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人格塑造与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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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7)

当前在社会生活中,容易成为犯罪产生主观方面的原因、对社会的敌视态度主要有:

其一,不满、怨恨或者对抗的态度。这是一种情绪色彩非常浓厚的态度,行为人因为自己的需要长期得不到满足,而对阻碍自己需要满足的个人或社会所产生的不正确态度。这种态度既容易成为故意犯罪(尤其是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的心理基础,也容易成为过失犯罪的心理基础。司法实践中的杀人、伤害、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故意犯罪的行为人,通常有此态度。在过失犯罪的案例中,我们也不乏发现,由于犯罪行为人对自己从事的工作没有正确的认识,不喜爱自己的职业,或自认为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或因同领导、同事或上级管理部门就应否改变目前的工作方式有激烈的冲突等,都可能使行为人产生心怀不满的怨恨或对抗态度,在这些心理态度的影响下,行为人在执行职务中常会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和应有的责任心,显得工作消极,精神不振,注意力分散,从而容易忽视或遗忘自己应负的注意义务,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容易引起事故的发生,以至于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

其二,仇恨报复的心理态度。在社会生活中,有些人求官心切,求名心切,求富心切,急不可耐,一旦自己的私欲满足不了,就思想偏激、心情浮躁、感情冲动、丧失理智,产生强烈的仇恨报复心理。有的人为了升官,竟雇佣杀手谋害阻碍自己升迁的人;有的人为了快富,竟干起贩卖毒品、拐卖人口、绑架勒索、劫持旅客等伤天害理的勾当;有的人当私欲得不到满足或者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就发泄私恨、破罐破摔、疯狂报复,有的向相关人员报复,有的向社会无辜人报复,在公共场所制造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驾车撞人、颠覆火车等恶性案件。

②对社会的蔑视或轻视态度。

“蔑视”意为瞧不起、小看的意思,“轻视”是指不重视,不认真对待。其实,蔑视和轻视的共同意义,都是指不把一个事物放在眼里的意思。对社会的蔑视或者轻视态度,就是不重视社会要求,不把社会规范放在眼里的意思。

行为人在满足自己的需要过程中,我行我素,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与得失,不顾及他人与社会整体需要,这是一种一切以自我为中心、极端自私的表现。任何生活在社会中的人,都不可避免地要与社会和他人发生种种联系;任何人的生存和发展,都不可能离开社会和他人的帮助与影响,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生存和发展规则的约束。如果一个人无视社会规范,特别是不重视法律规范,那么其社会行为就会肆无忌惮,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就可能不择手段。显然,对社会的蔑视或轻视态度,可能导致行为人形成错误的社会意识,进而实施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严重者即可能构成犯罪。

按照精神分析学派的观点,这是一个人的人格结构中“自我”无限膨胀而“超我”又相对不足的结果。由于“自我”是按照“现实原则”进行活动的,所以“自我”的无限膨胀,就会驱使人格主体不择手段、不惜一切地追求需要的现实满足。本来,人格健全者在追求需要的现实满足时,要受到按照“首先原则”或“理性原则”活动的“超我”的控制和约束,使之不能违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不能违背人格主体的良知。然而,具有人格缺陷者正是由于其人格结构中“超我”相对不足,不能对“本我”和“自我”进行有效约束和控制,导致人格主体的行为违反社会道德要求,甚至触犯刑律。

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容易成为犯罪心理基础的、对社会的蔑视态度主要表现为:

其一,浓缩人生的社会生活态度。当前,在有些青少年中存在着浓缩人生的社会生活态度。他们认为“艰苦一辈子,不如潇洒走一回”、“吃苦一辈子,不如享受一阵子”、“多活几年受苦累,不如少活几年图快活”,有的甚至认为“只要今天能享尽天下福,过上神仙般的日子,即便明天坐牢杀头也值得。”特别是在青少年共同犯罪中,这种浓缩人生的不良态度普遍存在。正是在浓缩人生的心理支配下,犯罪人为图一时的享乐、痛快、刺激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还有的人在浓缩人生的生活态度影响下,进一步产生“孤注一掷”心理,他们把人生看成是一场赌博,认为“赌注越大,得利越多”,甚至认为“这年头胆小的饿死,胆大的撑死”,于是敢于冒任何风险,孤注一掷,疯狂作案。这些“用自己生命作赌注的人”总认为“人生总有一死,与其窝窝囊囊过一生,不如豁出命去捞一把”。这种生活态度常常成为贩毒、抢劫、走私、绑架、诈骗、盗窃等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基础。

其二,法不责众的侥幸心态。社会上有些人认为“法不责众,法难治众”,“中国这么大,违法犯罪的人这么多,浑水摸鱼,被抓住的只是极少数”。这种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态度在共同犯罪和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中极为普遍。在共同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犯罪)中,由于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多个人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普遍存在着罪责扩散心理,犯罪行为人总是把自己的罪责看得很轻。在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但又普遍心存侥幸,不相信会被绳之以法。有些人还迷信自己隐蔽的手法和高明的手段,认为可以瞒天过海,蒙混过关。

其三,“老实吃亏”、“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社会心态。当前,在各种不同群体中,都有一些人认为“老实吃亏”、“廉洁吃亏”、“守法吃亏”、“艰苦吃亏”等心态。可以说,“老实吃亏”是现实社会中非常流行的一种不良社会心态。有些人犯罪,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贪污腐败犯罪正是在这种不良心理态度的驱使下进行的。有的人在“老实吃亏”的社会心态影响下,逐渐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错误意识,在这些不良心理的驱使下,一有机会便大肆进行违法犯罪。例如,有的部门和人员利用自己掌管签字、盖章的职权公开索贿或者故意刁难而利用对方的急迫需要迫使对方“自愿”献财献物,等等。

其四,“补偿回报”的社会生活心态。这种社会生活态度可能成为以下几类人的犯罪心理基础:一是公务员的腐败犯罪。公务员一般都担任着某种岗位上的公务或者掌握一定的公共权利,有的公务员不是想着如何干好本职工作,如何搞好服务,而是想方设法从自己掌握的权力中寻找“补偿”,用“权”去换“钱”,大搞“权、钱”交易;有些领导干部认为自己前半生上过山,下过乡,吃过苦,受过累,建过功,立过业,现在该到寻求补偿、索取回报的时候了,后半生该与苦日子告别,尝尝享乐日子、潇洒日子的滋味了,这就为自己的贪欲找到了一种借口和心理安慰。于是,他们便不择手段地进行贪污、受贿,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

二是由受害人逆变为犯罪人的行为人。有的受害人(例如被人偷、抢、骗等),当他们受到犯罪侵害后,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寻求帮助,而是在其他人身上寻求补偿,于是他们便以“以牙还牙”的方式报复社会和他人,以更加疯狂的犯罪方式从无辜人身上寻求补偿,逐渐由受害人变成害人者。三是重新犯罪的行为人有些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后,自以为以前受到的打击、处理不公正、不恰当,于是也会产生一种要把失去的损失夺回来的补偿心理,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他们又重新走向犯罪道路,成为惯犯、累犯。

其五,骄傲自满、自以为是的心态。一方面,某些担任了一定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工作出色,有一定业绩,取得了较高地位和较大的荣誉。在光环之下,在荣誉面前渐渐地沾沾自喜,忘乎所以,并开始独断专行,不允许提意见、提批评,大搞一言堂,不允许在自己统治的王国里有不同的声音存在。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利为所欲为,排斥异己,大肆贪污、受贿,甚至像地痞一样耍流氓,完全失去了公务员的本色,走入了故意犯罪的泥潭。他们之所以敢如此胆大妄为,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享有很高的地位或荣誉,即使做了违法犯罪的事,也不会有人怀疑,地位、荣誉和形形色色的光环可以掩盖他们的罪行。例如,有些干部犯罪,其本身就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司法机关的重要人员等等。另一方面,骄傲自满的态度也容易成为过失犯罪的心理基础。行为人自身的知识技能、经验等方面的能力本来尚有不足之处,或对客观情况尚未作准确分析和充分的了解,但却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能力和客观有利条件,或者过低地估计了可能遇上的障碍和困难,以至于本来应该预见、可以避免的危害结果最终发生。

其六,自私自利的心态。自私自利,把个人利益凌驾于社会利益(集体利益或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之上的行为人,他们在进行动机选择和行为选择以及方式手段选择时,常常不会顾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甚至有意选择不被社会所认可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以至于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由于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个人利益上,忽视了自己在社会生活中应尽的注意义务,以至于发生过失犯罪行为。

其七,贪图享乐的生活心态。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随着生产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巨大进步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享乐欲望愈来愈强烈。本来,追求享乐的生活态度是无可厚非的,因为趋利避害、追求享受是人的本能,但是,如果不顾及主客观条件,采取社会不认可的方式追求享乐,就可能成为犯罪的心理基础。例如,有的人为了享乐,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挪用公款进行赌博、索受贿赂、玩弄权术等;有的人为了享乐生活,盲目追求高消费,没有钱便铤而走险,实施盗窃、抢劫、敲诈勒索、抢夺、诈骗、造假售假,甚至走私、贩毒、绑架等严重犯罪活动。

③对社会的漠视态度。

“漠视”就是冷淡地对待,不注意,不关心的意思。对社会的漠视态度,就意味着是对社会要求的不关心或不注意,这是过失犯罪的心理基础。

在社会生活中,无论是法律规范、道德准则,还是社会职责、业务守则等,都要求一个人的行为不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对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而言,在实施社会行为时,就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可能的社会危害性要有充分注意,并要防止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特别是要注意刑法义务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尤其是从事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风险性职业的人(例如车、船、航天、航空器驾驶员,自动仪器、仪表操纵者,医生和建筑、煤矿、铁路工人及其指挥者等),其工作性质本身就要求这些人必须对自己的职业行为保持高度注意。如果行为人对工作持不负责任的冷漠态度,有注意能力且也有注意义务,但却因为自己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那么,行为人理应为自己的过失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社会的漠视心理态度常常是生成犯罪过失的心理基础。

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对社会的漠视心理态度主要表现为:

其一,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从事危险职业工作者缺乏责任感,对工作不负责,作风拖沓,自由散漫,思想不集中,技术操作漫不经心、随随便便,极易引起重大责任事故,造成过失犯罪。

其二,傲慢与偏颇的心理态度。态度傲慢者,每每妄自尊大,目空一切,自以为是,固执己见,把自己的片面经验当作有效可靠准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持傲慢和固执态度的人常听不进不同意见,并产生行为偏差和错误;若是决策指挥者,更易酿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行为人不依据客观事实和实际经验,却对他人或事物持有某种特殊的感情或偏见,即为偏颇的态度。偏颇的态度常常来自于各种社会因素冲突所产生的种种不合公理的观念。受偏颇态度影响而实施某种行为,其决意和行为的倾向性十分明显,常常导致行为人忽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和不为应当作为的行为。

其三,冷漠和轻率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厌倦自己从事的职业,对个人利益的关心超过了对公共利益的关心,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责任心,以冷漠和轻率的态度对待自己应尽的义务,将容易因疏忽大意而导致过失犯罪的发生。

虽然上述对社会生活及其规范的不正确心理态度本身并不是犯罪心理,但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化为犯罪意识或者直接转化为过失犯罪的心理基础。

综上所述,犯罪论通过三章的内容探讨了犯罪的基本理论,研究了犯罪形态的发展变化,分析了犯罪现象产生的众多复杂的一般原因和深层次原因,这必将为犯罪预防工作提供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