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你其实不懂法律纠纷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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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离婚了,债务说得清么?

小刘和小赵在2007年登记结婚,结婚之后夫妻俩商量开个饭店,因为缺少资金,就由丈夫小刘出面向自己的朋友小张借款10万元,约定两年还款,同时支付小张2%的年利息,并由小刘签名给小张写了一张欠条。

饭店开起来之后,由于小刘和小赵缺乏经验,饭店的生意一直稀松,没有赚到什么钱,夫妻俩因为生意上的事也起了不少争执,经常吵架,极大地伤害了两人之间的感情。到了2009年,小刘和小赵在经过一番考虑之后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时两人商定饭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妻子小赵所有,而10万元的债务则由小刘一人承担。然而离婚之后,小刘长时间没有找到工作,生活来源日渐紧缺,无力偿还拖欠小张的10万元欠款。小张无奈之下去找小赵要求还钱,谁知道小赵声称和小刘离婚之时约定欠款由小刘独立偿还,而且当初的欠条是小刘以个人名义出具的,与她无关,因此拒绝还钱给小张。小张要债无门,只好将小刘和小赵联名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偿还10万元债务,并支付利息。最终法院判决小刘和小赵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在一般人看来值得商榷。首先,欠条是丈夫小刘以个人名义签下的,小赵不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次,在夫妻俩离婚之时也很清楚地约定,债务由丈夫一个人承担。有此双重保险,为什么法院会判决让小赵和小刘共同承担债务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原本由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时所承担的债务,仍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在本案当中,10万元的欠款虽然是以小刘的个人名义欠下的,但是其用途是用在了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饭店上,换句话说,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因此妻子有义务偿还该笔欠款。同时《婚姻法》中还规定,当事人离婚已经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的,债权人依然有权就原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二人主张权利。

由此可知,在上面的案例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那笔10万元的债务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呢?就是指夫妻为了满足共同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共同债务是基于家庭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判断,本案中小刘和小赵所借的款项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因此可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无论是小刘以个人名义签下的欠条还是夫妻两人离婚时作出的约定,都不能认定为是小赵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但这也并不意味着这两份约定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中主张了债务承担责任的话,那么一方可以在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之后要求另一方作出补偿。也就是说,小赵可以在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向前夫小刘提出补偿要求。对于这一要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