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你其实不懂法律纠纷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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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楼顶属共有,不是谁私产

王小姐是广州一家公司的白领,在广州上班已经多年。2009年,她在广州某小区内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子位于该幢大楼的顶层。工作稳定了,房子也有了,王小姐就把一直在老家居住的父母接到了广州,打算让他们和自己一起住,安享晚年。父母来到广州之后,王小姐觉得房子太小,怕父母住不习惯,于是想在顶楼上面增建几间房间。有了这个想法,王小姐就找到了这个小区原来的综合开发公司,双方经过协商之后,订立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由王小姐承包建筑的所有费用,综合开发公司承办建筑事宜,在这幢大楼的顶端加盖两间房子。2009年年底,开发公司将开工执照和准建证办好并交给了王小姐。为了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王小姐在开工之前对该单元楼的居民做了通知,表示自己想要在顶楼增建几间房子,如果在此期间影响了楼里的住户,她会给予大家一定的补偿。同时因为在楼顶上增建,所以楼顶上的隔热板和电视天线都必须暂时拆除,希望大家予以配合。这个通知一出,立刻引起了整个单元楼居民的不满。王小姐和大家一一沟通之后,有的居民考虑到她这样做是出自孝心,加上她愿意赔偿大家,就勉强同意了。但是还有几户人家对王小姐的做法不认可,并且表示反对,无论王小姐怎样说,他们也不愿意。眼见着施工队都等着开工,王小姐决定不再理会这些人,并且对这些反对声音充耳不闻。她心想,只要自己督促综合开发公司尽快将房子建好,再给这些人一点赔偿就可以了。但是没有想到,房子刚动工没几天,王小姐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这些居民联合将她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王小姐没有充分的理由进行房屋增建,她的行为侵犯了该单元楼内其他居民的利益,因此判决她立即停止在顶楼增建房屋的行为。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住户缴纳了购房款给开发商,开发商交付房屋之后,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就此宣告成立。买卖关系成立之后,各个住户依照买卖关系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对于楼房的公共部分,各个住户享有合理处分的权利。而在本案当中,王小姐想在顶楼增建房屋,既没有事先和住户商量,事后也没有尊重住户的意见,因此没有建筑房屋的权利。同时,根据国务院下发的文件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要先由建造人所在的单位或是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并且要向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同意之后,才能够获得建造房屋的权利;至于房屋施工,要先经过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并发放建设许可证之后才可以获得资格。而本案中王小姐建设房屋,并没有通过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只是在和开发公司进行协商之后就开始施工,因此也不具备施工的资格。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其停止增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