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婚姻家庭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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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夫妻财产制(6)

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财产权利、履行财产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按照有效约定规定进行。我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任何一方违背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必须注意,婚前订立的夫妻财产契约,依法应自婚姻成立之时生效。婚后订立的财产契约,只能自订立之日起生效,约束以后的夫妻财产关系,契约订立以前的财产关系适用法定财产制或原有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契约对第三人的效力。各国或地区的婚姻立法均要求夫妻财产契约具备公示性,始得对抗第三人;否则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例如《日本民法典》采用登记程序,规定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申报前登记财产契约,否则不得对抗夫妻财产的承受人及第三人。在我国,只有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才能对该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否则,该财产契约只在婚姻内部有效,对外不产生对抗效力。对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财产约定发生争议的,根据《适用栀婚姻法枛解释(一)》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此外,在夫妻财产制上,《婚姻法修正案》施行后,当事人原订立的约定,符合修正案规定的,应当继续有效;不符合修正案规定的,需依法重新订立方为有效。

第五节 夫妻的债权和债务

一、夫妻的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夫妻债权债务应区分为共同债权与共同债务、个人债权与个人债务,并以此为前提确定清偿主体、清偿责任和清偿方法。

(一)夫妻共同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债权和夫妻在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婚姻法修正案》没有明文规定夫妻共同债权问题,根据其中第39条、第41条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和债务问题的规定,夫妻共同债权受法律保护。夫妻共同债权作为夫妻财产的组成部分,是夫妻双方的利益,对夫妻双方都有好处,不易发生争议。夫妻共同债务是对夫妻双方的不利益,易生纠纷,而且债务涉及民事交易安全即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所以特别在第41条作了专门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确定为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夫妻一方或双方将共同财产出借他人形成的债权;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债权的债权;其他依法应属夫妻共同债权的情形。

共同债权应由夫妻共享。不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实现的共同债权,还是离婚后才到期的共同债权,均属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依法应归婚姻当事人双方共享。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权人,不论债权形成时是以谁的名义,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如果是离婚后债权才到期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时应协议处理共同债权。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实际处理时,应尽可能注意债权实现的方便。

(二)夫妻个人债权

夫妻一方因其个人特有财产形成的债权和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利益的债权,是夫妻一方个人债权。

夫妻一方个人债权的范围与婚姻当事人实行的夫妻财产制有密切关系。实行不同财产制的夫妻,其个人债权的范围大小差别很大。在一般共同制下,通常不存在夫妻一方个人债权。在限定共同制下,夫妻一方的债权范围的大小根据约定确定。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一方个人债权的范围是所有夫妻财产制中最大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一方个人债权的范围主要有:夫妻一方婚前依法享有的债权,夫妻一方因接受继承时作为死者遗产一并转移过来的债权,夫妻接受赠与时因赠与人在合同中确定归受赠人个人所有的债权,夫妻一方婚后个人特有财产形成的债权,其他依法应属个人债权的情形。

个人债权当由债权人个人行使并独自享受利益。配偶另一方不具有共同债权人的资格,不能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对其个人债权有权依法处分,无须事先征得配偶另一方的同意或意见;但债权人利用个人债权实施有损婚姻共同利益的行为的除外。夫妻一方个人债权是其个人财产的组成部分,是确定该方个人经济能力的根据之一。

二、夫妻的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以及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

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债务属何种性质,可以从两方面把握:第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

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该债务应认定其为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41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意见》第17条、第18条规定,共同债务的范围如下:

(1)夫妻为婚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例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共同居住的住房、为支付夫妻一方所需医疗费用等所负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包括抚养双方共同婚姻所育子女、抚养夫妻各自原先婚姻所育子女、抚养养子女、抚养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但夫妻一方抚养其在本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育的非婚生子女所需费用支出而负担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培训费及其他正当而必要的开支。

(3)履行法定赡养、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夫妻一方依法负担赡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扶养兄弟姐妹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或双方因共同财产管理需要所负债务。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期间,因修缮而支出的费用、缴交税费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5)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所负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该遗产利益已为夫妻共享,继承人因接受遗产所负的债务理当视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6)为支付婚姻家庭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8)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不仅指夫妻双方实际上直接在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这类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婚姻共享的情形。

(9)其他在婚姻生活中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婚姻法修正案》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的精神适用于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凡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应由夫妻以个人财产负担。具体清偿办法,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确定共同债务清偿责任时,应充分注意夫妻双方负有共同清偿责任。因此,无论是协议清偿还是判决清偿,当实际确定夫妻一方为清偿者时,另一方仍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婚姻法修正案》强调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共同清偿责任,至于是以共同财产清偿还是用其他方法清偿尚在其次。这一修改,使夫妻各方对共同债务的责任更加明确,为债权人债权安全提供了较为周全灵活的保障。

(二)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因无关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所形成的债务。夫妻虽为婚姻共同体的共同主人,他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不可分,但是夫妻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责任。同时,为鼓励夫妻各方多为婚姻作贡献,不做或者少做有损婚姻共同利益之事,并对其本人行为负责任,确有必要设立个人债务。

下列债务依法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依法应为该方个人债务。但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已经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添置该项财产所负担债务也应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夫妻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这里的扶养是广义的,泛指抚养、扶养和赡养三种情形。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夫妻一方因经营管理其个人财产所负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管理、经营其个人特有财产所负经济负担,应构成个人财产责任,与配偶他方无关。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本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但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不过,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同意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否则,该约定只在婚姻内部有法律效力,对债权人,夫妻双方仍应是共同债务人,对该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6)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财产所负担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得到财产或因接受赠予获得财产时,获得该财产负担债务的,如被继承人指定或赠与合同约定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则该债务也应相应地纳入该方个人名下,由其个人承担。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扶养非婚生子女所负的债务。例如夫妻一方因个人酗酒等明显不合理开支所负债务,应属个人债务。

个人债务依法应由责任者个人承担。个人承担是指责任人应用其个人财产承担个人债务的清偿责任,配偶他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者责任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而以夫妻共同财产垫付的。则在责任者个人财产有足够清偿能力时,应向共同财产作相当垫付部分的清算,或者在分割或清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扣除用共同财产替债务人垫付的部分。否则,对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有可能发生财产责任不明的结果。

【复习提要】

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涉及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对外的财产责任及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与分割。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前财产等财产依法归个人特有。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部分共同制是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夫妻依法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选用其中之一。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婚姻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为共同负担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课后练习】

1.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具有哪些意义?

2.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涵是什么?

3.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哪些权利?夫妻对共同财产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4.我国为什么要确立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

5.法律设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该制度会给当事人的婚姻带来哪些积极和消极的影响?

6.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三种夫妻财产制类型是基于哪些考虑?夫妻财产约定依法应当采用什么形式?

7.45岁的傅广定离婚两年后,欲与32岁的耿晓敏女士结婚。婚前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耿晓敏搬到傅广定的公寓房居住,家庭日常开支由夫妻俩各承担一半;凡有大宗开支全部由傅广定承担;双方各自所得财产积余归各人。请问:这对当事人的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合法?属于哪一种财产制类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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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特有财产制有哪些合理性?

10.试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几次夫妻财产制修法,分析中国社会的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