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婚姻家庭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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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婚姻家庭与法律(2)

(3)婚姻这种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与其他两性结合形式有着本质区别。婚姻是得到社会认可的两性结合,符合一定社会的婚姻伦理标准的。什么样的两性结合是婚姻,具备哪些条件的两个人才能结合,是有与一定生产方式和社会条件相适应的社会标准的。这种社会标准的直接形成是社会诸因素(如政治、经济、法律、道德、宗教、习惯等)合力作用所致。婚姻不仅体现着夫妻之间的合作,也体现着夫妻与他人的合作。一对男女要成为夫妻,需要得到社会其他人的认可,才能产生对其他的个人、家庭或通婚集团的排他性;否则,就只是通奸、姘居、非婚同居,而不是婚姻,并随时可能招致他人的干预,甚至受到惩罚。夫妻合作的目的和内容是多种多样的。当事人受什么样的社会条件支配,就会有什么样的动机和目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力水平及生产关系,婚姻就会承担其与相适应的职能。迄今为止的人类实践证明,作为人类两性关系文明进步的结果,一男一女的组合才是成本最小而又最稳定的两性关系。

(4)婚姻家庭所承担的职能证明了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婚姻的目的是通过婚姻制度维持两性结合的秩序。

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婚姻家庭形态受经济基础决定,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马克思指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社会,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37页。

社会。”研究表明,无论是原始社会还是阶级社会,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有与其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变化和发展,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形态的依次更替,都是经济基础发生变革的结果。诚然,其他因素对婚姻家庭制度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经济基础才是决定性因素。否认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单纯以“意志”、“心理”、“欲望”、“本能”、“文化”等因素解释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就无法科学地回答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婚姻家庭制度能够通过自身机制和特定途径促进或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凡是与同时代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能解放生产力,推动生产和经济发展;反之,与所处时代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就会成为束缚和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因素。

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制约。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和社会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是在较大程度上受血缘关系的支配。因此,评价特定社会的婚姻制度时,既不能孤立地仅就这一制度本身考察,亦不能以某种永恒不变的道德标准来衡量,而应当全面地历史地加以分析,归根到底看其在当时对社会生产力发展起了什么作用。

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受上层建筑其他部分的制约和影响。政治、法律、道德、宗教、风俗习惯、文学艺术等因素对婚姻家庭制度有不同程度的影响。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是通过上层建筑各个部门的媒介作用反映出来的。

政治在上层建筑领域处于首要地位,其对婚姻家庭的影响十分明显。统治阶级总是采用政治手段对婚姻家庭制度提出要求,干预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而婚姻家庭制度也总是为一定的政治制度服务。恩格斯在论及封建的婚姻关系时指出,对于统治者,“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意志”。我国古代封建专制与宗法制度的统一,典型地反映出政治与婚姻家庭制度的密切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的社会政策和治理思想,是确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依据。

在阶级社会里,婚姻家庭法是一国或地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其婚姻家庭制度的直接表现和典型形式。一切统治阶级无不运用法律形式把其认同的婚姻家庭形态固定下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而法律化后的婚姻家庭制度更具系统性、稳定性,并有强制效力,直接公开地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

道德是分辨是非、善恶、美丑和荣辱以调整人与人关系的社会规范体系。道德规范中包含着大量的有关婚姻家庭的信念和行为准则。各个时代的婚姻家庭制度无不吸纳和借助道德的力量来发挥作用。与法律相比,道德对婚姻家庭的要求更高、约束范围更广、影响时间更久远。特定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可以受到不同价值的道德的影响,统治阶级总是通过舆论宣传等各种形式,强化其道德观念。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建设中,应充分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发挥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作用。

宗教是一种以神的意志和对神的崇拜为核心的信仰与行为准则。宗教的礼仪、戒条和教义中包含着大量的有关婚姻家庭的内容,通过人们的宗教信仰来调控婚姻家庭关系。在信奉宗教的国家、民族、家庭和人们中,宗教直接制约着婚姻家庭生活,在某些国家的一定时期,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和司法权甚至直接由教会把持,婚姻家庭制度表现为一种宗教规范,或者将某种宗教的经典作为婚姻家庭立法的根据。在历史上,中世纪的欧洲教会垄断了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权力,婚姻家庭制度从形式到内容都归入教会;古代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教的教义《古兰经》有关婚姻家庭的内容历来是穆斯林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依据;印度教的《摩奴法典》等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信仰有关宗教的国家或地区的婚姻家庭制度。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在当代许多国家或民族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但这种影响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已经进一步削弱。我国是多教派的国家,但除个别少数民族外,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较小。不过,封建迷信对国人的婚姻家庭生活有较大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和政府的一贯立场是,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反对利用宗教力量非法干涉婚姻家庭行为。

风俗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世代沿袭与传承的行为模式,带有较强的民族性、地域性。各国、地区或民族的婚姻家庭领域存在大量的风俗习惯。某些为法律和道德认同的风俗习惯是婚姻家庭制度的组成部分;有些风俗习惯虽未上升到法律或道德层面,但对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起着一定调节作用。

风俗习惯本身有文明健康与愚昧落后之分,对于广大群众婚姻家庭生活合理总结的文明的风俗习惯,应予以保持和发扬;对于愚昧落后的婚姻家庭习惯应该有意识地否定和根除。

此外,文学艺术通过其生动活泼的艺术形象,反映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并对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和行为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也是影响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婚姻家庭的功能与作用

组织婚姻家庭实现人类生活,是人类迄今为止普遍而成功的基本经验之一。

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担负着特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古代家庭的职能和作用,包括物质资料生产与消费、劳动力再生产、家庭人口抚养、未成年人教育、精神满足。近现代以来的家庭,除了组织物质资料生产的职能有所弱化外,其他各种职能仍完整地保留着,并且至今仍难以为其他社会组织形式所取代。

当然,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中,这些职能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了解这些职能,对于客观认识婚姻家庭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现人类自身再生产的职能

一定的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条件。两性结合、生育后代及其血缘联系是人口生产的过程,这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男女结婚、组成家庭、生育子女、繁衍后代,是所有社会家庭的共同职能。历史经验告诉人们,生养子女所需的相对稳定的两性结合和和谐的共同生活环境,通过婚姻、家庭形式才能成就。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结婚、离婚必须考虑子女利益,受一定的伦理力量影响。

人口再生产不应当视为一个纯自然的活动。从历史上看,在农业社会,由于受分散的小农经济的制约,家庭成员所需的物质资料主要依靠家庭生产,医药卫生服务水平低,人口再生带有较大随意性,不仅家庭生产的人口数量较多,而且抚育艰难。到了近代社会中,尽管医疗科技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人口再生产条件大大改善,但由于受到市场经济规律的调节,婚姻家庭生产的人口并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们越来越注重自我发展和自我享受,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成为普遍的家庭结构。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养老社会化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模式。对父母来说,生养子女更大程度上是为社会作贡献,“少子化”成为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普遍社会现象;婚后不生育子女的夫妻数量有所增长,形成了“丁克家庭”现象。

(二)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家庭的经济职能,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决定的。家庭作为物质资料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在古代社会,家庭是组织生产和消费的最重要的经济单位,家庭生活所需的消费品和社会生活所需要的物质资料主要由家庭生产。到了近现代社会,由于大工业的发展和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家庭的经济职能大为削弱,除部分家庭仍保持着组织生产的职能外,许多家庭仅仅是组织物质消费的经济单位。在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量家庭仍担负着组织生产的职能;作为组织消费的经济单位,家庭则是社会分配与个人消费之间的中介。

(三)教育的职能

家庭作为一个教育单位,在人类社会化过程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家庭教育是社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是其他教育不可替代的环节。

在社会教育事业不发达的古代,家庭教育是人类完成社会化的最基本途径。

到了近现代,学校教育和其他形式社会教育的诞生为社会教化提供了更多途径,但家庭教育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家庭是人们最初的生活环境和主要活动场所,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感情联系和经济联系,使家庭教育具有不同于其他教育形式的优势和特点。

(四)抚慰精神和安定心绪的职能

人类是社会动物,婚姻家庭作为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体,恰好满足了人类群体生活的要求,从而实现精神满足与安定。

维持夫妻生活是婚姻所承担的另一个功能。夫妻在日常生活中相互照顾,是其他社会组织机构或个人无法取代的。夫妻生活是人类总体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生活方式是社会物质资料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补充。社会生产方式则直接决定着夫妻生活的内容,包括夫妻一起生活、消费,体力和脑力等方面相互补充,相互帮助、相互照顾,性满足等。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相应的财产关系。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往往是离婚的法定原因。婚姻形式的许多变化与夫妻生活内容的变化有关。

维持和满足家庭成员精神生活,是婚姻家庭的重要职能之一。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夫妻精神生活的内容日益丰富,婚姻与爱情统一变得可能和可行。爱情是希求男女双方共同生活、长久相守的一种特殊心理体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爱情作为夫妻行为准则的“宪法”向现代婚姻提出了许多伦理要求,对婚姻稳定和幸福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当然,爱情的产生也要受制于一定社会条件,并受伦理制约。

当然,家庭作为将家庭成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组织形式,以上列举有关生育、性满足、经济、感情、社会化等功能仅是主要功能,而非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