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宪法(21世纪实用法律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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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宪法的发展历史(7)

(二)清廷立宪措施

1.1898年戊戌变法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清廷战败,一方面,帝国主义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中华民族面临着亡国灭种的危机;另一方面,甲午战争中“骄傲”的北洋水师全军覆没,标志着“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洋务运动彻底破产。这一切深深刺激着中国人民,更昭示中国仅仅学习西方的技术而不进行上层建筑的改革并不能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以日为师变法自强的维新思潮不断高涨。1898年1月28日(戊戌年正月初七)康有为第六次上书,提出维新变法的政治纲领,建议效法日本推行新政。同年6月1日,光绪皇帝颁布“明定国是”诏书,宣布变法。9月1日,慈禧太后下令囚禁光绪皇帝,搜捕维新党人,变法失败。戊戌变法历时103天,亦称百日维新。戊戌变法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1)在经济方面,设立农工商总局,保护工商业,奖励发明创造;设立矿物总局,修筑铁路开采矿产;举办邮政,裁撤驿站;改革财政,编制国家预算。

(2)在政治方面,改革行政机构,裁汰冗员;提倡官民上书言事。(3)在军事方面,裁减旧军队,训练海陆军,推行保甲制度。(4)在文化方面,改革科举制度,废除八股文;设立学堂,学习西学;设立译书局,翻译外国书籍;准许自由创立报馆和学会;派留学生出国。从戊戌变法的内容来看,戊戌变法虽未提及康梁主张的“设议会、立宪法”等政治主张,但是其性质总体上是资产阶级性质的,变法内容所涉领域极其广泛,改革的深度也是中国近两千年来前所未有的。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妄图通过毫无实权的光绪皇帝实现社会改良使中国走向日本式的资本主义道路并达到富国强兵、民族独立的目的,但是在封建顽固派的反对下最终失败了。戊戌变法虽然失败了,但它开启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先河,宣扬了资产阶级的维新思想,使变革思想得到广泛传播。因此,戊戌变法在中国立宪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2.预备立宪

戊戌变法失败后,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程度进一步加深。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清廷战败,在慈禧太后“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的投降方针指导下,1901年9月清廷与列强签订了屈辱的《辛丑条约》,清廷成了地地道道的“洋人朝廷”,中国成为完全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904年日俄战争中俄国大败被认为是君主立宪对君主专制的胜利,于是资产阶级立宪派抓住这一机会积极鼓吹立宪的好处,并上奏清廷请求立宪。经过立宪派的鼓吹,宪政改革成为朝野一致的呼声。1905年7月2日,袁世凯、张之洞、周馥联联名上奏请于十二年后实行立宪政体。1905年10月,清廷派五大臣即载泽、戴洪慈、徐世昌、端方、绍英,分赴日本欧美考察政治,五大臣于次年7、8两月先后回国,密陈实行立宪的三大好处,即“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预备仿行宪政”的上谕,宣布“仿行宪法”,“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期限”,以达“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的目的。并决定首先“从官制入手”,然后再“将各项法律详慎厘定,而又广兴教育,清理财务,整饬武备,普设巡警,使绅民明晰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预备立宪诏”上谕的发布极大地鼓舞了资产阶级立宪派,一时间成立了预备立宪公会、宪政筹备会等许多团体,积极促进清廷早日实行立宪政治。但是,预备立宪的实行并没有达到“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的目的,反而在统治阶级内部产生了分化,使其内部矛盾更加尖锐,资产阶级革命派亦积极发动武装起义试图推翻清廷统治,这一切预示着清廷的覆亡为时不远了。

3.《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预备立宪的产物。迫于资产阶级立宪派早日实行立宪政治的压力和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武装起义威胁,清廷参考载泽、端方、达寿等关于日本宪法的介绍,令宪政编查馆会同资政院进行草拟宪法大纲,1908年8月27日,《钦定宪法大纲》得以批准公布。

《钦定宪法大纲》由正文“君上大权”14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两大部分组成,共计23条。大纲开宗明义指出:“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享有颁行法律、发布议案、召集及解散议院、设官制禄、黜百官、爵赏恩赦、总揽司法、宣战媾和、订立条约、统帅军队、宣告戒严、紧急筹措财政等大权。正文有关“君上大权”的规定大量抄袭了日本明治宪法,并且有过之而不及。“臣民权利义务”部分前6条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在法律范围内,臣民有言论、着作、出版、机会、结社、财产、居住、人身等自由,有诉讼的权利,有法定资格担任官吏及议员的权利,等等。后3条规定臣民承担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等义务。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性质的宪法文件。从形式上来看,它将皇帝的权力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具有君权法定和君权有限的意味;它列举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取消臣与民的等级界限,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臣民的地位,这在中国宪政史上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是,《钦定宪法大纲》也开创了一个恶劣的先例,即其后的专制统治者都无不假借宪法之名行专制之实。

4.《十九信条》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各省响应,纷纷宣告独立。处于风雨飘摇中的清廷欲以立即实施宪政来免去灭顶之灾,急令资政院制定一部君主立宪的宪法。11月3日,根据资政院的奏请,清廷发布了《重大信条十九条》,亦称《十九信条》。这是清廷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它在规定帝制的同时也强调要遵循宪法的限制,如“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一系,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皇帝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对国家权力作了轻微的分权,如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宪法改正提案权、年度预算议决权属于国会;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之;皇帝直接统帅海陆军,但对内使用时,应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并规定“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解散国会即内阁总理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

从内容上来看,《十九信条》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内阁制,相对于《钦定宪法大纲》来讲,削弱了皇帝的权力,提高了议会和内阁的地位,是一种进步的表现。从形式上来看,《十九信条》规定了宪法修改的制定、修改、颁布和地位的制度,从形式上具有根本法的意味。但是这部宪法性文件对人民的权利却只字不提,显示其本质上对专制体制的固守。清廷颁布《十九信条》

后,立即任命袁世凯组成新的责任内阁,但是,随着清廷的覆亡,《十九信条》未得到真正的实施,随之被废弃。

二、民国立宪史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1.1911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武昌起义后,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已有13省和上海市宣布独立。为谋求政治和军事上的统一,当时鄂军都督黎元洪多次通电各省,“大局初定,非组织临时政府,内政、外交均无主体,极为可危”。于是,11月30各省都督府代表在武汉汉口英租界地举行第一次会议。12月2日,议决先制定一部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选举雷奋、马军武、王正廷为起草员,次日在清军的隆隆炮声中匆匆通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下简称《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该大纲制定后,修改频繁,到民国元年(1912年)1月2日在南京再次修订。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分临时大总统、参议院、行政各部和附则总共4章21条。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规定临时大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的法律地位。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有统治全国和统帅海陆军之权。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同意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制定官制官规、任命国务员和外交专使、设立临时中央裁判所等权力;在行政各部的辅佐下,行使行政权;对参议院议决事项有否定权,可要求参议院复议。(2)规定参议院的组织、职权和相关的会议制度,确立参议院一院制的组织形式和立法机关的法律地位。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派三名代表组成,议长由议员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参议院有同意权、立法权、议决权和调查权等职权。(3)规定设外交部、内务部、财政部、军务部和交通部等行政各部,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4)规定国民议会的召集和《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实行期限。

从内容上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实行总统共和制,初步规定了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制约关系,地方在组织和参与中央政府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和地位。但是该组织大纲产生的程序和内容都不具有民主性,从产生程序来看,参加联合会议的代表是各省都督府选派的代表,而非由普选产生,从内容上看,参议院的组成由各省都督府派遣3名代表组成,大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华民国的第一部具有全国效力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它对于临时政府的产生和清廷的覆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中华民国成立的法律依据和标志。

2.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继《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后的民国第二部临时性宪法。按照《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20条的规定,在临时政府成立6个月内召集国民会议,以制定永久宪法,但是时间过于仓促,故有人主张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进行大修,以作临时宪法之用,改称“临时约法”。在孙中山的主持下,参议院举行会议,讨论约法问题,决定组织编辑委员会,由宋教仁主持起草临时约法。编辑委员会经过33天的起草,作了两次修改,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审议通过。3月11日,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公布,定名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称《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共有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7章56条,其主要内容有:(1)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2)规定了人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的法律原则。(3)规定了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及其相互关系、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原则。(4)规定了《临时约法》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议员出席,出席议员3/4通过方可增修的修改程序。

《临时约法》相比《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有两点不同。第一,《临时约法》新增“人民”一章,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增加此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补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欠缺人民权利的规定。第二,《临时约法》大幅削减了临时大总统的实质性权力,突出了对临时大总统权力的制约。《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选举临时大总统,参议院有弹劾大总统之权;临时大总统任命国务员委员须经参议院同意;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和发布命令,须国务员副署;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大总统应免其职。

《临时约法》是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具有较为完备的近现代宪法特征并发挥一定宪法作用的临时宪法。它较为全面地反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宪法方案,但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果实后,《临时约法》逐渐被废弃。

(二)北洋军阀政府时期

临时政府迁往北京后,中国历史进入了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在这一时期,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的起草或制定或修改十分频繁,但几乎是随生随灭。

1.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选举法》,于是第一届国会成立。国会于1913年7月12日组织成立了以汤漪任委员长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工作分为大纲起草和条文起草,决定先起草大纲,然后再分章节起草条文。10月底,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1月1日提交宪法会议讨论,宪法起草工作初步完成主要是在天坛祈年殿,所以该宪法草案又称为《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是民国史上第一部宪法草案,成为后来制宪的张本。该宪法草案全文分为国体、国土、国民、国会、国会委员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宪法之修正及解释等共11章113条。从总体上来看,该宪法草案继承了《临时约法》的精神,并有所发展和创新:(1)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体制更为明确,进一步强化了对大总统权力的制约。(2)设立参众两院和国会委员会,国会组织更加完善。(3)强调国务员对众议院负责,已具有议会内阁制的意味,初步形成了一种总统制与议会内阁制相结合的混合政体。(4)单辟会计一章,对税收、预算、审计等制度作了集中规定,从世界各国宪法体制上来看具有创新和发展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