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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过错赔偿篇(3)

2007年7月16日,消协主持对此进行了调解,村民代表丁某和白水供电所负责人达成共识:第一,由白水供电所承担因供电服务致28户村民家电损坏的修理费1953元,无法修理的折旧赔偿费1640元,合计3593元;第二,此赔偿为一次性赔偿。至7月30日,28户农民受损家电全部正常使用。(本报

记者田玥)

摘自2008年3月10日《兰州晨报》A09版

【点评】

这是一起因供电所未预先告知,突然停电,致28户农民家用电器被损坏而赔偿的案件。虽然案子不大,却很有典型性,被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定为2007年度十大经典案例。

电,是日常生活、学习、工作、科研、教学、国防、社会管理和服务等都离不开的一种特殊商品,其不但具有一般商品的特性,而且具有预售性、公益性、社会性、服务性等特性。也就是说,电,是通过国家及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投资将输电线路、设施先输接到用户处,按照用户的要求输送电,待用户按一定时间单位(时间段)用电消费后,再由用户向供电部门支付费用的一种商品。它不像一般商品,买卖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是先行预售给用户,待用户用电消费后再行付费的一种商品。由于电还有社会普遍性及国家投资、管理等特性,因而还具有公益性、社会性、服务性等特性。所以,供电,必须要有连贯性或最大可能的连贯性,这无论是从供电、管理、服务,还是消费,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电,就像城市供水一样,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主管、经营部门不能想停就停。否则,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十分严重的后果。

本案中,实际上供电部门与消费者建立了一种供电消费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从供电部门向用户供电、用户消费用电时,就已经形成。供电部门有义务、有责任向用户优质供电,用户有义务、有责任按一定时间单位、用电量及时足额的向供电部门支付电费。无论哪一方违约,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电,这种特殊商品,要通过输电线路和设施,才能提供给用户,输电线路、设施,甚至发电系统,都要按照一定的时间,需要进行维护和维修,否则就不能保证正常供电。由于电的特殊性,需要停电维护和维修时,必须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或者利用电话等网络方式提前预告或通知,以便用户做好调整与准备,以减免不必要的损失。

本案中,由于正值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白水镇打虎村二社农民打碾晾晒麦子时间,也就是该社农民正值“虎口夺食”时间,白水供电所未予告知和提前通知而突然停电,致28户农民家用电器被烧损,给这28户农民造成了损失。如果正好又遇上雷阵雨等天气,由于突然停电,使农民打碾的粮食不能及时收仓,将会给该社农民造成更大的损失。由于白水供电所未预先告知或通知停电而突然停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违法、过错行为给28户农民造成了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当然,对于由于地震、雷电、台风、冰雪(如2008年1月我国南方大部分省份遭遇的冰雪灾害、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突然停电及造成的损害,供电部门可不承担责任。由于人为的故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停电和损失,将应有当事人承担责任及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五十九条规定:“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第三十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四十二条规定:“供电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对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及各类家用电器的平均使用年限、寿命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家用电器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赔偿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本案虽小,但给供电部门却是一个非常深刻的警示。供电部门不能以自己占有管理电的主动地位而忽视用电户的利益。而用电消费者,虽然相对处于劣势地位,但不能放弃对自己权益的维护,一旦发生权益被侵害,就应当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主动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请相关业务专家、部门固定、保护、保存相关证据,用以投诉和诉讼,以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