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婚姻家庭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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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家庭财产(3)

四、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分配遗产的继承方式。根据《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依法用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人称为遗嘱人;依遗嘱取得遗产的权利称为遗嘱继承权;依遗嘱享有继承权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

(一)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处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遗嘱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遗嘱是单方民事行为。遗嘱人生前设立、变更或者撤销自己的遗嘱,只须本人单方意思表示并依法定形式为之,无须征得任何人同意,即可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第二,遗嘱是遗嘱人须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由他人代理。因此,遗嘱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民事行为。第四,遗嘱是要式民事行为。为防止伪造或者篡改遗嘱,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须依照法定形式进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遗嘱成立的条件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订立遗嘱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合法有效成立。

1.遗嘱人立遗嘱时须具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遗嘱是处分本人所有的财产的民事行为,因此遗嘱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胜任设立遗嘱。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具备遗嘱能力。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来判断。遗嘱人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即使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遗嘱人立遗嘱时无遗嘱能力的,即使后来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原先所立遗嘱仍无效。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人是根据本人的真实意愿自愿订立遗嘱,处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有效。凡遗嘱人是受胁迫、受欺骗而订立的遗嘱,或者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均非出自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而无效。

3.遗嘱内容须合法

遗嘱内容必须明确,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并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应当认定遗嘱无效。同时,遗嘱应明确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指明所处分遗产的名称、数量、特征及其所在地;指明遗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或受遗赠人受遗赠的遗产数额,遗产分配方法;如果遗嘱人对遗产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接受遗产附有义务的,则应指明义务;指定遗嘱执行人等。此外,必须注明设立遗嘱的时间。

4.遗嘱的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

遗嘱是要式行为,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为了保证遗嘱真实合法,减少日后争议,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设立遗嘱允许采用下列五种形式之一: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由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公证遗嘱是所有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的遗嘱;其他法定形式的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这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并注明年、月、日。这类遗嘱,因为简便易行,是最常见的遗嘱形式。

(3)代书遗嘱。这是指他人记录遗嘱人口述而形成的遗嘱。为保证代书遗嘱真实,代书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如果遗嘱人不能签名的,以捺指印代替;不得由他人代为签名。

(4)录音遗嘱。这是指遗嘱人的口述的意思表示经录音磁带记录而形成的遗嘱。为保证录音真实,利用录音形式设立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这是指遗嘱人利用口头语言表示意思的遗嘱。鉴于遗嘱人死后,口说无凭,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或者伪造,发生争议时,不易查证,我国《继承法》对采用口头形式设立遗嘱有严格限制。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而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上列遗嘱形式中提到的见证人,担负着证明职责。因此,见证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遗嘱处分的财产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下列人员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合伙人等。

(三)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在立遗嘱人生存期间,他(她)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改变或者撤销原先所立遗嘱,以确保其遗嘱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考虑到社会情况和个人情况可能的变化,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的变更是指立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下的遗嘱的部分内容。遗嘱的撤销是指立遗嘱人取消原先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与订立遗嘱相同,遗嘱的变更或者撤销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亲自实施,不得由他人代理。

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方式有两种: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公开表达其意思,明确表示修改或者撤销其遗嘱。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形式,应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推定方式是指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或者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在法律上推定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了原先所立遗嘱。立遗嘱人先后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推定最后所立遗嘱为遗嘱人的最后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其中公证遗嘱的,则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在继承开始前,遗嘱灭失或者部分灭失的,或者遗嘱处分的财产之所有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

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遗产,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是指遗嘱人死亡后,由特定人按照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处理遗产,实现遗产所有权转移的行为。执行遗嘱的人称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时间始于因遗嘱人死亡而致遗嘱生效时。

遗嘱执行人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社会团体、相关组织。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有三种不同情形:一是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二是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三是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备独立的管理遗产并执行遗产分配行为的能力。当然,遗嘱执行人负有管理遗产和执行遗嘱的职责。

(四)遗嘱的适用

遗嘱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5条、第27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死者生前虽立有遗嘱,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遗产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第二,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第三,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第四,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涉及的遗产;第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五、遗赠

公民享有遗赠权。遗赠是指公民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部分或者全部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人称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遗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或者遗赠受领人;通过立遗嘱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与他人的权利称为遗赠权;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称为受遗赠权。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社会组织、国家。

遗赠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遗赠是遗赠人亲自实施的单方无偿民事行为。公民可以在其个人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通过遗嘱将其财产赠送他人,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第二,遗嘱是要式民事行为。遗嘱须通过遗嘱方式为之,故须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第三,受遗赠人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社会组织、国家。因为如果受遗赠人属于法定继承人,则属于遗嘱继承而非遗赠了。第四,遗赠财产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遗嘱人只能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不得侵害他人利益,不得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逃避税费和债务。

遗赠不同于遗嘱继承和赠与。三者虽都是自愿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但是,在遗嘱继承中,接受遗产的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他们既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又承担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始放弃继承,未作任何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在遗赠关系中,接受遗产的人须为非法定继承人,他们只享受接受遗产的权利,不承担清偿死者生前债务的义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悉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赠与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国家在其存续期间实施的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送给他人的行为,须有双方合意始得成立,无法定形式要求,但以赠与人实际交付赠与物才能生效,这与公民死亡时才生效的遗赠不同。

六、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自愿订立的协议,约定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死亡后,其遗产归扶养人所有。遗嘱扶养协议一旦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了保证年老、体弱等人有尊严地体面生活,我国继承法鼓励公民通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解决养老困难。这也有利于减轻家庭、社会的负担。遗嘱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遗嘱扶养协议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遗赠扶养协议主体有一定限制。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须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第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的有偿行为。遗赠扶养协议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遗赠人享受扶养人扶养,是以承诺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扶养人为前提条件的;扶养人有义务按约定扶养遗赠人,在履行扶养义务后受领遗赠人的遗产。第三,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行为,但其赠与须等待遗赠人死亡才发生效力。第四,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行为,即双方须订立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包括遗赠和扶养两个方面。通常涉及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及财产所在地;扶养的内容、要求和方式;以及当事人双方要求写明的其他事项。遗嘱扶养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应当自觉履行协议约定条款。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依法可以解除。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协议解除;当事人一方坚决要求解除,双方协商不成时,要求解除一方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扶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扶养义务,致使遗嘱扶养协议解除的,扶养人已经支付的扶养费一般不给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的,应当偿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

【复习提要】

我国现行没有法定的专门的家庭财产制度。家庭财产关系中,除夫妻适用夫妻财产制度外,其他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在所有权关系上,适用普通财产法规定,与一般社会成员无区别。但是,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生活,可以通过约定或者共同劳动等形成家庭财产的共有关系。特别是农村家庭对农地的承包经营,通常以家庭人口共同劳作、共同经营,是特有的家庭用益物权。一个家庭成员死亡,会发生遗产继承。公民有权通过遗嘱指定遗产继承人或将遗产赠与他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律鼓励公民与他人订立遗嘱扶养协议。

【课后练习】

1.家庭财产关系包括哪些具体的财产关系类型?

2.家庭财产的功能有哪些?

3.家庭成员对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享有哪些权利?

4.家庭成员死亡时,其生前个人财产应当如何处理?

5.公民如果立遗嘱对其财产作出安排时,能有哪些处理方案?须受到哪些限制?为什么?

6.现年16岁的程杰浩一直与其父母共同生活,他自己积攒的压岁钱已有5000元。请问:这笔钱是家庭财产吗?

7.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乡镇奖励给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父母的“独生子女费”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

8.我国《继承法》规定现行法定继承人范围时主要基于哪些因素考虑?

9.遗产依法可以由哪些财产项目构成?

10.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的遗产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