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你其实不懂法律纠纷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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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 官司未判先执行

赵某初中辍学之后就在家务农,后来见亲戚孙某在外地做生意回来之后穿金戴银,就跟随孙某一起外出做服装生意。由于赵某文化程度不高,脾气又比较火爆,所以经常和客人发生争执。有一天,店里来了一位客人王某,因为孙某出去进货去了,赵某就上前主动招呼客人。王某看中了店里的一件衣服,要求赵某给予打折。双方就衣服的价格问题纠缠了半天,最后王某见赵某不愿让步,扔下衣服就要走。赵某一见十分恼火,上前拦住王某,要求他将衣服捡起来挂好。两人就此产生了激烈的争吵,争吵当中赵某推搡了顾客王某一把。怒火上头的王某就抄起店里拿来挂衣服的叉子打向赵某,将赵某的身体刺伤多处,同时赵某的头部也被击打受伤。就在这时孙某从外面回来,看见这一幕,急忙将赵某送到了医院。医生诊断发现赵某身上的伤口多达7处,需要立即止血并进行手术治疗。但高额的住院费和手术费根本不是孙某可以承担的。孙某于是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但法院审理需要一段时间,而医院方面则表示赵某的伤不能再拖。孙某无奈之下只能向朋友借钱。就在这时,孙某经过一个朋友提醒,到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援助中心的办公人员建议孙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孙某于是听从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建议,申请了先予执行。法院在经过审理之后认为,赵某目前的情况符合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于是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要求王某先行支付20000元作为赵某的医疗费。拿着这笔钱,孙某顺利地帮助赵某完成了手术。之后法院判决,王某在此案中造成了赵某身上的多处伤害,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人罪,由于他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故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一年,同时赔偿赵某的各项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共计57000元,扣除之前先予执行的20000元,判决王某一次性赔偿赵某37000元。

案例分析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判决尚未作出前,因为一方当事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判决另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以保证当事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得以正常进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执行先予执行,适用于追讨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等案件。同时,执行先予执行只能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的案件,被申请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且有现实的迫切需要。在本案当中,王某对于赵某实施了暴力侵害,造成其人身极大的伤害,事实清楚。赵某因此需要住院接受治疗,迫切需要一笔庞大的医疗费用,而王某也有此履行能力。根据法律的规定,此案已经符合了要求先予执行的条件,因此法院批准了孙某的申请。而先予执行的这笔款项,应当在案件判决之后从赔偿中扣除。除此之外,如果申请人败诉,则应当归还先予执行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