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宪法(21世纪实用法律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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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政权组织形式(1)

【导读案例】

案例1: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2003年3月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通过了关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通过了关于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通过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通过了关于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决定;通过了关于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的决定;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会议经过选举,胡锦涛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曾庆红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副主席;吴邦国当选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何鲁丽(女)、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女)、热地(藏族)、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女,蒙古族)、韩启德、傅铁山当选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会议选举江泽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并根据江主席的提名,决定任命胡锦涛、郭伯雄、曹刚川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徐才厚、梁光烈、廖锡龙、李继耐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根据国家主席胡锦涛的提名,决定任命温家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决定任命黄菊、吴仪、曾培炎、回良玉为国务院副总理,周永康、曹刚川、唐家璇、华建敏、陈至立为国务委员,任命华建敏为国务院秘书长(兼)。

会议选举肖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贾春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问:(1)如何从这次会议来看我国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2)如何从这次会议来看其他国家机关的产生方式及其与全国人大的关系?(3)如何理解全国人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位?

案例2:

2001年2月14日,在沈阳市第十二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被大会否决。

法院工作报告未获人大代表通过怎么办?2月14日上午,面对从未遇到过的新情况、新问题,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荣茂立即召开大会主席团紧急会议,主席团成员面对全体代表,当场举手表决,作出了责成“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继续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决定。

为此,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主任会议。他们认为,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法理上是可以的,但从沈阳的实际情况出发,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更为合适。沈阳市人大在学习法律、请教专家和听取全国人大和辽宁省人大的指导意见后,于2001年4月初召开沈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了召开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审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整改情况和2001年的工作安排的决定。

大家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工作报告未获通过,是由于法院班子中出现了严重腐败问题,实质上是人大代表对法院领导班子和法院的工作不满意。

“未通过”作为法律的裁决已既成事实,无需再重新修改报告并审议。依据地方组织法,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第十二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向第五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整改情况和2001年工作安排,符合“一府两院”年度工作安排须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法律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荣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府两院”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又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沈阳中院报告从被代表否决到今天通过,使我们对这一关系看得更加清晰。这一事件对人大工作也是一个启发和促进,将大大推进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

问:(1)如何从这一事件来看我国人大对法院的监督?(2)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在议会与法院的关系方面有何不同?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司法独立之间是什么关系?

案例3:

2003年5月15日,深圳市福田区举行第四届人大换届选举,福田区55选区的不少选民在选票“另选他人”一栏填上“邹家健”的名字。选民邹家健是以非正式候选人的身份自荐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的。有关法学专家称此举在深圳乃至全国尚属首例。

邹家健是深圳某通讯企业的职工,在社区兼任福田区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主任,他曾多次代表业主与发展商对簿公堂。2001年,以邹家健为首的深圳景第四章 政权组织形式141洲大厦业主委员会,将地产开发商告上法庭,使其败诉赔钱;同年9月,景洲大厦一举炒掉了管理差、乱收费的开发商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也是在2001年,地产开发商深圳振业集团公司以“名誉侵权”将邹家健告上法庭,向其个人索赔1000万元,开创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房地产商向房产消费者维权业主代表个人索赔金额的全国之最。邹家健说,在维权过程中,他深感人大代表更有力量。他的小区也有十多位选民决定联名推举他为区人大代表候选人。但5月8日,邹家健得知,候选人的提名和推荐已结束。

邹家健急忙向福田区选举委员会咨询,获悉可以自荐方式竞选,他反复思量,终于在选举前两天决定自荐。

5月13日晚,邹家健自制了50份海报在小区张贴,海报写道:在人大代表选举中,请在“另选他人”一栏里直选:邹家健!并称:根据《选举法》,公民有权在候选人以外另选他人。请投下您庄严一票,选择一位敢为百姓维权代言的人大代表。

对于邹家健参选人大代表一事,福田区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认为,从选举法上说,邹家健此举没有任何不妥之处,只要通过正常渠道,宣传自己、推荐自己当人大代表没有什么不好。按照选举法,在正式选举前15天由选区内10人以上联名推选初步候选人,经过筛选缩小范围后,选举前5天确定正式候选人。显然,邹家健错过了这一时机,在选举日前一天用海报形式自荐,有些晚了。

问:(1)我国人大代表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方式是什么?(2)现行选举法关于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的规定有哪些?(3)我国选举法引入竞选制度有何必要性与可能性?

【内容讲解】

第一节 现代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定义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定义政权组织形式,顾名思义,是指一国政府的组织形式,它是统治阶级组织国家机关以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具体形式。从字面上看,政权组织形式不仅包括了一国的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也包含了一国的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

然而,我们一般意义上所讲的政权组织形式主要是指一国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例如我们耳熟能详的总统制、议会内阁制、君主立宪制等等显然指的是一国的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各国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二是各中央国家机关的权限范围;三是各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由于各国的具体历史条件的差异,不同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也不尽相同,如同属资本主义国家的英、法、德三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就各不相同。反过来说,不同的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未必完全不同,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与德国的议会内阁制也存在一些相同之处;而且,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也并非没有相同之处。

关于政权组织形式和政体这两个概念的关系,国内学者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许多学者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这两个概念的,未对二者进行严格的区分。在他们看来,政权组织形式和政体指的都是一个东西,只是叫法有些不同而已。不过,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有学者认为,政体着眼于宏观的政权组织结构,而政权组织形式是宏观的政权结构的微观化。其实,如果坚持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区分,则政体只有君主制和共和制之分,而政权组织形式则多种多样。君主制政体之下就可以分为君主立宪制和立宪君主制,共和制政体可以分为总统制、议会内阁制、半总统制半议会制、委员会制等多种形态。如果把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等同,我们也可以直接讨论君主立宪制、立宪君主制、总统制、议会内阁制、半总统制半议会制、委员会制等政权组织形式,并把前两种归为君主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把后四种归为共和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因此,我们认为,把政权组织形式等同于政体没有什么致命的缺陷,而坚持区分两者也没有什么明显的优点。为了行文的方便,本书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这两个概念。

(二)政权组织形式(政体)与国体的关系

资产阶级学者不甚关心国体问题,甚至是刻意回避这一问题。而马克思主义学者则十分强调国体问题。国体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它要表达的是国家是为哪个阶级服务的,哪个阶级处于统治地位。如资本主义国家就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资产阶级处于统治地位;而社会主义国家是为广大劳动人民服务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政权组织形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具体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本身并不反映国家的性质,任何一个阶级掌握国家政权都要选择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与国体的关系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国体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权组织形式。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家看来,国家不过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不同的统治阶级必然要选择最有利于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因此,一定的国体必然要求相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与之相适应。例如,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只能采取共和制的政权组织形式,而不可能采取君主制的政权组织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都多次强调无产阶级国家只能采取共和制的政权组织形式。英国之所以实行君主立宪制而不是共和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正是因为英国的国王和封建贵族的势力在当时仍然较为强大,资产阶级难以独立掌握国家政权,而只能与封建势力妥协合作。

第二,政权组织形式对国体也具有一定的反作用。与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可以促进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有利于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相反,与国体不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则易于引发政治动荡、经济衰败,对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起着破坏作用。这一点业已为历史所证明。二战之后,联邦德国的议会内阁制和日本的君主立宪制都运行良好,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而法国第四共和国的议会内阁制却导致法国政局动荡不安,法国终于在1958年制定新宪法,并转向半总统制半议会制。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都纷纷放弃本国的政权组织形式而转向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因此,我们不应过分陶醉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而应当不断地完善这一政权组织形式,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体。

二、现代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相伴而生。有国家就必然有政权组织形式,最初的国家虽然形式简单,但仍然具有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因此可以说,政权组织形式的历史与国家的历史同样长远。关于政权组织形式的理论同样源远流长,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古希腊学者就系统地论述了政体问题。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区分出古代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现代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考虑到本书所面向的读者,我们主要介绍一些现代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现代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大致可以分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从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算起,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已有三百多年。

在此期间,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也不断发展完善,至今已经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政权组织形式。当今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六种。

1.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之特征:君主为国家元首,君主虽然终身世袭,但却并不掌握实权,是为“统而不治”;君主任命议会中的多数党领袖为内阁首相,首相为行政首脑,其他内阁阁员由首相提名,君主任命;拥有议员身份的内阁阁员可以出席议会参加辩论和表决;内阁须取得议会的信任,若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则内阁要么集体辞职,要么呈请君主解散议会,进行重新选举。

君主立宪制乃是英国人的发明,但这并非英国人刻意设计的杰作,而是英国几百年的历史逐步演变的结果。伏尔泰、孟德斯鸠等法国启蒙思想家十分欣赏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法国人也曾经试图借鉴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但却以失败而告终。当今世界除了英国之外,还有日本、西班牙、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等等国家实行君主立宪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