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人格塑造与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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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犯罪类型划分与犯罪形态(4)

(2)经济体制深层转轨会短期激发职务犯罪的增长。经济全球化作为对外开放的成果之一,反过来又会大大推动改革实质性发展。加入WTO,中国的最大变化应当是法律文化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因为WTO 法律体系是全体成员方必须遵守的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体系,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作出了相应的承诺,这就有义务履行相关协议内容。目前我国外资、外贸法律制度以及国内法的不少部门法或单行的法规与WTO 基本规则有许多不协调的地方,这就需要结合我国实际逐步修改和完善。但法律的制定、完善和修改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法律等各种制度不尽完善的短期内,一些领域必然仍停留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上,这些陈旧的和带有既定利益格局的管理方式或运作方式就为某些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的“掌权者”带来腐败的土壤,引发职务犯罪增多。据有关资料反映,我国特大腐败案件开始出现从经济管理部门向行政执法机关及至司法机关扩张的势头,直接的权钱交易突出,犯罪活动在一定范围内呈现由点到面的辐射状态和网络形式。

(3)经济犯罪增加。市场经济越发达,经济犯罪的机会就越多。全球化进程将大大激发中国市场的经济活力,作为市场经济在现阶段无法避免的副产品即经济犯罪也必然随之而来。

以上说明,犯罪形态作为人类社会的特殊表现形态,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尤其是在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飞速发展的历史时期,犯罪形态的发展变化出现了似有“一日不见即当刮目相看”

的势头。

犯罪形态的变化是犯罪现象的动态形式,集中体现了犯罪在存在过程中由某一种状态向另外一种状态的演变、发展过程。因此,它对犯罪现象的动态描述较其他任何形式的静态的描述都更为准确,从而能为制定犯罪预防对策提供持续的、适应犯罪动态变化规律的依据。但是,犯罪形态在某个特定时期内仍具有相对稳定性,这是因为在特定时期内,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因素的发展大多是一个渐进的而非突变的过程。基于这一点,犯罪预防对策在某个时期内并不至于必得朝令夕改。按照发展的观点和联系的观点,现代犯罪预防的重点倘若仍停留于传统的犯罪形态,则是犯了机械主义的错误。为有效地预防犯罪,应当根据当今时代的新情况随着犯罪形态跟随现代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变化的新趋势而转移至现代犯罪形态。现代犯罪形态并非与传统犯罪形态毫无联系,传统犯罪形态是现代犯罪形态的内核,现代犯罪形态的本质与内核仍具有传统犯罪的基本属性;而现代犯罪形态是与现代条件结合基础上的传统犯罪形态的翻新和承继,两者具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和内容关联性。因此,研究现代犯罪形态不能忘记对传统犯罪形态的探讨,我们将犯罪预防的重点投放在现代犯罪形态之后,还很有必要更深一层地来分析形成现代犯罪形态的内在原因。

犯罪形态研究是犯罪现象研究的一个重要视角。犯罪作为人类社会的伴随物,自产生后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并无改变:在原始社会,它危害个人人身和财产关系;在阶级社会,它进而危害政权统治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和国家廉洁;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它危害了市场社会的秩序。可见,犯罪形态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而持续地发生着进化、演变。例如,原始社会的犯罪类型以暴力型犯罪为主,而在社会形态进入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时期后则财产型犯罪不断增多,在资本主义社会时期财产型犯罪比重更是骤升。又如,盗窃罪在海上交通运输发展之后随即产生了新的犯罪手段,衍生出海盗的行径;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原来在一国境内发生的犯罪现在已大量地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随着科技的繁荣,罪犯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盗窃、诈骗、杀人、贪污等犯罪行为的例子已不胜枚举,可以说,犯罪的变化主要是犯罪形态的变化。因此,研究犯罪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应研究犯罪形态及其发展变化。

犯罪形态的变化还可以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犯罪的状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所经历的社会发展阶段大致可划分为四个重大历史时期,即:第一,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49年10月-1956年);第二,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1956-1966年);第三,“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第四,改革开放时期(1976年至现在)。

第一,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犯罪形态体现为:反革命破坏颠覆活动猖獗,或策划武装暴乱,或绑架杀害党政干部和进步群众,或破坏交通及通讯设施,或在群众中散布反动思想和政治谣言,蛊惑人心,制造恐怖气氛。犯罪主体基本稳定,基本上是以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反动势力、社会渣滓为主,新生的刑事犯罪分子极少,青少年犯罪一直处于次要地位,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0%~25%。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趋于恶化。一些反动分子和不法资本家采取各种手段,扰乱经济市场和金融管理秩序,有的是相互勾结进行投机倒把,有的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破坏统购统销政策,有的是伪造货币、制造伪劣商品,以及走私金银、贩运毒品等。

第二,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犯罪形态主要有:从犯罪案件类型来看,侵犯财产犯罪突出。此类犯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0%左右,特别是三年灾害的困难时期,盗窃案件急剧上升。反革命案件、赌博、制毒贩毒、流氓暴乱等犯罪案件大幅下降。从作案主体来看,由于建国初期几次政治运动的冲击,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反动分子大为减少,新滋生的刑事犯罪分子和人民内部的蜕化变质分子明显增多。

第三,“文化大革命”时期,犯罪形态主要表现为:不少犯罪活动是在“革命无罪”口号、“造反有理”旗帜的掩护之下,趁无政府主义盛行之机,大搞打、砸、抢、抄、抓,严重破坏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突出。少数帮派分子夺取了公检法的司法权,随意抄家,任意抓人,有的还私设公堂,残害无辜。流氓犯罪活动猖獗。由于这一时期社会秩序混乱,出现了大量强奸、侮辱摧残妇女的犯罪案件。④青少年犯罪数量大增,案件数量占全部刑事案件的60%左右,从此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我国十分令人关注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

第四,改革开放时期,犯罪形态明显地体现为以下三种:犯罪存在“文化大革命”后遗症特点,滋生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从犯罪类型的形态变化来看,以强奸、流氓、抢劫、盗窃等骚扰型案件纵向演化和横向分化最为突出。从犯罪主体看,绝大部分是青少年。从当时抓获的作案成员看,14~25岁的青少年案犯高达70%~80%。改革开放以来又出现了网络犯罪、环境犯罪、职务犯罪等犯罪案件高发的趋势。

犯罪形态的发展变化源于社会的变迁,犯罪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是植根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这一社会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一方面推动了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另一方面也伴随着犯罪形态不断发生发展变化。社会变迁导致了可供犯罪的空间不断扩展,犯罪行为的发生领域、作案手段、侵害对象,乃至犯罪人、犯罪结构等所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均表现出与当时社会经济生活状况相对应的特性。

犯罪形态虽然处于不断的动态变化之中,特别是在历史更迭期间或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社会变革的阶段,这种变化尤为显着。然而基于特定时期犯罪形态的相对稳定性这一点,我们才能描述某个时期的犯罪形态。另外,犯罪形态的发展变化必然遵循一定的发展规律,因为社会的发展是有规可循的,这是我们预测犯罪形态未来变化趋势以及预防犯罪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