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公安文书实用写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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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公安机关常用事务文书(4)

专题简报的报体一般由按语(“编者按”或“按”)、标题、正文和供稿者四个部分组成,无按语和供稿者单位的就只写标题和正文两个部分。

(1)按语。代表单位发言,具有权威性。写在具体内容前面,一般用黑体字,字体比正文稍小,每行两端要比正文内容少一格或两格。内容主要是说明编写简报的原因、目的或意义。

按语要求做到简明扼要,短小精悍,概括性强。

(2)供稿者。提供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名,一般用括号写在正文后右下角。如果作者就是编印机关,则不必再写供稿者。

(3)标题。大多数标题只用一行(比较长的可以分为两行),特殊需要也可加副标题。可以用陈述式、警句式、新闻式标题。注意简洁、鲜明和语言风格的一致性。

(4)正文。由导语、主体、结尾三个部分组成。

①导语:简报正文的开头部分,用一句或一段话简明扼要地揭示主题(干了什么事、结果怎样),醒目有吸引力。常见的方式有:

叙述式——用叙述的方法直接叙述主题;

结论式——先写结果,在主体中详细交代原因和具体经过,具有发人深省、引人发思的作用;

评论式——根据主体内容,摆明观点,提出看法,稍加议论,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提问式——常用设问进行启发,在主体中详细叙述。

②主体:是导语内容的具体化,是对导语内容的展开和深化,不能与导语相冲突。主体以充足的材料、典型的事例、精确的数据反映情况、介绍经验或指出问题。内容讲究次序和安排,以叙述为主。主体的结构方式主要有时间顺序法和逻辑顺序法,也有两者相互结合的。

③结尾:根据内容而定。常见的有:提出值得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或希望;对简报的某些问题进行补充、交代。

3.报尾

在简报的最后一页末端处,由间隔线、发送范围和印发份数组成。发送范围由报(上级领导姓名、职务或机关名称)、送(平级或者不相隶属的有关单位名称)、发(下属单位名称)三部分组成。在“发”的右下侧注明本期简报印发的份数。

四、注意事项

(1)制作简报要紧跟中心工作,要突出重点。

(2)要选好角度,写出特点。

(3)内容要真,材料要新,排版要美,做到简明扼要,迅速及时。

五、思考与练习

(1)比较简报与行政公文格式差异。

(2)根据要求,制作简报一则。

一、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概念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专用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职责广泛,包括刑事侦查、刑罚执行、治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劳动教养等,公安机关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都要使用相关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侦查时使用的法律文书,是公安法律文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特点

学习和研究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特点,是运用法律写作文书的重要基础。了解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特点,也可对其他文书的制作起指导作用。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以下特点。

(一)制作的合法性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既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记录和证明,也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的合法性,是指这类文书必须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制作。刑事案件的处理,从案件的立案、侦查、破案、报捕、批捕、审讯到移送起诉,其中每个环节都需要制作相应的文书来作为进行某项诉讼案件活动的文字凭证,都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如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在实体方面,要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要件和具体罪名的规定。在程序方面,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依法逮捕”。同时符合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由此可见,每一份刑事法律文书都应当根据案情事实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款,反映具体的法律内容,履行规定的法律手续。唯此,文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的合法性还表现在某些文书的使用必须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如果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必须首先向主管领导呈送报请批准逮捕书,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公安机关才能制作逮捕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如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扣押物品的,在扣押物品清单中写明扣押的物品名称、数量之后,须由被扣押人签字或捺手印认可。如果不履行此项手续,不仅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且该项活动也属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履行司法职能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作和使用。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应当根据《刑法》第280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形式的规范性

规范性又称程式性或程式化。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公安部专门制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有关格式,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上述文书格式制作和使用刑事法律文书。对于没有统一格式的文书,各地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办案需要,自行制定有关法律文书。

刑事法律文书形式的规范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格式规范;二是用语规范。

不同种类的刑事法律文书,其行文表述的结构大都有固定的格式。一般来讲,都具备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内容。首部大都由文书标题、文书编号、案由、案件来源等项目内各类内容组成,并按上述次序排列。刑事法律文书的各部分内容的表达,多有规范的固定用语,书写该项目时只能如此表述,没有丝毫的变通余地,如公安机关的立案报告在正文的后面,一般另起一行写“请批准立案”、“妥否,请批示”之类的请示性结束语。

这种高度规范化的专用文书,其格式既有助于制作者按规定制作,又有利于文书接受者尽快理解文书内容,有效地施行;既有利于提高执法办案效率,又有利于文书的规范化、现代化管理。

(三)执行的强制性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执行法律、实施法律的工具,其内容体现了国家的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在法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方式,即通过具体的法律文书来确定公安机关和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一经有关法律文书确定,就具有执行效力或者稳定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拒不执行。但它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其执行的有效性,即执行的强制性。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一经制作生效,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抗拒和违反。如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所出具的拘留证和为逮捕犯罪嫌疑人出具的逮捕证,一经出示,即产生法律效力,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得抗拒,否则执行公务者就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强制执行,对于暴力抗拒逮捕的,公安机关可以使用警械武器。

(四)文书的关联性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文种之间的关联性,指的是一种文书与另一种文书之间在作用上往往存在某种联系。这种关联性是由刑事办案程序之间的关联性所决定的。如对犯罪嫌疑人需要采取刑事拘留,首先要搜集证据制作证据文书(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等);然后制作决定文书《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决定;最后开具凭证文书《拘留证》,执行拘留。

三、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可以有多种分类方法。

(一)根据组成联数的不同,可分为单联式文书和多联式文书单联式文书在整体结构上只有一联组成,但一般要求制作多份,实际制作时,可以复写或者复印,但有关单位印章不得复写或复印。笔录类文书、清单类文书、审批类文书多为单联式文书。

多联式文书一般是对外使用的。与单联式文书相比,多联式文书的制作要求较为严格。多联式文书一般由存根和正副本各联组成,各联之间有骑缝线。

填写文书时,存根和正副本各联之间的有关内容应保持一致,骑缝线上要填写字号,并加盖印章。决定类、通知类文书多为多联式文书。

(二)根据制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填充型文书、填表型文书和叙述型文书填充型文书内容框架已经事先印好,实际制作时,只需在空白处准确填写有关内容即可。决定类文书和通知类文书都是填充型文书。

填表型文书与填充型文书大致相同,也是事先印好格式,实际制作时填写空白处。不同之处在于:填充型文书多为决定书、通知书等多联式文书;填表型文书多为单联式的清单类文书。

叙述型文书是指内容不固定或者正文长度不好掌握的文书,如各种笔录、《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呈请XX报告书》等。这类文书,一般在印制格式时,只印制单位、文书名称、字号等开头内容;实际制作时,其他内容根据制作要求在拟稿后书写或者打印。

(三)根据内容和作用不同,可分为决定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审批类文书、笔录类文书和清单类文书

决定类文书是公安机关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案件有关事项或者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作出裁决时使用的文书。决定类文书一般都是多联式文书,由存根、正本和副本等联组成。正本和副本的内容完全一致,存根的内容与决定书的内容也保持一致,但更简练一些。决定书的格式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决定书都是填充型文书,填写后,存根一般由管理法律文书的单位保存,正本送主送单位或者当事人,副本送抄送单位,其中的附卷联由办案单位留存,入诉讼卷。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和某些单位,应当让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在附卷联中签收。

通知类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将有关决定及一些事务性问题通知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时使用的文书。通知类文书也是多联式文书,由存根和通知书等联组成。由于送达不同的当事人和单位,虽然是通知同一事项,但表达方式会有所不同,因此,除只有一个通知对象且须附卷留存的以外,通知书不分正、副本。填写时,通知书根据具体情形填写,但涉及同一事项或者要素的,不同联中内容应保持一致。存根内容要与通知书保持一致,但要更简练些。通知书的格式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通知书都是填充型文书,填写后,存根一般由管理法律文书的单位保存,其他各联根据需要送达,其中的附卷联由办案单位留存,存入诉讼卷。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应当让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在附卷联中签收。

审批类文书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外使用的审批性文书,多为单联式填表型文书,如《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等;另一种是内部使用的审批性文书,一般是单联式叙述型文书,如《呈请XX报告书》等。审批类文书一般不能单独使用,领导审批之后,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如《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审批类文书一般存入侦查卷。

笔录类文书是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有关行为和结果予以记录和固定的文书。严格来讲,笔录类文书不是法律文书,而是证据材料。这种材料起到如下作用:一是证明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包括调查人员的合法性和调查程序的合法性;二是记录证据内容的真实性。笔录类文书一般是叙述型文书,只制作一份,制作后存入诉讼卷。

清单类文书是对办案过程中经手的物品、文件的流转过程进行记录的文书。

严格来讲,清单类文书也不是法律文书,但是这种文书却有法律意义,它是物品管理权转移的证明。清单类文书是填表型文书,制作后,一般存入诉讼卷。

四、学习要领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专用法律文书。在学习时应全面认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体系与结构,要处理好各种刑事法律文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写作技法的关系,应注重文书写作的综合性、应用性和实践性等特点,在具备基本法律专业知识、写作基本知识和能力的基础上,熟练掌握各种刑事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和技能。

写作时还应特别重视程序法对刑事法律文书的特定要求,当涉及相关的实体法时,也必须遵循实体法对文书写作内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