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宪法(21世纪实用法律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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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7)

一种观点认为,宪法不应当规定基本义务,主要理由如下:(1)基本义务不是宪法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有些国家,如美国、瑞士的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基本义务。(2)基本义务不具有直接效力,很难通过宪法机制得以实施。几乎所有基本义务都需要通过普通法律将其具体化后才能实现。(3)主张基本义务是基于基本权利而产生的,并以国家权力的作用为条件而形成的,并不意味着基本义务具有超国家或者前国家的性质。(4)在宪政国家,宪法是人民用来束缚政府权力和统治者的根本法,约束的对象是国家权力以及掌握这些权力的人,而不是用来约束国家的主权者——人民。(5)在宪法中罗列很多义务会改变宪法作为保障权利的文件的性质,宪法的目的既然是确立有限政府,其矛头当然是针对政府。如果在宪法中大量规定公民的义务,其结果必然是调转宪法的矛头,把它对准了公民,而不是本应对准的政府和掌权者。这样的宪法是反宪政之道而行之的宪法。(6)公民应该承担义务,但是这些义务只能从公民所享受的自由与权利中产生,不存在任何独立于权利与自由之外的义务。(7)如果人民希望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他们可以通过他们的代表在议会中立法,如制定规范普通人行为的刑法、民法、婚姻法、赔偿法等。(8)义务的实现依靠法治,如果一个国家的法治不健全,在宪法中列举再多的义务也没有意义。例如偷税现象,不可能因为宪法中有纳税义务的条款就自动消失。

另一种观点主张在宪法中规定基本义务,主要理由包括:(1)公民义务与公民权利一样,先于国家而存在,对于国家来说,公民既享有天赋人权,又承担天赋义务,作为规范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宪法,在确认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规定公民义务。(2)基本义务是维系国家和社会正常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鉴于基本义务的极端重要性,为了保证基本义务得以切实实现,应当在宪法中予以规定。国家是公民的集合,公民是国家的构成元素,总体与个体休戚相关,如果个体不对总体尽必需的、基本的义务,那么总体就无法维持和存在;相应地,个体的一切权利也就无法得到保障。(3)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二者不可分离。从法律关系上讲,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有权利就必有义务。

反之,有义务也必有权利。因此,现代国家的宪法,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不容否认,在宪法中规定基本义务是有积极意义的。现代宪法上的义务与封建专制时期的义务有本质上的不同:封建时期的义务意味着国家权力可以强制公民做些什么,公民对于国家不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的设定与权利的享有不对称、不公正。现代宪法基本义务设定的目的或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幸福,或是为了基本社会秩序,有正当的、合理的依据,大体上与公民享有的权利相对应。而且,公民履行基本义务是公民积极行使政治权利的一个重要动因。例如,公民履行了纳税义务,自然就会要求有参与国事并监督国家权力。

四、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章的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如下。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是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证。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特别行政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实践证明,只有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各民族才能走向共同繁荣,也才能维护祖国的独立。因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和共同意愿,也是每一个公民必须维护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宪法》规定:“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务民族团结的义务。”维护统一与团结,是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必须切实履行的义务。

(二)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1.遵守宪法和法律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因此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已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目前作为履行一项宪法义务,每一个公民不仅自身要守法,而且要认真学法,宣传宪法与法律,要反对那种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钱代法的现象;督促有关组织或个人克服执法不严和执法不公的弊病。在我们国家要加强法治,还必须健全和强化法制监督体制,并大力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加强上上下下、里里外外的法制观念。

2.保守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涉及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布或者不准公布的各种文件、资料、数字等信息。泄密行为直接危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实践告诉我们,无论国家处于战时或和平时期,加强保密工作,在任何时候都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因此宪法把保守国家秘密,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加以规定,人人都必须遵守。

3.爱护公共财产

公共财产,包括全民财产和集体财产。它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建设四个现代化的物质基础,是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源泉,也是保障公民享受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物质条件。所以宪法把爱护公共财产作为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宪法》总纲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又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我们每个公民都有爱惜和保护公共财产的义务。

4.遵守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共同劳动中必须遵守的劳动秩序和劳动规则。它是保证生产和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所以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共同纲领》开始至现行宪法,都把遵守劳动纪律作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加以规定。对此,一切从事生产和工作的公民,都要严格遵守。

5.遵守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也称社会秩序,是指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和生活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共同的生活规范。这种规范,在不同的场所又有不同的要求。主要分为五种秩序: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这些秩序是由法律或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规章制度或者道德习惯等规范所确定的。遵守公共秩序是维护人们共同生活的起码要求,也是保证生产、工作、科研和学习能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因此,这也是公民必须遵守的基本义务之一。

6.尊重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指社会的公共道德。它是由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并为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可和提倡的行为规范。它与法律规范不同,是依靠社会舆论、习惯和教育等方法来维持的。但道德与法律有一致之处。一般来说,凡是道德不允许的,通常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在我国,公民自觉遵守社会主义公德,本身就是与社会主义法律的要求相一致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就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这与《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公德的内容是完全一致的。若干年前,我国总工会、团中央和全国妇联等九单位倡议的“五讲”、“四美”,即:“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以及“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这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拥护和响应。我国是举世公认的文明古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更应自觉地遵守社会的公共道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我们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与中华民族的每一个成员和全体公民都有密切关系。尤其在对外交往中,要注意维护国家荣誉和民族尊严。早在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就提出,要在国家工作人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人民群众中进行深入的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既要反对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又要反对奴颜婢膝、崇洋媚外。在同外宾接触中,要自觉做到热情友好,平等相待,文明礼貌,不卑不亢。这些要求,是爱国主义的重要内容,对于全体公民都适用。

现行宪法把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来规定,这是很有必要的。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我国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关系着祖国的前途和命运。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要有和平的环境。因此必须加强国防建设,提高自卫能力,做好反侵略战争的准备,这是毋庸置疑的。

而维护国家安全,加强国防建设,就必须建立一支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武装部队,因此服兵役也就成为我国公民的神圣职责。我国《兵役法》第3条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凡年满18周岁的,都有义务依照兵役法的规定服兵役。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为服现役;参加民兵组织,编入预备役部队或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为服预备役。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包括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的学生参加军事训练,也是履行兵役义务。根据兵役法规定,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资格,这属于不得服兵役。另外,应征公民有因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等情况的,国家不征集他们服兵役,这属于不征集服兵役。可见,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五)依法纳税的义务

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资金的重要来源,这对于任何国家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国家的性质不同,税收的性质也不同。我国公民依法向国家缴纳应交的税款,是支援国家建设的爱国行为。1980年我国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为了深化税制改革,简化税制,公平税负,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改。2005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该法再次进行修改,使之更符合实际情况。

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六)公民的其他义务

这里所指的“其他义务”,就是现行宪法第二章在公民基本权利的有关条款中所涉及的几项义务。即:

第一,公民有劳动的义务(第42条规定)。

第二,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第46条规定)。

第三,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在《宪法》第49条第2款作了规定。《宪法》总纲第25条指出:“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这表明,计划生育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宪法第二章的上述规定,是宪法总纲原则规定的延伸和具体化。过去若干年来,我国人口增长的速度大大超过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从1949年到1982年,每年人口的自然增长率为2.1%。如果不严格控制人口的增长速度,将严重影响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宪法把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并把它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这是非常必要的。党中央和国务院曾向全国人民提出要求: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入口素质。这是关系我们国家和整个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大问题,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第四,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在《宪法》第49条第3款中作了规定。尊老爱幼是中国人民的优良传统和美德。父母爱护、关心、培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这不仅是家庭的责任,也是社会的传统风尚。父母为抚养子女操劳大半生,他们在年老的时候,理应得到子女的尊敬和关心,在生活上给予赡养和扶助,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同样也是家庭责任和社会的良好风习。因此宪法的这条规定,完全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心愿,得到广大人民的拥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虐待老人和儿童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宪法和法律所禁止的,也是我国社会道德所谴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