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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信息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1)

和平利用网络空间,推动信息技术造福于人类,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在严峻的信息安全形势下,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

全球化进程不可避免地把各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各国的相互依存增强。现代信息网络的国际化,使一国的信息网络无法脱离国际信息网络而发展,一国的信息安全保障也离不开国际社会的共同合作。在维护信息安全方面,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置身事外,也没有哪个国家有能力单枪匹马地肩负起维护信息安全的重任。加强国际信息安全合作将是大势所趋。

一主要提议

1.中国外交部声明

2006年4月10日,我国外交部在网站上对外给出了关于信息安全的声明:在安全威胁日益多元化、非传统安全因素上升、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日趋猖獗的新形势下,信息安全已成为国际安全领域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妥善解决信息安全问题,维护国际安全与稳定,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同时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中国认为,信息技术的使用不应损害他国的主权和安全,应遵循《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公认的基本准则,维护和促进国际和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发展。在非传统安全威胁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各国应高度重视信息犯罪和信息恐怖活动。鉴于各国在电信领域的发展不平衡,国际社会也应加强在信息技术的研究和利用方面的合作。

2004年7月至2005年7月,联合国信息安全问题政府专家组分别在纽约和日内瓦举行了三期会议,就当前信息安全领域面临的威胁和挑战、信息安全领域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国际和地区层面的经验等交换了意见。中方支持联合国相关机构继续全面、深入地研究信息安全领域面临的威胁和挑战,提出合理可行的应对措施。

2.上海合作组织声明

2006年6月15日,上海合作组织在上海签署了关于信息安全的声明: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或“组织”)成员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元首2006年6月15日在上海举行会议,声明如下:信息通信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遍应用是当今时代一个最重要的特点。信息通信技术贯穿人类活动的所有领域,形成全球信息系统,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国防、社会文化等,以及整个国际安全与稳定体系。信息系统正成为激发社会活力的重要因素,而信息则是国家最宝贵的财富,是最重要的政治、经济资源。

元首们认为,信息通信技术为拓展人类发展空间和更充分地实现其权利和自由创造了巨大潜力,为保障社会和国家的有效运转,为建立促进可持续发展、安全和繁荣的全球伙伴关系提供了更多可能和手段。

同时,元首们对出现将信息通信技术用于以下目的的现实威胁表示担忧,即破坏平等和相互尊重、不干涉主权国家内政、和平解决争端、不使用武力、尊重人权等基本原则,从而严重损害个人、社会和国家安全。此外,无论在民用或军事领域,均有可能出现将信息通信技术用于与维护国际安全相悖的犯罪、恐怖和军事政治目的的威胁,给某些国家和地区,乃至全世界带来严重的政治、社会经济后果,并引发各国社会不稳定。

元首们指出,各国在本国内为加强信息安全做了有益工作。同时认为,包括恐怖分子在内的犯罪分子及其团伙和组织,甚至某些国家,为达到其军事政治目的而将信息通信技术用于破坏性目的,由此造成的消极后果波及面十分广泛,不仅会影响到其他国家,有时甚至产生全球影响。将信息通信技术用于上述目的,可能造成与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当的世界性灾难。

元首们强调,信息通信技术不应只是信息世界的载体,更应为多种文化和文明互相接近和相互融合服务。在此过程中,应尊重包括本组织成员国在内的各国人民的宗教信仰和传统。

元首们强调,信息通信技术和当代威胁与挑战具有跨国性质,必须通过双边、地区和国际层面的合作,加大各国保障信息安全的力度。只有各国采取协调一致和互补措施,才能有效应对当代信息安全的挑战与威胁。

鉴此,元首们支持联合国所做的相关工作,即分析信息安全领域现存和潜在的威胁,以及为消除这些威胁而共同采取的措施,研究旨在加强全球信息和通信系统安全的相关国际构想,并认为继续这一工作十分重要。

元首们欢迎第60届联合国大会2005年12月8日通过的第60/45号决议《从国际安全的角度来看信息和电信领域的发展》,愿推动实施决议中包含的各项建议。

元首们声明,各成员国在国际信息安全的关键问题上立场相近,愿在本组织框架内共同努力,应对新的信息挑战和威胁。在此过程中,将遵循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准则和原则。鉴此,元首们决定建立本组织成员国国际信息安全专家组,吸收本组织秘书处、本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委会代表参加,以制定国际信息安全行动计划,明确在本组织框架内全面解决国际信息安全问题的各种途径和方法。

3.联合国61/389号决议

2006年11月9日,第61届联合国大会上,就俄罗斯联邦代表以亚美尼亚、白俄罗斯、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缅甸、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的名义(后智利、埃塞俄比亚、马达加斯加、马里和土库曼斯坦也加入为决议草案提案国)提出的题为《从国际安全的角度来看信息和电信领域的发展》的决议草案(A/C.1/61/L.35)作了投票。除美国投了唯一的反对票外,剩余169票赞成通过,形成61/389号决议。决议内容如下:第一委员会建议大会通过下列决议草案:《从国际安全的角度来看信息和电信领域的发展》。

大会,回顾其1998年12月4日第53/70号、1999年12月1日第54/49号、2000年11月20日第55/28号、2001年11月29日第56/19号、2002年11月22日第57/53号、2003年12月8日第58/32号、2004年12月3日第59/61号和2005年12月8日第60/45号决议;

又回顾其关于科学和技术在国际安全领域的作用的各项决议,其中除其他外,认识到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可以有民用和军事两种用途,并需要维持和鼓励民用科学和技术的进展;注意到在发展和应用最新的信息技术和电信手段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申明大会认为此一进程带来最广阔的机会,有利于推动文明的进一步发展,扩大合作机会以促进所有国家的共同利益,增强人类的创造潜力,并进一步改善全球社会的信息流通;在这方面,回顾1996年5月13日至15日在南非米德郎德举行的信息社会与发展会议所概述的做法和原则;铭记1996年7月30日在巴黎举行的恐怖主义问题部长级会议的结果及会议提出的建议;又铭记信息社会世界首脑会议的结果(第一阶段——2003年12月10日至12日,日内瓦; 第二阶段——2005年11月16日至18日,突尼斯);注意到信息技术和手段的传播和使用影响到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广泛开展国际合作有助于取得最佳效益;表示关切这些技术和手段可能会被用于不符合维护国际稳定与安全宗旨的目的,可能对各国基础设施的完整性产生不利影响,损害其民用和军事领域的安全;认为有必要防止为犯罪或恐怖主义目的利用信息资源或技术;注意到那些按照第53/70、54/49、55/28、56/19、57/53、58/32、59/61和60/45号决议第1至3段的要求向秘书长提交它们对信息安全问题的评估意见的会员国所作的贡献;注意到载有这些评估意见的秘书长的报告;欢迎秘书处和联合国裁军研究所采取主动,于1999年8月在日内瓦举行关于从国际安全的角度来看信息和电信领域发展的国际专家会议,以及会议的成果;认为秘书长报告所载的会员国评估意见以及国际专家会议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国际信息安全问题的实质内涵和有关概念;铭记秘书长为执行第58/32号决议在2004年设立了政府专家小组,该小组按照其任务规定,审议了信息安全领域的现存威胁和潜在威胁,以及为应对这些威胁可能采取的合作措施,并对旨在加强全球信息和电信系统安全的有关国际概念进行了研究。

注意到秘书长根据信息和电信领域的发展与国际安全问题政府专家组的工作结果编写的有关该小组的报告:

(1)吁请会员国进一步推动在多边各级审议信息安全领域的现存威胁和潜在威胁,以及审议为遏制这一领域新出现的威胁可能采取的措施,但须顾及维护信息自由流动的需要。

(2)认为通过研究旨在加强全球信息和电信系统安全的有关国际概念可以实现这些措施要达到的目的。

(3)请所有会员国继续向秘书长通报它们对下列问题的看法和评估意见:①对信息安全问题的一般看法;②国家一级为加强信息安全和促进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所作的努力;③上文第2段所述概念的内容;④国际社会为加强全球一级的信息安全可能采取的措施。

(4)请秘书长在按公平地域分配将于2009年设立的政府专家组协助下,继续研究信息安全领域的现存威胁和潜在威胁及为应对这些威胁可能采取的合作措施,以及上文第2段提及的概念,并向大会第六十五届会议提交关于这一研究结果的报告。

(5)决定将题为“从国际安全的角度来看信息和电信领域的发展”的项目列入大会第六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4.其他有关提议

中国对联合国决议草案A/C.1/61/L.35的反馈意见。

2006年5月24日,中国政府就《从国际安全的角度来看信息和电信领域的发展》向联合国提交了反馈意见:当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成为促进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积极因素。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也给国际和各国的安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信息安全问题已成为影响一国综合安全乃至全球安全与稳定的重要因素。妥善解决该问题,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中方认为,信息安全问题不仅涉及信息基础设施的脆弱性所引发的风险,还涉及滥用信息技术造成的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等多方面问题。在研究信息安全问题时,上述两方面因素需予以同等重视。

中国认为,信息技术的使用应遵循《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应在确保国家主权和安全、遵守各国法律、尊重各国历史、文化、政治差异的前提下,保障信息自由流动;各国享有根据国内法律管理本国网络空间的权利;鉴于各国在电信领域的发展不平衡,国际社会应加强在信息技术研究和利用方面的合作,切实保障各国获得信息技术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