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吗:进化心理学视角下的人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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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人欲限制与人性实现(4)

今天,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制度,道德对人欲是否要给一定的节制,人性解放到什么程度,给人民多少民主和自由,仍然取决于这个国家的物质条件和文化条件。一个国家给人民的民主和自由是否符合这个国家的实际是无法衡量的,但可以通过实践检验。其标准是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而最终是看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个国家实行某种制度,不管给公民多少民主和自由,如果不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国家充斥暴力、混乱,那么必然是一个错误的制度。相反,一个国家实行了某种制度,尽管人欲限制还比较多,民主自由还不那么充分,但社会稳定、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那就是一个好的制度。民主和自由不是乱给的。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给多了或给少了都会影响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而最终必然导致人民越发不能自由,人性越发不能解放。

中国有13亿人口,占世界人口的22%,这是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的问题。同人口多形成显著反差的是,中国耕地少,只占世界耕地的7%。除此,中国是以农业为主的国家,生产力还不发达。中国有近一亿的文盲,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还不高。这就是中国的国情。

这里摆着两大问题:一是13亿人口的温饱问题,一个是稳定问题。可以想见,要让13亿人吃饱穿暖,是多么的不易。再说,中国与一些人口少、文化层次高、经济发达的国家相比,人们为生存所产生的矛盾、冲突要多几十上百倍。因此,要解决中国的问题,必须既要重视发展,又要特别重视社会的稳定。正因为如此,中国领导人在把握了中国的特殊性之后,总是反复强调:中国不能乱。

据2006年《环球人物》第五期报道,原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在莫斯科接受该刊记者的专访时,他深有感触地说:“我给中国朋友的忠告是:不要搞什么‘民主化’,那样不会有好结果!千万不要让局势混乱,稳定是第一位的。”在谈到苏共下台时,他说:“我深深体会到,改革时期,加强党对国家和改革进程的领导,是所有问题的重中之重。在这里,我想通过我们的惨痛失误来提醒中国朋友:如果党失去对社会和改革的领导,就会出现混乱,那将是非常危险的。”

可见,处理中国的事情,为了社会的稳定,还不能处处靠法律,事事讲民主、自由、人权。法制、民主、自由的存在都是有条件的。如果说这些东西任何时候都是最好的东西,那么为什么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不实行完备法制,不给人民充分的民主和自由呢?而事实是,在奴隶社会,皮鞭是好东西;在封建社会,禁欲主义是好东西。

当然,今天的世界是不能没有民主、自由和人权的,但仍有个程度问题。其依据仍然是各国的物质条件和文化条件。就中国的条件来说,现阶段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不搞多党制,不搞普选,既要靠法律,又要发挥人治的灵活性、适用性和能动性;既要讲民主,又要讲集中;既要有自由,又要有严密的管理。这对中国来说是必要的。其检验的标准,就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发展和稳定,这是举世公认的事实。一个不适合中国物质和文化条件的制度,是不可能使中国几十年持续发展和稳定的。应当肯定,中国对人欲的限制是基本符合中国的物质文化条件的,是合理的、必要的限制,“不讲人权“的指责是没有根据的。

制度问题既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对此,我们应慎之又慎,不能有半点马虎。一些人对民主、自由、人权崇尚之至。而对中国的情况不作认真地思考,就怀疑、指责、评头论足、牢骚满腹,这是极不负责的态度。一个关心国家前途和人民利益的人,应该从中国国情出发,慎重考虑中国的同题,既不能只从美好的愿望出发,也不能照搬外国的东西。世界各国不应有统一的人权模式,一个国家的公民能够享有权利的程度和范围,取决于这个国家的物质文化条件。条件不同,程度也就不同,因而,一个国家的人权规范应根据本国的情况而定。同样,由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各个国家对人性的限制也不应是同一个标准。这个国家民主多点,那个国家集中多一点;这个国家废除死刑,那个国家保留死刑;这个国家在道德上提倡个人奋斗,那个国家在道德上多强调为公、集体主义……这都是可以的。我们不能用统一标准去肯定这个否定那个。检验的标准,是看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看实际的效果,任何国家都不能把本国的人权模式强加于他国。

当然,一个国家既应限制人欲又应解放人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发展,及时地解放人的欲望是应该的,是绝不能含糊的。完全地满足人的自然欲望是人类的奋斗目标,充分的自由、快乐、幸福是人类的崇高理想。

[人性百题]

“天赋人权”的观点错了吗?

应该看到,在一定意义上,“天赋人权”的观点是正确的。“人权”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自然的权利,一是社会的权利。我们知道,自然界赋予人食物、避痛、安全、性、情爱、尊重、好奇、爱美、好胜等机体的需要。有需要就要满足,要满足就要有充分的自由(平等包含其中)。这也就是说,自然界在赋予每个人种种需要的同时也就赋予了每个人满足这些需要的权利,赋予每个人自由平等的权利。这是自然的必然性(这就是天赋人权)。

人的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是同时存在的。人在现实中得到的权利是社会的权利,但此时在人的机体内部始终存在着一种充分享有自由平等,充分满足人的需要,获得完全幸福的天生的欲望以及与之相伴的自然权利。

人之所以接受社会所给的已受限制的权利,实属不得已。所以,人总是渴望“人性复归”,“恢复自己的权利”。若我们不承认人有与人的自然需要相伴的天生的权利,人就无须去“争人权”。既然,人的一切权利已经由社会给定了,给多给少无关痛痒,那么还要“争什么”、“复归什么”、“恢复”什么呢?

人常常犯这样的错误:坚持自然唯物主义,不懂得如何解释历史,坚持了历史唯物主义,又把自然扔到了一边。应该看到,自然权利是社会权利的基础,人若天生不需要任何权利,也就不会产生社会权利。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人的社会权利是人的自然权利的一部分。奴隶社会中人的社会权利最少,反人性的程度最高。此后,社会权利逐步增多,反人性的程度逐步降低。将来当社会权利与自然权利基本相等时,人性就得到了复归,人类就获得了充分的自由和幸福。

当今,人权问题已得到了全世界的普遍重视。

应该承认,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也就是经历了一个不断解放人性的过程。由于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和人们对“共产主义”、“集体主义”的片面理解,中国曾对个人的自由、权利、享受、幸福缺乏足够的重视(还有过嘲弄和批判),不愿意给个人更多的权利(担心给人民过多的权利会影响社会的稳定)。思想理论界往往忽视个人利益,片面强调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这在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上则表现为,对个人利益、个人的基本权利重视不够;对公民生活方面的行为管理过多、过严;有些方面和地方侵犯公民的财产、利益和人权的事还严重存在,人治过头的情况还时有发生。中国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而事实上,有些地方的“土政策”时常侵占个人的利益。前几年,许多地方搞小城镇建设或市政建设,大批民房被拆。有的地方,不顾老百姓死活,强行拆迁,而很少补偿。如今,许多城镇确实很漂亮,可有的是建立在侵犯个人财产、老百姓痛苦之上的。对此,有的领导者振振有词:“不牺牲一些人的利益,能有今天的辉煌吗?”在一些领导者眼里,个人利益太渺小,为了国家和集体利益,牺牲点个人利益算得了什么呢?

同时,在理论上中国曾长期对“人权”问题持批判、回避的态度,反对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权思想,特别是极力否定“天赋人权”的观点,认为“天赋人权”的思想是建立在唯心史观之上的。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权”问题日益得到重视。1990年12月,江泽民在美国肯尼迪人权中心致周光召的批示中指出:“建议对‘人权’要做一番研究,回避不了。”

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第一次阐明了中国的人权理论。书中开宗明义的指出:“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的理想,从第一次提出‘人权’这个伟大的名词后多少世纪以来,各国人民为争取人权作出了不懈地努力,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但是,就世界范围来说,现代社会还没能够使人们达到享有充分人权这一崇高的目标。”

2004年国家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根本大法。这是中国从“左”的错误到人性化的巨大进步,是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巨大进步。

2004年3月,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在宪法中加进“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两个条文的建议。这就是党和国家纠正不合理、不必要限制解放人性的实际行动。这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一,在中国它第一次宣告了公民私有财产的神圣性,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依据。其二,它冲破了长期以来“左”的错误思想的束缚,勇敢地从天上回归到了人间,第一次实事求是地与国际人权规范接轨。这有力地推进了人性的解放。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大地震,数万人遇难。国家决定5月19日至5月21日为全国哀悼日。其间,为死难民众,全国降半旗(国旗),举国上下默哀、鸣笛3分钟。这是非常人性化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举动,在中国是史无前例的。这里,人民被置于很高的地位,人民得到无上的尊重。

2011年,经过千苦万难,国家终于出台了拆迁法,终于由“人说了算”变为由“法说了算”。

总之,现阶段中国既要限制人欲又要解放人欲,对该限制的要坚决地、毫不动摇地予以限制;同时要及时纠正那些不必要的限制,并根据社会的发展不断解放人性。一个国家既要从现实出发,根据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限制人的欲望,又要从人性出发,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时释放人欲。只看人性,不看实际,一味强调解放人性是错误的;但客观条件变化了,死抱着陈规旧俗、本本主义,不及时解放人性也是错误的。一个国家应在基本保证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让人们享受生活的幸福。全人类每一个人的自由、平等、幸福是人类奋斗的最高的、最终的目标。

尽管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但人性是相同的,人们所争取的人权目标也是相同的,各国的物质文化条件也有相同之处,因而各国最基本的人权规范应该是相同的。正因为如此,才有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及许多“公约”。对此,中国应逐步与国际人权规范接轨,应认真学习、借鉴别国的人权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