报》A07版

[点评]

这里是两起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起诉雇主承担相应赔偿承任的案件。

一起是浙江农明李明于2006年12月26日下午,在一酒店装修工地上切割木料时不幸将左手锯伤,为讨要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将雇主杨朋及转包商深圳长城家具装饰公司及酒店告上法庭。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雇主杨朋应当对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深圳长城家具装饰公司在明知杨朋没有相应承包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却将工程转包给其经营,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明长期在城市打工居住,虽然户口在农村,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地均在城市,又提供了由兰州市公安局签发的暂住证。所以,对李明的赔偿费用应当根据本地城镇居民相关的标准计算,酒店不是发包方又不是雇主,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雇主杨朋赔偿李明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40368元,深圳长城家具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而另一起是甘肃通渭县农民王斌在2006年8月18日下午,在甘肃兴临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街道北面滩村管业市场工地上粉刷外墙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左大腿摔成了粉碎性骨折,为讨要损失费而诉至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王斌将包工头刘刚、承包商甘肃兴临建筑工程公司、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街道北面滩村委会告上法庭,请求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总计12.8万元余元。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包工头刘刚应当对雇工王斌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甘肃兴临建筑工程公司将粉刷工程分包给了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包工头,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北面滩村委会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甘肃兴临建筑工程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责任。但王斌虽然在城市打工,却只是断断续续,无法提供暂住证,也未能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赔偿应按照农村居民收入来计算,且王斌虽经两次鉴定,一次为6级伤残,一次为7级伤残,二次结果有矛盾,王斌髋内的钢板尚未取出,治疗尚未结束,对王斌评残的时机尚未成熟。故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包工头刘刚和甘肃兴临建筑工程公司向王斌连带赔偿8485元。

以上两个判决,虽然赔偿额度相差巨大,却符合我国当前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有它的法理有据性、强制性、实际有用性、平等性、适用性、有效性和失效性。这对每个人(包括法人)都是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86颁布的《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不仅对于政府及公安部门管理流动暂住人口有了法律依据,也为保护和维护流动暂住人口的权利和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对管理部门、流动暂住人都有法律约束,也都有了法律保障,也能体现在其他方面的权益维护上。如本案中,如果甘肃省通渭县民工王斌,能够提供暂住证,且能提供出自己在兰州打工、居住三年以上的证据,那对他的损失标准就应按兰州市居民的收入标准来计算,得到的赔偿就会多一些。当然,本案中王斌待治疗结束,并重新鉴定出伤残级别后,可另行就伤残赔偿金,营养费、后续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的赔偿请求提起民事诉讼。

政策、法规的不公平,最终体现在对人的不公平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发展,城乡一体化的速度也在加快。这些不仅仅体现在宏观上,而且也将体现在微观上,体现在人文、地域上。目前,我国一些省市已经在户口、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社会扶贫、救济救助等诸多方面,进行了城乡一体化的管理与服务的改革与尝试。农业与非农业人口将享受社会的公平待遇,是不可逆转的社会管理发展方向。以人为本,最终体现的是人人平等。

据最新可靠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农民工1.3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十分之一,他们在全国各大中城市从事着建筑、装修、服务、家政清洁、保安、驾驶等行业的工作,承担着城市最繁重、最艰苦、最危险的工作,而收入却最低。尽管这样,他们的工作安全令人担扰,报酬还难有保障,他们是我们社会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工维权是我国目前的一个沉重的话题,也是一项沉重而复杂的任务,曾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为重庆的一位农民工讨要工资而专门过问此事。农民工维权的问题,无论有多沉重,有多复杂,只要我们各级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各级司法部门都能重视农民工,重视农民工的工作、生活、特别是重视保护和维护农民工的人身权利和利益,而农民工又能够提高自身的素养素质,遵纪守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和利益,那么,这个话题就不会再沉重,农民工维权的任务也就不会再沉重而复杂,农民工子女的上学、就业也将会得到公正的待遇。因为经过近三十年的法制建设,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已基本健全,我国已步入了法制化的规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的人权都将得到尊重,每个人对社会资源都有平等的享受和使用权利,包括农民工。这些人性化的法制理念会越来越深入人心。

劳动争议白领提出13亿赔偿

法院终审判决未支持天价索赔

本报讯蔡先生于2004年9月接受了境外公司的录用担任采购工程师,同年11月,蔡先生与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通过中智公司签定了为期一年的正式劳动合同,约定由中智公司派遣蔡先生到该公司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后,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与蔡先生解除聘用关系。2005年12月3日,中智公司为蔡先生办理了退出手续。

因对公司支付的工资持有异议,蔡先生于2005年申请仲裁,后又以中智公司、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保利费斯公司支付年终双薪、奖金、工资差额等共计38万余元。由于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申诉期限,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均驳回了他的请求。

然而蔡先生在上诉时,又额外提出要求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赔偿精神损失费13亿元。理由是公司单方面降低劳动报酬,致使其丧失了资金增值机会,并造成其在繁忙的工作中分散精力应付诉讼。由于本案系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蔡先生仅需支付50元上诉费,而对于13亿元的赔偿无需另行支付诉讼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蔡先生一审时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劳动规定的申诉期限,故不予支持。而对于13亿元的请求,由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审中也未提出,不视为上诉请求加以审理,故作出判决,蔡先生的13亿元的天价索赔请求不予支持。(刘建胡瑜)

——摘自《法制日报》2007年6月20日5版

[点评]

这是一起劳动争议的案件。

本案中,蔡先生与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通过中智公司于2004年11月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正式劳动合同,约定由中智公司派遣蔡先生到保利费斯公司工作。这是一份意思表示真实并受法律保护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与蔡先生解除了聘用关系。2005年12月3日,中智公司为蔡先生办理了退工手续。这份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了。对于包括《劳动法》在内的所有法律,都有严格的程序和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