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人格塑造与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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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人格塑造与犯罪预防(2)

任何人只要没有实施这种行为,他就不能被称为犯罪人。第二,行为人同时还必须具有犯罪人格。当然,这里的犯罪人格是本论着赋予新内涵的犯罪人格,而不是绝大多数人认定的具有犯罪稳定心理特征或稳定犯罪倾向的犯罪人格。由此提出:犯罪人是指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并具备了犯罪人格新内涵之人,这种提法可称为犯罪人新内涵或新犯罪人说。这一犯罪人概念,相对于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概念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人概念,其所具有的理论价值与应用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一方面,这一定义克服了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学概念历来只注重法律特征的缺陷。根据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只要行为触犯了刑法条文的有关规定,就意味着符合了犯罪构成要件,就应该认定为犯罪,并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而新犯罪人说不仅考虑犯罪构成的要件理论,而且考虑犯罪人格的新内涵,这样就能把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有机结合起来。另一方面,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人概念则由于内容过于宽泛,包罗万象,对于当前的司法实践并无实际意义。而“犯罪人是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具备犯罪人格新内涵的人”这一定义,就避免了上述两类概念的缺陷。它将行为刑法(旧派刑法)与行为人刑法(新派刑法)有机地结合,以客观行为为前提,以主观的犯罪人格为补充,二者兼备,缺一不可。这就既从理论上改变了犯罪处罚的依据,也突破了现行刑法以行为为中心的定罪机制,可将犯罪人格具体情况作为定罪的根据之一。这一概念必然引发刑法的变革,产生一种将打击犯罪行为与预防犯罪人格或塑造健康人格并重、以犯罪行为与具体犯罪人格二元因素为定罪机制的刑法量刑观,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人格刑法或人道刑法。这种全新的刑法观体现了行为与行为人的结合,体现了对行为人人格的充分考虑与尊重。笔者认为建立在犯罪人格新内涵上的人格刑法是刑法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也许是探讨解决现实犯罪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其次,犯罪人概念的新内涵有利于保护人权,实现刑法的人道化。

“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的显着标志,人权保障状况的良好与否是区别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在法治国家的刑法文化中,应当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注重强调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因此,刑法在更大程度上是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在国家面前,作为个体的公民具有独立的人格,他与国家在法律上是完全平等的,刑法以保障人权为归宿。”因此,“尊重公民个人的理性与威严,尊重公民的人格是法治国家刑法的应有之义。而刑法的人权保障首先就是指对刑事被告人权力之保障。”犯罪人新内涵对犯罪人的判定正是充分尊重被告人的尊严与人格之体现,因此也是发挥刑法人权保障之机能的有效途径。这种新内涵的“新”主要体现在把“犯罪人”首先当作人看待,犯罪人特别是暴力犯罪的确存在原始的野蛮等特性,但是从犯罪发生的原因分析,这种野蛮性有着现实世界的主客观原因或条件,因此,预防犯罪的策略不是把犯罪人想象为非人类的异类,以为远离这些异类就会万事大吉,而是把犯罪人视为人类的组成部分,以便从人自身寻找犯罪的真正原因,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

犯罪人新内涵在界定犯罪人的时候既重视客观行为,又考虑了行为人的人格,将行为与其主体统一了起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刑法学说只注重客观行为而忽视主观人格的缺陷,有利于推动刑法理论的发展。因为,人格对人的社会行为有很大的影响,它不仅可以成为社会行为的内在动力来源,而且可以影响到行为的意义、行为的方式和行为的结果。同时,人的行为又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约,甚至人格的形成与发展也主要取决于个体所融入的社会生活,取决于个体所经历的社会化进程。因此,在界定犯罪人的时候,不仅要看行为人的实际行为举止,还要考察行为人的人格因素。

当然,犯罪人新内涵也并非十全十美,它也有不足之处。比如,对于什么是犯罪人格仍存在较大争议,对于犯罪人格如何测量、犯罪人格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如何起作用以及起什么作用等等诸如此类问题都尚难作出令人满意的答案,至少在现实条件下,对犯罪人格进行精密测量还几乎是不可能的。日本犯罪学家大仁曾经指出:“的确,对人格形成的具体的意义和程度进行数学的精密称量,至少在现时是不可能的。

但是,对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行为人的人格、其迄今为止的人格形成如何,可以根据该行为人的素质和所处的环境,是能够在今日的科学中进行相当程度的正确评价的,即使不完全,在通过努力能够认识的范围内把它作为责任判断的资料来使用,则无疑是必要的。”对于犯罪人新内涵来说,最致命的问题是它的可行性,即犯罪人格在法律上如何确认?这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但是绝不是说这个问题是不能加以研究的。

任何一种新观点的提出,不管其中所包含的真理性的成分有多少,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促进科学理论的发展。犯罪人新内涵所面临的一些实践问题虽然目前还不能解决,但是它克服了传统刑法学的一些缺陷,体现了人道主义倾向,符合刑法理论向前发展的趋势。因此我们认为不应因噎废食,死死揪住它的弱点不放,相反,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立足于人类发展需要来对待它。笔者相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全面进步,问题迟早会被解决。

总之,无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人还是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人,关于犯罪人人格的研究主要是从这些人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开始的,这些研究对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防止“未犯罪人”犯罪似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因为没有“未犯罪人”就没有“犯罪人”。

二、人格塑造的对象:未犯罪人

从人类的犯罪发生史来看,并非存在“天然的”犯罪人,不管何种犯罪行为的发生,也不管任何人的犯罪都是有特定的原因(主观、客观)存在的。正是形形色色的原因才导致了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的发生。未有犯罪行为发生之前,每个人都是被社会认可的“一般人”,一旦犯罪行为发生,就从“一般人”变成了“犯了罪的人”。而这个“犯了罪的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这个人具有“犯罪人格”,这个“犯罪人格”的存在与产生是多种复杂因素相互作用于一般人结出的恶果。因此,要消除这种恶果,如果像以往一样犯罪预防只对“犯罪人”进行,那么,在各种复杂的原因和力量的作用下,也许不少“一般人”就会演化成“犯罪人”。所以,从人格塑造并与犯罪预防的结合上来看,彻底和有效地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不能仅仅停留在传统的对“犯罪人”的研究上,而应当根据当代犯罪现象发生的深层原因和当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的最新时代特征以及对犯罪一般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转换新的视角,寻求新的方法,应当把一般人即“未犯罪人”作为人格塑造的主要对象。理想的状态应当是:每个人均具有符合时代要求的人格,此时犯罪现象就会销声匿迹!此时人类的生产、生活就会安宁和谐!此时人类社会就步入真正幸福的时代!犯罪本身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今日规定的一些犯罪也许以后会被法律规定为不属犯罪之情形,特别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人类“无罪刑”存在状态的理想社会一定会实现!虽然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阶段里,我们还不能绝对地消除犯罪现象,但是,人类的探索和努力决不会停息!把未犯罪人作为人格塑造的重要对象也许是一种新的尝试吧!

第二节 塑造健康人格:预防犯罪的发生

关于如何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中外不少学者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预防犯罪的技术、方法和措施,例如社会预防、情景预防、司法预防、被害防卫技术等等,这些方法和技术均是从某个制度层面或者从犯罪嫌疑人或者受害人等角度研究预防犯罪现象的产生。通过这些研究可以达成这样一种共识:任何犯罪总是少数人的事情,绝大多数人的行为都是符合某个社会的特定时期的要求的。那么,为什么多数人在同一历史时期能够遵守当时的法律要求呢?其根本原因就是大多数人具有当时社会所要求的健康人格的基本特征。因而本论着的重点是从综合学科以及综合措施的角度,特别是以塑造健康人格为核心,研究人格结构形式的五大要素与人格结构的时代内容的和谐一致性,并通过这种人格结构形式与结构内容和谐一致性的培养、训练、内化等形式达到塑造健康人格或接近健康人格的目标,而塑造健康人格的重点是塑造健康人格的基本特性,通过健康人格及其基本特性的塑造,从而进一步实现长久的而不是短暂的、彻底的而不是表面的、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历史的而不是想象的、发展的而不是停滞的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目的。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健康人格应当同时具备的基本特性社会历史性是人格的共同特征,健康人格的特性也不例外,每个历史时期因发展的阶段性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健康人格的特性。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健康人格就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格结构内容与一个人的知、情、意、信、行的人格结构形式辩证统一与和谐一致的人格。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健康人格必然具有自己的一些显着特性,健康人格的塑造也可以说就是通过对人的人格结构形式要素与内容要素的培养以求达到健康人格应当同时具有的人格特性的要求;而犯罪预防的最有效的途径也正是通过对健康人格的塑造以求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和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和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健康人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特性。

1.人格结构形式与结构内容的整体性

所谓健康人格的整体性特征就是指人格结构五大要素知、情、意、信、行的有机统一性和在这种有机统一性基础上所反映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现实人格的内容要求的和谐一致性。

第一,在塑造健康人格的要求上,不能只抓认知,或者只抓人的情感、意志和信念的某一方面,或者只抓行为的外观。否则,人格结构形式五大要素的任何一个要素的缺失,都可能成为诱发犯罪的原因。例如,情感的障碍可能导致一个人为发泄自己的否定性情绪情感而采取一些不正常的攻击性行为,导致报复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在塑造健康人格的过程中,应当既要抓住塑造健康人格的两大主要因素即提高认识和控制行为,又要抓住人格结构形式的其他要素的培养,通过人格结构形式五大要素内部结合的有机性和整体性的培养,为塑造健康人格提供最基础性的工作和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