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宪法(21世纪实用法律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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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国家性质(5)

所以,宪政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着不可或缺的制度和法律的保障作用,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不断成熟,充分重视宪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发挥已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旋律。

(四)我国的基本经济政策

1.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及其实现途径

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现行《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这表明,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逐步提高广大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随着物质生产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必须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条件。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有限、生产力不够发达、社会财富积累不充分的发展中国家,因此,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目的只有通过进一步发展生产力、繁荣经济的手段才能实现。有关这一点,《宪法》第14条有明文规定:“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2.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分配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决定的。与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所有制结构相适应,在分配原则上,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现行《宪法》第6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的规定表明,按劳分配是最基本的分配形式,在我国分配制度中占据主导地位。所谓按劳分配,就是要求劳动者在各尽所能的前提下,根据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要求,由国家、集体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向个人支付劳动报酬,把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紧密结合起来的分配形式。现阶段,劳动仍然是人们谋生的手段,生存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所提供的劳动,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在质和量上存在差别,则必然要求分配体现劳动差别,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即按劳分配。按劳分配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整个经济制度中的主导地位的体现。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决定了劳动产品也为劳动者共同所有,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利益分配。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分配领域存在着事实上的平均主义,这是对按劳分配原则的误解。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平均分配的现象正在被扭转,收入差距的拉大使得分配不公现象比较突出。因此,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既要求保证收入的合理差距,又要求实现公平分配。

按劳分配只是占统治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内部的分配原则。我国现阶段,在公有制之外还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因此也必然存在着其他分配方式——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比如按资分配、按经营收入分配和按社会保障原则分配等形式。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有利于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因此,这种分配方式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相适应的。

3.社会主义财产制度

(1)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主要是指我国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同资本主义宪法的一个重要区别。在我国,公共财产是巩固和发展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物质基础,是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物质源泉,是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物质条件和保障。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因此,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既是国家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公民应当自觉履行的一项义务。

(2)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公民拥有的私有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目前,我国公民所拥有的私有财产中,不仅有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而且还包括厂房、设备等生产资料;不仅包括这些有形财产,还包括商标、专利等无形财产。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公民收入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人们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也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因此,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对于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稳定我国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也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关系,同时也为建立健全我国保障公民财产权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一、文明、政治文明的含义

文明是相对于蒙昧和野蛮的历史概念,对于“文明”一词,人们历来有不同的理解。恩格斯曾经给文明下过一个十分科学的定义:“文明是实践的事情,是一种社会品质。”这一句话深刻揭示了文明的本质和特征。不仅指出了文明的实践属性,而且还突出了文明的社会属性。一般而言,文明是指人类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漫长历史进程中创造的体现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一切积极成果和一种进步的形态,具体可以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其中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发展的物质基础;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精神动力和思想道德基础。

关于政治文明的概念,人们也有不同理解。一般认为,政治文明是人类改造社会的成果,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主要包括政治法律思想、政治法律制度、政治法律行为等内容,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宪法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入宪

在党的十五大之前,我国对文明的认识主要限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领域,还未涉及政治文明。建设物质文明是“文革”后就提出的目标。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经济建设作为中心工作,实行改革开放,实现“四个现代化”,这些做法实质上就是为了建设物质文明。随后不久,党中央就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问题,1982年,党的十二大第一次提出建设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高度的精神文明。1986年和1996年,中共中央专门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两次作出决议。这说明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直被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双重目标。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标志着政治文明建设在我国的起步。2001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2002年7月,江泽民同志又进一步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进程,是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建设的进程。”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一起确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发展的三个基本目标,提出“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2004年修改宪法时,在宪法序言第七段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这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既是对社会主义文明内涵的丰富,又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的重大发展。

(二)宪法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推动作用

作为人类理性和文明的产物——宪法是政治文明最集中的产物,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高级形态,更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现行宪法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无疑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1.现行宪法确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基本的政治民主制度,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这为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文明的政治一定是民主的政治,政治文明包含政治民主。”我国宪法所确立的这些制度和原则,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基本保障。

2.现行宪法确立的法治原则及宪法监督制度和权力制约机制等为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基本手段。“文明的政治要求摆脱个人的主观任性,政治文明的运作方式必然是法治。”法治意味着必须要确立宪法权威,建立宪法监督制度;法治也意味着国家权力的法律化运作,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的产生,明确国家权力的界限,协调国家权力的关系,建立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等无疑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手段。

3.宪法确立的基本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为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终极目标。人权保障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核。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例示性地规定基本权利的体系及保障方式,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价值所在。

三、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8条,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加以明确,增加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容和途径

就目前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而言,最主要的就是大力加强制度文明建设,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以及不断提高公民的政治法律素质。只有把这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我们的政治文明建设才会取得成功。

1.加强制度文明建设

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之道。“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最主要的载体和体现,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具有实际的意义,处于核心之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文明即是制度文明。因此,“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也要依靠制定和实施健全、完善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来推进和保障。”首先,应加强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具体包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决策机制、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强化依法行政,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等。

其次,应加强法制建设。具体包括:实行依法治国,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司法公正,违法必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等。

2.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和根本保证,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出路。

在我国,政治文明的建设,必须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其中最根本的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新时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提高全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