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公安文书实用写作教程
18665200000042

第42章 调查类文书(2)

(3)违法事实。在记录违法事实时,要全面、准确地记录违法的经过和事实,着重记录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以及证据。在违法过程中有共同违法嫌疑人的,还应记明共同违法嫌疑人的情况以及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

第一次询问时,首先要询问违法嫌疑人是否有违法行为,让其陈述违法行为事实或者就违法行为的有无和轻重进行辩解,然后进行针对性提问。最后,询问被询问人是否有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如果有补充说明的,应如实记录在案。

在第二次以及以后的询问中,主要是根据以前对违法嫌疑人的询问及案件调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案件的有关情况作进一步询问。询问的内容可以是案件的全面情况,也可以是案件的某一个情节。

(三)尾部

询问结束后,填写询问结束时间,应在笔录每页右上角的页码栏填上页码,在首页页码栏填上总页数。《询问笔录》应交给违法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

如果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允许违法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捺指印。《询问笔录》经违法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由其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在笔录末尾应由被询问人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一致”,并签名或者捺指印、注明日期。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的尾部注明。

三、要求

(1)询问应由不少于2人的人民警察进行。

(2)被询问人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

(3)《询问笔录》要尊重被询问人的原意,尽可能记录被询问人的原话,在文字记录的同时,还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4)询问应个别进行,不能把当事人集合在一起让他们互相陈述。

(5)询问时,应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6)办案人民警察在询问时不能表示自己对案件的倾向性意见,不能引导、暗示证人或者被侵害人的陈述方向,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侵害人和违法嫌疑人。

(7)《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允许违法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询问的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询问的人民警察、翻译人员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8)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超过8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的,需口头或者书面报经公安机关或者其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口头报批的,办案民警应记录在案。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9)询问次数与笔录页码均用“壹、贰、叁”大写数字。

(10)《询问笔录》可加附页,并标明页码。

四、思考与练习

(1)《询问笔录》应当按照怎样的顺序进行并记录?

(2)《询问笔录》制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制作一份《询问笔录》。

第三节勘验/检查笔录

【例文】

XX市公安局XX分局

勘验/检查笔录

时间:200X年9月6日14时20分至200X年9月6日15时00分

勘验地点/检查对象:XX市XX路枫丹录像厅

检查证或者工作证件号码:X公(X)检字[200X]第09号

检查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王XX,XX派出所所长;李XX,XX派出所民警;丁XX,XX派出所民警

过程及结果:在被检查人秦XX和见证人董XX在场的情况下,检查人检查了涉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违法嫌疑人秦XX的作案地点,即XX市XX路枫丹录像厅,查获淫秽光碟叁拾肆张,放映淫秽光碟的设备投影机、放像机各壹台,详见X公(X)行扣字[200X]第19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在检查过程中,违法嫌疑人秦XX较为配合检查工作,未损坏任何物品。检查全过程均有XX市XX区XX居委会主任董XX在场见证。

勘验/检查人(签名):王XX、李XX、丁XX

记录人(签名):李XX

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秦XX、董XX

【点评】此勘验/检查笔录制作较为规范,各项内容均表述得较清楚,也能较准确地填写。但如果能在过程及结果一栏内添加“首先表明是否当场检查”的内容,文书会更完整。

一、概念

《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民警察进行现场勘验或者检查时制作的文书。

这是两种文书一个格式,包括《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两种文书,制作时可以选择使用。

1.《勘验笔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勘验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是行政案件的证据之一,是分析研究案情的重要依据,是甄别违法嫌疑人供述,证实违法的有力证据。

2.《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客观记录,一方面是查获违法嫌疑人违法证据的具体记载;另一方面是行政执法程序的具体体现。其有利于对公安行政执法的监督。同时,《检查笔录》经核实后可以作为认定案情的重要证据之一。

《勘验/检查笔录》制作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8条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0、64条的规定。

二、写法

《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属于叙述型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

首部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勘验/检查起止时间、勘验地点/检查对象、检查证或者工作证件号码、勘验/检查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其中,勘验地点是指现场勘验的具体地点;检查对象要填写被检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或者被检查的物品、场所的名称。检查的起止时间要精确到分。

2.正文

在勘验/检查“过程及结果(检查笔录要首先表明是否当场检查)”栏中,勘验“过程及结果”应写明案情、现场概况及现场勘验情况;检查“过程及结果”应将检查中发现的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其中,勘验过程的记录,首先要记录清楚发现或者接到报案的情况以及组织人员赴现场勘验的情况。其包括接到报案的时间,发生、发现案件的简要过程,现场保护的情况,到达现场的时间,在现场采取了哪些保护措施等。其次记录进行现场勘验时的现场条件,如天气、温度、湿度、光线条件等。最后重点记载现场和勘验的具体情况,如现场的空间、方位、大小及建筑布局,物体的摆放,陈设情况,违法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提取方法,现场的反常情况,现场物品损害情况及被侵害人情况,以及勘验步骤、方法,在勘验过程中对现场的各种痕迹物品有无人为的损坏情况等。对于性质不同的案件,要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勘验。现场勘验结果的记录主要包括对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和处理情况。其中,现场勘验中发现和提取物证的情况要根据物证的不同特点,分别写明物证的名称、品质、数量、尺寸、体积、标识等。照相、录像的内容和数量、绘图的种类和数量等情况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3.尾部

尾部由参加勘验/检查活动的勘验/检查人、记录人、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分别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勘验/检查人应当在其中注明。

三、要求

1.制作和使用《勘验笔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从工作实践中看,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相比,案情及危害程度相对比较简单、轻微。公安行政案件不是一律都要进行勘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对确有必要进行勘验的案件应进行勘验。

(2)现场勘验参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应当按照现场勘验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当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应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并在笔录上签名。《勘验笔录》应与现场图、现场照相、摄像相统一,使之互相印证、互为补充。

(3)记录要突出重点,详略得当,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要详尽记载,对与案件意义不大的情况要略写,无关的内容则不写。

(4)必须客观真实,不得记录分析、判断、估计、推测的情况。

(5)用语要规范、准确,要使用专业用语、业务术语准确地记述有关情况。

(6)要准确把握不同性质案件的勘验特点、重点,在记录中予以体现。

(7)《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应纳入案卷。

2.制作和使用《检查笔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记述检查对象的范围、部门要准确、客观、有序,不得有任何偏差。

(2)内容要全面、完整,不能漏记、不记。

(3)内容要简明,记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人员、物品和问题是本文书的重点,不必对检查过程过多叙述,只需对所获证据进行准确的说明。

(4)《检查笔录》应当场制作,当场履行手续(签名、盖章或捺指印),不能过后再补。同时,对需要扣押的物品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

(5)如果对单位进行检查,应邀请该单位代表到场。

(6)检查场所时,应有被检查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并由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检查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7)要注意《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相关内容的一致性。

四、思考与练习

(1)简述勘验过程的记录。

(2)制作和使用《检查笔录》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3)根据材料制作一则《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