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人格塑造与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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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5)

这些问题的存在对缺陷人格的形成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特别是弱势群体问题和不少方面客观存在的差距问题应引起社会的重视。有关研究表明,弱势群体中不断发生的暴力犯罪现象,确实是困扰全社会的现实问题。对此,我们应持一种理性态度,不能认为弱势群体比其他群体的个体更乐于犯罪,或者更具有反社会性,而是由于弱势境遇给他们带来的一系列生存与发展的障碍,限制了他们满足基本需要的手段的选择范围,使他们不具备其他群体的生存空间,发生了一些犯罪行为。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治本之策,不是乱用重典就可以解决的,只有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与分配机制,并积极创造条件使弱势群体摆脱困境,解决他们生存与发展的现实需要,才有可能对该群体中突出的犯罪现象进行控制。

否则,这种现象的蔓延不仅会使弱势群体间相互效仿,而且还会使他们的罪责感弱化,其结果是犯罪合理化的偏执认识促使个体在作出犯罪选择时失去应有的约束。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的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是比较严重,使弱势群体蔓延着一种对政府的不信任态度,认为有些为官者也在掠夺利益,和这些当官的相比,他们的违法犯罪只是小巫见大巫,手段不同而已;另一方面,与其它群体的情感对立与排斥导致的否定情绪,都容易使弱势群体将利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利益视为一种自我救济的合理方式,或者作为社会对他们的应有补偿,而且当某些领域的某种犯罪普遍存在和多发时,责任分担的侥幸心理也会加速罪责感的弱化。在当今的现实生活中,弱势群体因为其正当权利无法伸张或者合理需要无法满足,引发暴力犯罪的现象确实较为普遍,这种犯罪现象产生的社会原因确实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存在的并非都是合理的,更并非都是合法的。要清除缺陷人格产生的社会因素还必须从消除各种客观存在的不合理、不合法的“差距”入手,必须努力从制度层面建立更加科学合理合法的具体规范,必须更加切实有效地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不仅要解决“明”的问题即解决“制度”问题,而且还要解决“暗”的问题即潜藏的问题。“明”的主要指法律制度和各种具体制度,这是必不可少的,也是人们较多关注的方面;但是“暗”的主要指实际运行的一些潜在的规则却很少进行规制和打破,人们关注的则更少。然而这些潜规则可能正是人格缺陷产生和导致犯罪的巨大诱因,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和治理。

4.社会文化的影响

人类创造了自己的文化,又把自己置身于一定类型的文化环境中。

人类文化是指全人类创造的文化,它是形成人格的决定性条件。一个身体健全的儿童,虽然有继承文化财富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出生后由于某种原因被剥夺了与人类文化环境接触的机会,就不可能形成人的心理和人格。狼孩(或狼童)的事例,便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经过世世代代而积累起来的,民族文化陶冶着一个人的民族性。民族性(或国民性)是指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的国民常见的独特的性格,并且是异于其他民族或其他国民的。例如,我们一般认可的德国人冷静、法国人热情、日本人勤奋等,就是指民族性而言的。有人认为,我国的儒家文化传统形成了中国人的权威性和顺从、勤俭、保守、谦让等性格。

现代社会大众传播媒介的不良诱导,特别是一些宣扬黄色淫秽的、暴力凶杀的、黑色反动的不良文化,对人格缺陷的形成有直接影响。因为大众传播媒介所提供的行为方式范例,容易直接使人产生模仿行为。

此外,恶劣的社会风气、动乱的政治经济形势、严重的精神污染等都可能导致个体的社会化障碍,形成错误的社会意识和价值观念。特别是当行为人有不良交往后,成员间的相互传习、感染,更容易促使缺陷人格的形成。例如,反社会人格、偷盗狂、性变态等缺陷人格的定型,多是受不良的社会风气和不良的人际交往的影响。

三、人格缺陷的产生机理

人格缺陷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在遗传的生物学基础上,由于社会环境中的不良因素的影响,使个体出现社会化障碍,未能将社会意识完全内化为个体意识,使个体意识与社会意识产生隔阂或对立。个体不能正确理解社会规范和要求,反而有意冲破社会规范的约束。从产生机制来看,人格缺陷实际上就是个体社会化障碍的结果和具体表现。

所以,要探讨人格缺陷产生的机理,首先要从个体的社会化过程中寻找原因。

1.个体的社会化及其与环境的交互作用机制

个体从呱呱坠地的那一刻开始,就不停地与社会和自然界发生相互作用,就不断地认识世界、反映世界,并在此基础上改造世界,从社会生活和自然界中满足自己的需要。在这个过程中,个体意识便逐渐形成和发展。人的心理活动逐渐由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向复杂发展,人的各种人格特征(包括认识行为能力、控制能力、社会情感、信仰和价值观念等等)和社会品性也就逐渐形成、定型和完善。社会化过程,既是个体社会性的获得过程,又是个体人格的形成过程。

(1)个体社会化的含义及其内容

个体社会化是指个体在特定的人类社会物质文化生活中,通过与社会环境(包括他人)的相互作用,形成适应于该社会与文化要求的人格,掌握该社会所公认的行为方式的过程:即个体由自然人转变为社会人的过程。有学者将个人与社会的冲突对犯罪的作用和影响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个人社会化障碍;二是社会个人化障碍。所谓“个人社会化”

是指个人克服自然属性或消极的社会属性,在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上趋同于符合社会规范要求的过程和程度。一个人社会化的过程短、程度高,其克服自然属性或消极社会属性的能力和适应社会矛盾运动的能力就强,就会更自觉地接受社会规范的指导。所谓“社会个人化”是现实的社会规范被个人接受并遵守的过程和广度。现实的社会规范被越多的社会成员所接受,而且接受的过程越短,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冲突包括犯罪就越少发生。在这个过程中要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家庭、学校、社会文化、社会环境、大众传播媒体、社会交往、社会价值观等等。社会化的结果使个体学习并掌握所处社会公认的人与人之间相处的最基本的行为规则和方式,形成适应于所处社会的基本要求的人格,即具备社会生活的基本常识和常情,掌握基本的劳动技能,确立基本的生活目标和价值观,认识自己的社会角色和所承担的相应的社会义务,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生活的基本常理。也就是说,社会化的结果使个体懂得什么是正确的,是被社会所允许、提倡,甚至鼓励的;什么是错误的,是被社会所禁止与反对的。同时,个体也随时随地对当前的社会环境以其自身的独特方式作出种种反应,反作用于环境,从而表现出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可见,通过社会化,个体不仅获得了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知识和劳动技能,掌握了所处社会环境的行为规范,而且能够获得自身的生活目标和价值观,形成作为社会中的人必须拥有的良知,认识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逐渐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成员。

就其内涵而言,社会化可以用“人格的形成与发展”、“社会性的发展”、“社会态度的形成”、“社会角色的获得”等词汇来具体体现。

个体社会化具有以下特点:其一,生物遗传性。个体的社会化,是以先天的遗传因素和生理因素为基础的,如果个体有生物遗传和生理等方面的缺陷,则会导致社会化出现障碍。其二,社会制约性。个体自来到这个世界的那一刻起,就不以自己意志为转移地置身于一个复杂的社会环境之中,任何一个社会都会通过种种方法影响个体的身心发展,并力图使每个个体发展为符合该社会要求的成员;个体接受社会的影响,其满足需要的行为方式不断被周围的人们所塑造,而个体则不断将社会要求和他人的影响内化为自己的个体意识,并进而形成相应的人格特征。正因为社会化上有社会制约性,所以,处于同一时代、同一民族、同一阶级、从事相同实践活动,或者生活在同一社会环境中的个体,他们的社会化具有某种共性。其三,个体能动性。个体既是社会化的客体,也是社会化的主体;个体在接受社会和他人影响的同时,也在反作用于他人和社会。伴随着社会化的进程,使个体的生活经验不断增加,心理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个体的社会化不再是一个消极被动的过程,而是一个积极主动的过程,个体自觉而有选择地接受社会影响,形成自己的个体意识经验,建立起独特的自我,形成自己鲜明的人格特征。因此,社会化过程实际上也是个体的个性化过程。其四,终身持续性。个体自出生至死亡,在整个一生中都不停地与社会发生相互作用。

当然,在人生的不同时期,社会化的要求、内容以及进程是有区别的。

例如,处在成长阶段的个体,其社会化的主要要求是学习知识技能,掌握社会规范,形成一定的行为方式;成年后,社会化的要求是发展事业,教育子女,承担作为社会成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等等。如果一个人到了成年阶段,还不能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则表明其社会化出现了障碍,人格形成就可能出现缺陷。正因为个体的社会化过程是伴随一生完成的,这个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即社会化的初步完成阶段(从出生到成年,包括婴儿期、幼儿期、学龄初期、少年期、青年初期等)和继续社会化、再社会化阶段。

个体社会化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社会化、民族社会化、性别角色社会化、道德社会化和法律社会化等。

政治社会化是指使一个自然人变成政治人的过程,即是将社会的政治观念内化为自己的政治意识的过程。政治社会化的结果,是使人总是赞成或者反对某种政治制度,有明确的政治观念。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中,而任何社会总有一定的政治制度。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必然会要求生活在自己统治下的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所处社会的政治秩序,拥护所处社会正在实行的政治制度,具有鲜明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如果社会成员试图改变这种政治制度,就可能以政治犯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犯的名义而承担刑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刑罚惩罚。

民族社会化是指使一个自然人变成具有民族意识的人的过程。所谓民族意识是指对一个特定民族的风俗、传统、习惯等方面的认识。民族意识的形成结果,是使一个人具有本民族的自豪感、认同感、归属感,使一个人能够自觉遵守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同时,也要理解和遵守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如果一个人严重破坏其他民族的风俗,伤害了民族感情,其实质是妨碍甚至剥夺了别人自尊和归属需要的满足;如果到了社会不能容忍的地步,就可能构成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等方面的犯罪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性别角色社会化是指按照社会上关于男女两性性别特征的期望和行为特征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的过程。性别社会化的结果,是使一个人能够真正接纳和喜欢自己的性别特征,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生活对自己这种性别属性的要求。但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深入发展,对人们选择自己性别的“变性人”的权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尊重,因此一个人一旦变性,无论由男变成女,还是由女变成男,改变后的性别角色仍要遵循社会规范的一般要求。

道德社会化是指个体将社会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道德意识,形成道德情感,并按照社会道德标准来支配自己的社会行为的过程。道德社会化的结果,是使人具有明确的道德观念,个体若遵守了社会道德标准,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赞许并感到心安理得;反之,若个体做了不道德的事情,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并感到内疚。在不同的社会生活条件下,道德标准有差异,道德社会化的内容也是不同的。个体的道德社会化应该以自己所处的社会生活环境中的主流道德意识为参照,道德社会化的方向是由社会舆论来导向的。道德社会化缺陷对于一个人犯罪意识的形成作用,不在于其道德内容的善与恶、美与丑比例的多少,而在于为犯罪意念、动机、目的的形成扫清了主观约束的障碍,并且提供了精神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