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理学(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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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法的作用(1)

【导读案例】

案例1:1997-2006年,郑某利用担任国家药管局、药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之便,通过审批为制药企业谋取利益,并先后多次收受制药企业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2007年,北京市某法院开庭审理郑某案,并于同年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宣判后,郑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院核准。最高院复核认为,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郑某利用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案例2:星源公司是全球着名的咖啡连锁经营企业,在中国内地分别注册了“STARBUCKS”和“星巴克”文字及图形商标。2000年,经星源公司授权成立了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并开设了多家咖啡连锁店。不久,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以“星巴克”为字号,在该公司下属咖啡馆内使用与“星巴克”文字及图形相同或近似的服务标识。为此,星源公司认为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星巴克”等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决被告停止使用相关标识和含有“星巴克”字样的企业名称,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商标具有广泛的国际知名度,并为中国内地相关公众所熟知,认定“STARBUCKS”以及“星巴克”商标为驰名商标。2005年12月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STARBUCKS”、“星巴克”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专用权;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应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星巴克”文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内容讲解】

第一节 法的作用概述

一、法的作用概述

首先,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个人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影响。

也有学者将法的作用称为“法的功能”。虽然两者使用概念有异,但实质内涵是相同或相近的,都是反映法对个人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和效用。对法的作用,古今中外各个历史时期和各国的思想家、学者都有不少论述,例如,在我国历史上就有诸如法的“定分止争”、“令人知事”、“禁奸止暴”等作用的表述。但由于受到阶级、历史和世界观方法论的局限,以往关于法的作用的不少论述却未能全面、科学地揭示出法的作用的实质。马克思主义法学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将法的本质与法的作用,以及两者间的有机联系作了全面、客观、科学的论述,真正彻底地揭示了法的作用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性质。

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运用唯物史观看待法的作用。其有以下三项基本观点:

(1)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马克思主义将社会系统分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属于上层建筑,它的发生与发展归根到底要受制于社会经济基础,被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但法也同时具有对社会经济基础的能动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可能会推动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和进步。但无论如何,法对社会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将最终取决于社会经济基础自身的生命力状态。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2)法的作用的呈现须以国家权力的行使为载体,法的作用过程就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作为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而强行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对人和社会的作用必定要以法的实施为媒介来展现,而法的制定与实施过程本身就是国家权力的运用过程,是国家权力存在和运行的主要形式之一。因此,法的作用过程也就是国家权力的运用过程。

(3)法的作用过程是统治阶级或人民依照自己的意志影响和调整人的行为、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过程。统治阶级或占有统治地位的人们之所以要立法,其目的就是期望通过法的强制实施来达到建立和维护有利于他们的社会关系,建立和维护人的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而要实现这一目的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就是法。法是通过对个人和社会的指引、教育、评价、预测、强制、制裁等作用来有效影响社会,进而实现上述目的的。

本章导读材料案例2主要涉及法对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的商标权的充分保护,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维护。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出现要晚于注册商标保护制度,它是和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和复杂的商品交换相联系的。因为只有在较大市场规模的情况下,才有所谓驰名商标的出现,简单商品经济并不需要这种高级的商标保护制度。这个例证充分反映出法与时代、与社会经济基础发展历程的相生相随,以及法对社会经济基础的积极作用。

最后,法的作用按法作用于人的行为和作用于社会关系两者之间不同的形式与内容为标准,可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又可分为法的指引、法的预测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法的评价作用和法的强制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和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二、法的作用的重要性和局限性

(一)法的作用的重要性

(1)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十分重视和充分发挥法的作用是构建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基点。

(2)法的作用的全面有效发挥,是包括社会道德规范在内的各种社会规范正常以至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和支点。

(3)法的作用的全面有效发挥,必将极大地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4)法的作用的全面有效发挥,必将极大地推进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法治化国家目标的早日实现。

(5)法的作用的全面有效发挥,必将推进我国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公平与效率兼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

(二)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在对人与社会方方面面具有深刻影响和广泛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它自身的局限性。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作用环境下,法的作用也是一定的、有限的。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的作用的历史局限。首先,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它必须源于它所依存的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而产生。尽管法可以在现存条件下有一定的前瞻性,但毕竟“存在决定意识”,一定的法总是一定时代的产物。并且,法的自身性质也要求法的内容有相对的特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但社会的发展却是永恒的、日新月异的。因此,较之于不断的、丰富多彩的社会发展而言,法往往会显示出它的滞后、疏漏和不相适应。

(2)法的作用的范围局限。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多种多样、千姿百态。统治阶级或占有统治地位的人们不可能也不必要对所有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都加以立法规管调整,而只是选择那些基本的,关乎社会稳定发展,关乎统治阶级或占有统治地位的人们,对社会实施有效统治的重要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予以立法加以管理和调整。而对其余的社会关系、人的行为则让由诸如道德、民约、习俗加以调整。例如,任何国家都会对将构成家庭关系的配偶关系及其相关行为用设立亲属法类中的婚姻法加以规范和调整,而我们尚未听说对社会成员间的恋爱关系加以立法调整的事例,后者将由其他类型的规范加以调整。这就说明,法的内容及调整对象在社会关系种类的空间履盖上是有限的。这就导致法的作用也就不可能是“法海无边”地针对所有的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总之,法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法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3)法的作用的条件局限。法的作用是通过法的实施来实现的。而法的实施效果的好坏不仅与社会成员,尤其是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素养、法律职业道德密切相关,而且也与法的实施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手段密切相关,而这些物质条件和技术保障又有赖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法的实施受限于上述“软”、“硬”件条件,同样,法的作用也将受制于这些条件。“徒有法不足以自行”。法的作用总是在一定条件下发挥作用的。任何希求法有超越现实条件的作用发挥,都是忽略了客观存在的法的作用的条件局限。

“法不是万能的,没有法是万万不能的”,这一辩证的理念真实地反映了法的作用的重要性和局限性矛盾统一的关系。因此,我们既要消除“法律虚无”的观念,也要防止“法律万能”的思想倾向,从而科学地认识法的作用。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

法作为国家制定并赋予其国家强制力而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规范个人行为,调整社会关系,从而实现其社会作用的特殊形式。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法的指引、预测、教育、评价和强制等五方面。

一、法的指引与预测作用

(一)法的指引作用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行为从而对人们形成引导的作用。这种调整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对人们行为的引导或指引。法的指引作用的发挥是以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要求的知悉为前提的。法的指引是国家通过法的公布来宣示国家对社会成员行为,以及构建社会关系,营造社会生活状态的价值取向和发展目标。通过已由法的确定内容所展示的国家对人们行为、社会关系调整的意志,即国家赞成鼓励或指令人们做什么,反对限制人们做什么,以及国家将惩罚什么样的行为等来指引人们的行为。

依指引的对象标准区分,指引可分为规范性指引和个别性指引。个别性指引,是指通过具体指示形成对具体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命令就是一种个别性指引。规范性指引,是指通过一般规则对同类人或行为的指引。法律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性的指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调整就是一种规范性指引。规范性指引虽然有其指引较抽象、针对性较弱的缺点,但它更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效率性强、易推广的优点,因而更有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

依立法技术不同,法的指引可分为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确定的指引,也称为义务性指引,即法通过设定法律义务的方法,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应当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不确定的指引,也称为授权性指引或选择性指引,即法通过在法律中授予社会成员以法定的权利,告知社会成员国家允许其可自主选择从事的行为权限。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作用所起到的效果都是法律要指引人们能清楚地认识到应为、可为以及不可为的行为界限,从而达到防止人们做法律已明确禁止的行为,要求人们做法律规定应做的行为,鼓励人们自行选择做法律允许做的行为的目的。

(二)法的预测作用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和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会如何行为及行为后果,特别是国家(具体通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会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法作为国家确定的统一规则,不仅为社会成员所公认,而且帮助人们预测和估计自己与他人各自行为对彼此的影响和后果,从而帮助人们借助法的预测作用,有预见地安排和计划好自己的行为,妥善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个人与其生存所在自然界之间互动的关系。法的预测作用可以有效地减少人们行为的偶然性、盲目性和破坏性,减少社会成本,提高行为效果,降低行为代价和风险。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可以使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各个主体能事先预见到自己采取不同交通行为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为法的预测作用,人们就可以循着法律这一社会公认的普遍规则来合理筹划和实施自己的行为,以求规避行为风险,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