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的罪恶既然与生俱来,那么它所到之处必然鲜血横流,这就势必催生游戏规则的诞生。规则是,做一个笼子,再把它装进去。
2007年美国爆发了次贷危机,翌年恶性发展为空前严重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被世人比拟为金融海啸。在全球化的大格局中,不管是同属发达国家的欧盟,还是英国或是日本,抑或经济尚未开放的非洲,以及坐享石油美元的中东,又或者是新兴崛起的金砖四国,都蒙受了惨重的打击。因此,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遭到了广泛的批评,纷纷质疑美国政府对华尔街的监管能力,举世强烈要求加强金融监管,以保障金融的稳定性。
金融稳定性是个多方位的概念,它涉及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包括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和金融市场。这场全球金融危机在一定的程度上,严重削弱了金融的稳定性,金融动荡威胁和重创了实体经济。为防止类似危机再次发生,欧美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应的金融监管政策。
在讨论金融监管政策之前,先来了解一下欧美主要的几个金融监管机构。在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包括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RS,下面简称美联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货币监理署(OCC)、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以及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OTS)。
欧洲的金融监管机构有: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AMF),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FINMA),意大利全国委员会上市公司及联交所(CONSOB),荷兰金融市场管理局(AFM)。八大经济强国之一的加拿大,是没有全国证券监管机构的,证券监管由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协调。从中不难看出,在欧美经济大国中,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面最广,也最多,称得上是金融多边监管体制,可危机的祸根却源于美国,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
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着所有的金融活动,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具体部门监管和规范不同的行业,主要是银行、证券、保险和养老金市场。银行业受制于很多监管机构,包括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国家信用管理局、储蓄监督办公室,以及作为州政府一级的监管机构,造成监管重复,多重监管标准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也正由于这个原因,尽管欧美各国都设立金融监管机构,但都很宽松。在美国,解禁放松金融管制的国策始于里根政府,在里根执政期间,多项银行监管法令被解除,里根签署的《加恩圣杰曼法案》,直接导致上世纪80年代末的储贷危机。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人们很难区分银行家和经纪人的角色。大萧条之后国会严格审查了混合的商业和投资银行业务。国会听证会上披露的金融机构在证券交易时,为了利益冲突进行欺诈,在金融机构之间设立一个障碍物成为了必要。于是《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挡在了金融机构中间。
这一部法律阻碍了华尔街的财路。自从它生效以来,华尔街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搬掉这一障碍物。1987年经华尔街游说,国会研究编写了一份报告,就是否继续保留《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进行了探讨,废除与保留的拉锯战持续了好几年。直到1998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必须废除掉,因为花旗银行(商业银行)与旅行者集团(保险公司)期望合并,只有搬走那块绊脚石,两家公司才能合法兼。
在本轮金融危机发生后,美国政府在积极救助金融机构与市场的同时,积极筹备和研究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2010年7月21日,奥巴马总统终于签署了被称为数十年来最严厉,厚达2300页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这一法案被称为奥巴马赢得的一项载入史册的重大政治胜利。
这一法案从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受到共和党人和来自华尔街的抵制,支持者则说这部法案给华尔街留了太多缝隙可钻。《华尔街日报》对43名经济学家进行调查后发现,仅有6%受访经济学家认为该法案对未来将产生重大影响,58%的受访经济学家认为,法案只会略微降低另一场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未来存在许多不定因素。
金钱和政治永远是同步而行的!当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没有美国那么严厉,竞争力超过美国银行业的时候,华尔街很可能运用其资源到国会去大力游说,废除不利于他们的法规。这种情况早就有过先例:推翻《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就是明证。
最后要提一下,具有后发优势的中国金融界,可根据我们自己的国情,把新兴金融机构纳入立法的范畴中,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比如虽然中国银行目前还处于分业经营阶段,暂时不存在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困扰,但美国是我们的前车之鉴,我们要吸取他们的经验教训,以免重蹈覆辙,防止发生类似系统性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