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人格塑造与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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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1)

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的变迁、生活方式的变迁以及人们观念的变迁和各种环境的改变,犯罪现象不仅以伤害、杀人、强奸、诈骗、盗窃犯罪等传统方式出现,而且还与高科技手段相联系产生了网络犯罪、环境犯罪、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等新类型犯罪。这些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呈现非常繁杂化和多因素化的势态,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关于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在理论上有不少流派和观点,归纳如下。

第一节 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各学派理论介绍

一、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精神分析学派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该学派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创始人弗洛伊德(SigmundFreud,1856-1939)在心理学领域开创的精神分析理论,在世界范围内影响极广。精神分析学派不仅扩大了心理学的研究领域,比如对无意识、梦、过失与错误等问题的研究,而且在研究人的深层次的心理上,不满足于研究精神现象的“表面价值”,而是追本求源、寻根问底,对人的心理现象进行深刻的剖析;同时,在研究方法上所采用的“自由联想法”

以及荣格的“词的联想法”等,都成为心理学广泛采用的方法。许多名词术语,如“无意识”、“文饰作用”、“自卑感”、“优越感”、“内倾”、“外倾”、“补偿作用”、“投射作用”、“压抑作用”等都经历了实践的检验,成为心理学的流行用语。由于精神分析学派的研究主题涉及以往没有涉猎的关于人的心理深层结构、内在心理动力,以及对性问题的特殊注意,并把人的心理动力和能量最后都归结为性的问题,这就使精神分析理论本身被披上了一层浓厚的神秘面纱。

该学派认为,人的许多行为都来源于无意识过程,是受性本能驱使的。人格的形成是生物欲望(即里比多,libdo)发展的结果。人格结构分为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这三部分互相渗透、互相作用,充满冲突,产生动力作用,支配人的行为。

(1)本我或伊德(id):是一个人生来所具有的各种本能冲动的总和。它的特点是无方向性、无逻辑性、未分化性;它只根据“快乐原则”

活动,是人的一切特性的基础。

(2)自我(ego):是所谓“现实化了的本能”。当本我按照快乐原则进行活动时,由于本我只是混沌的欲望,无法与现实相接触,必然要通过与外部世界发生关系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在与外界相接触、相交往的过程中,追求快乐的目的行为必然受到现实社会的约束,在现实的反复教育下,认识到环境的危险,变得懂道理了,它控制本能和欲望,在现实允许的合理的生活中实现快乐的目的,即既要获得快乐,又要避免痛苦,因而从本我与现实矛盾冲突中就分化出了自我。自我按照“现实原则”进行活动,自我的作用就是要控制本我与外界现实相接触,满足生理冲动,避免痛苦,同时又要在超我的监督和约束下,调解本我与现实的冲突。

(3)超我(superego):是以良心和批判能力为主体组合而成的,是道德化了的自我,它是人格中最后形成的最文明的部分,可以说是人的一种理想。它是在自我与现实的冲突中分化出来的,并在自我不能满足现实环境的要求时,以满足个体的要求。超我包括两个部分:一方面是所谓的“良心”,这是一种是非感,谴责和惩罚违反道德行为的标准;另一方面是自我理想,这是确定道德行为的标准。因而,超我按照“道德原则”或“理性原则”进行活动,它的职责是指导自我去限制本我的活动,同时,根据社会道德规范确定道德行为标准,以及对违反社会道德标准的行为进行惩罚。

精神分析学派认为,人格结构的三个部分互相冲突、互相渗透、互相作用而构成一个整体。当这三部分彼此和谐时,即为正常人;而当行为人的人格结构与需要层次不能达到彼此和谐,在“超我”又有缺陷时,其“本我”的盲目冲动就不会受到“超我”的约束、管制,因而就会产生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或犯罪行为。

最先用该理论来解释犯罪心理和行为的并不是弗洛伊德,而是德国犯罪学家艾其浩。他认为,本我的盲目冲动和性本能是促使一个人犯罪的原动力;犯罪人的自我不完善、不成熟,使自身对行为的控制出现弱点甚至裂痕,于是,犯罪人便可能以急躁的、紧迫状态的冲动和焦虑释放本我;犯罪人的超我不完善、有缺陷,不能控制冲动性的本我。

此外,还有人用侵犯本能、利欲本能、性本能和权欲本能来解释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侵犯本能说”认为,人之所以产生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是由于人的侵犯本能突出发展所致。侵犯本能是动物在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进化过程中,赖以维持自己生存的一种本能。人是由动物演化而来的,虽然在长期的演化过程中这种野蛮的侵犯本能已逐渐消失,但不可能完全消失。在社会的约束和监督之下,人的侵犯本能处于隐蔽状态,但在发怒和激烈争斗时,它就会不自觉地流露出来。

“利欲本能说”宣称,人的生存欲望、需求是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动力。生存欲求即利欲心,这是人的一种内驱力。当一个人的利欲本能长期得不到满足时,便可能谋求不正当的补偿满足,从而诱发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产生。

“性本能说”认为,性冲动是产生犯罪心理的唯一原因,是一切犯罪的原动力。甚至认为,“十个案子九个奸”,有些刑事案件虽然表面上是诈骗、抢劫、盗窃等财产性质的犯罪,或者是杀人、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但是,隐藏在犯罪现象背后的真实动机却是为了满足性的冲动。

“权欲说”指出,人具有保存自己、追求优越、崇尚权力的欲望。当这种欲望长期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形成自卑感。犯罪就是人为了克服自卑感而进行的过度补偿的结果。

与精神分析学派有关的“挫折攻击理论”也有一定的影响。该理论代表人多拉德(Dollard J.)和米勒(Miller N.E.)等认为,犯罪是个体受挫折后所产生的一种攻击反应行为。挫折是指个体在从事有目的活动过程中,遭到干扰或障碍,致使其动机不能实现、欲求不能获得满足时的情绪状态。该理论认为,当一个人的动机受到挫折时,为了减轻心理的紧张情绪,使内心保持平衡,必然要通过侵犯攻击行为来宣泄内心的不满,因而侵犯攻击行为就成为最原始而普遍的一种反应。侵犯攻击行为的形式,往往受到欲求的程度、个体的人格特征以及挫折的突然性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发生攻击行为之前,必定先有挫折;受挫折的强度越大,其攻击行为的强度相应亦大,反之,挫折强度越小,攻击行为的强度也就微弱。一个人产生挫折,可以由多方面因素造成,而相应的攻击行为则可以从三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内罚性反应,即是把受到挫折的原因归咎于个体自身,对自己自责、损伤,甚至作出极端的自残行为;二是外罚性反应,即是把受挫折的愤怒情绪和攻击行为指向社会、团体和他人;三是不罚性反应,即不把攻击行为指向任何一方,将其局限在最小的限度,或予以忽视。该理论认为,在这三种情况中,外罚性反应最容易导致暴力犯罪行为的产生。当一个人的欲求得不到满足时,个体即将这种激怒的情绪通过向社会或他人实施攻击行为或报复行为来得到补偿,从而求得心理的平衡。因该理论将挫折与产生攻击行为的关系绝对化了,且忽视法律、道德对人的影响,忽视个体自身的意志对欲求的控制和调节作用,因而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判。

犯罪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将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产生归结为人的本能冲动,并认为人的先天本能是推动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动力,这显然是不符合犯罪的实际情况的。该学派在研究方法上缺乏严格的科学性,并带有主观主义色彩;研究对象是精神病人而不是犯罪人,这就决定了其结论是荒谬的,它忽略了社会环境对犯罪心理和行为的决定作用,没有真正揭示出犯罪心理产生的实质。从客观效果上看,它实际上是在为犯罪人开脱罪责。因为按照该学派的观点,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是无法抗拒的本能冲动,而不是犯罪人的有目的、有意识的心理活动和行为表现。显然,用精神分析的观点来解释犯罪心理和行为是极其牵强附会的。然而,该理论在治理和预防变态心理者犯罪方面还是有一定的实践价值的。

二、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生物学派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意大利着名的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犯罪心理学家龙勃罗梭(1836-1909)是该学派的创始人。龙勃罗梭在当监狱医生期间,以犯罪人为研究对象,他曾对监狱收押的几千名犯罪人进行过人体测量和外貌考察,并运用生物学、遗传学、心理学等理论对犯罪人进行研究,发现许多犯罪人在生理特征和心理反应上都显着地与常人有别。例如,在生理特征方面,天生犯罪人具有异常大或异常小的头骨,狭窄的额头,大小不对称的耳、眼睛、颜面以及突出的腭骨等;在心理反应方面,天生犯罪人最基本的特征是心理上的冷漠和精神上的无知觉状态,并由此导致其同情和怜悯的道德意识衰退以及缺乏顾及和自我良心谴责等。这些外部生理特征是人类在进化过程前期野蛮人所具有的特征,这些特性通过隔世遗传表现在现代犯罪人身上。由此,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一种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犯罪心理活动是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决定的。1876年,龙勃罗梭的名着——《犯罪人论》问世,其理论基础是犯罪的生理遗传决定论。在该书中他将犯罪人分为三大类共七种:

(1)“遗传的犯罪性”(atavis-lutive criminality),这类犯罪人先天已具有犯罪本性,因而命中注定要犯罪;此类型又复分为天生隔代遗传犯罪人、癫痫病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等三种。

(2)“进化的犯罪性”(evolutive criminality),此类犯罪性是任何无法抵御其周围不良影响的人都可能导致的;此类型的犯罪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故又称之为偶发性犯罪人,包括假犯罪人、有犯罪倾向者、习惯犯等三种。

(3)是在“不可抗拒的力量”(irre-sistibe force)支配下实施的“激情犯”,此类型犯罪人无体质异常,精神饱满,神经和情绪都灵敏,“其犯罪非出自机体的本性,而是基于愤怒、情爱或亲情等这些通常是无私的,甚至是崇高的情感”。可见,龙勃罗梭关于犯罪人分类的核心基础是生理特征。根据他的调查,先天遗传性犯罪人约占全体犯罪人的1/3,而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

龙勃罗梭的理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着重大的影响,至今仍有一些追随者。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在他的研究基础上,对犯罪的生理因素作了广泛的探讨,不断丰富、发展和修正了龙勃罗梭的理论,形成了一些分支学说。例如,体型说、血型说、内分泌说、染色体变异说以及脑电波说等。

“体型说”认为,人的体格类型可以影响其心理状态,甚至会影响到犯罪心理的形成。德国的精神病学家克瑞齐梅尔(Kretschmer E.1888-1964)和美国的谢尔顿(Sheldon W.1898-1977)是该学说的代表人物。克瑞齐梅尔在其《体型与性格》一书中,将人体体型分为瘦长型、矮胖型、斗士型等三种。他认为犯罪人中一般是斗士型的多,矮胖型的少。矮胖型人犯罪缺乏规律性,初犯多,容易改过自新而重返社会;而瘦长型人犯罪的主要类型是盗窃和诈骗;斗士型人犯罪倾向较大,且物欲强,理性弱,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产生暴力性的财产犯罪和性犯罪。

“内分泌说”宣称,由于内分泌腺对人体的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等生理功能起调节作用,因此内分泌的失调就会引起人的情绪、意志以致理智的变化,进而产生犯罪心理。例如,甲状腺亢进,会引起人的情感波动,易暴躁,甚至发生粗暴攻击行为;性激素的过量分泌可使人性欲亢进,增强有力攻击性,削弱意志控制和道德感,容易发生性犯罪;女性在行经期间由于性激素的变化,容易焦虑、烦躁,易怒,神经紧张、情绪的波动起伏很大,并使犯罪的可能性增加。

“染色体变异说”主张,人的染色体数量异常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通常,人类的染色体正常的是46个,其中常染色体44个和性染色体2个。性染色体又分为X、Y两种,X是女性染色体,Y是男性染色体,若性染色体的配合是XX,即为女性,性染色体的配合是XY,即为男性。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杰可布(Jacob A.)通过比较研究发现,有些男性的性染色体出现异常,即性染色体中多了一个X或Y而成为XYY或XXY时,就容易出现情绪躁动、理智难以控制、攻击性强的心理特点,从而容易产生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行为,且初次犯罪的时间早。

但有的研究者认为,虽然有些人的性染色体异常,但并没有犯罪;而有些性染色体异常的罪犯,暴力犯罪比染色体正常的犯罪人少得多。因此,在统计学上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与染色体异常有密切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