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婚姻家庭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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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家庭扶养(2)

第二节 扶养义务的履行、变更和消灭

一、扶养义务的履行

扶养义务的履行,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权利人有请求扶养的必要

扶养的必要,是指权利人不能依靠本人的财产或劳动而维持生活。

不能维持生活的人,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无财产;二是无劳动能力。虽无财产,但具备劳动能力,自己能够谋生的,不会发生生活困难;虽无劳动能力,但有足够财产供其本人使用的,生活也不会发生困难。既无财产又无劳动能力的人,就会遇到生活不下去的困难。

2.扶养义务人有扶养能力

负担扶养义务的人,本人生活尚不能维持的,或者其收入或财产刚刚够其本人生活的,也难以履行扶养义务。法律不要求扶养义务人牺牲自己的生活去扶养他人。此时,权利人也有扶养需要,也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扶养。

扶养义务的履行,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两个条件均缺,或者欠缺其中之一,均不具备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

理解扶养义务履行的条件时,应注意下列两方面:一方面,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夫妻相互扶养,要求“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扶养权利人与扶养义务人处于同等生活水平之中,而不能是自己生活有余力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另一方面,对于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不受子女无财产的限制。子女虽有个人财产,但父母有扶养能力的,父母首先应利用自己的财产抚养子女,只有当自己的财产或经济能力不足时,才可以为了未成年子女本人的利益,动用子女自己的财产来抚养子女。

二、扶养义务的变更

扶养义务的变更,主要是指扶养费的增加或减少。扶养义务的履行视权利人的需要和义务人的能力而定,在履行过程中,若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发生变化,均可能导致扶养义务变更的可能。例如扶养权利人完成义务教育升入高中,其教育费用大增,可能要求义务人增加扶养费给付金额。又如,扶养义务人失业,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改变,扶养能力大减,原先确定的扶养费金额难以支付,可能就有变更的必要。

扶养义务变更需由当事人提出请求。有扶养义务变更的需要时,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请求,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即可变更。若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要求变更一方可以提起扶养费变更诉讼,经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三、扶养义务的消灭

扶养义务的消灭有三种原因:

(1)当事人死亡。扶养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故无论是扶养权利人或者义务人,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死亡的,扶养义务即终止。

(2)当事人身份关系消灭。扶养义务的发生,是以当事人双方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的。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特定亲属身份消灭,必然引发扶养义务消灭。例如夫妻离婚后,相互不再是配偶,当然无配偶扶养义务可言;子女被他人收养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转移给了养父母与养子女,原先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随即终止。

(3)扶养条件消灭。扶养需要和扶养能力均具备时,扶养义务始得履行。

故两者俱缺或缺一时,扶养义务停止或消灭。例如原先未成年的子女已经成年,则其要求父母扶养的条件已消灭,扶养义务当然消灭。

第三节 扶养范围和扶养方式及程度

一、扶养范围

亲属之间的扶养是相互的。现代扶养法基于人格独立的观念,每个家庭成员都有独立的财产权,所以扶养义务的负担、扶养权利的享有均不是片面的。婚姻法基于个人人格独立、财产独立的原则,规定近亲属相互之间负有扶养义务,促使一定范围亲属彼此协助,共同维持生活。

二、扶养方式

关于扶养方式,我国《婚姻法修正案》无明文规定。从社会生活实际看,通常的扶养方式有三种。第一,将扶养权利人迎进扶养义务人家中,与扶养义务人一起生活。这种扶养方式是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实时履行扶养义务,不仅方便及时履行扶养义务,而且扶养权利人在获得物质供养的同时,获得了精神上的慰藉和满足。第二,给付一定的生活费。这种扶养方式下,有定期给付、不定期给付及设定供养财产供扶养权利人收益等多种方法。履行扶养义务仅限于给付一定生活费的方式,仅适用于生活能够自理的受扶养人。否则,给付扶养权利人最多的金钱,仍不能帮助其实现维持生活。第三,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这种扶养方式省却了扶养权利人购置生活用品的劳累,方便生活。

三、扶养程度

履行扶养义务时,扶养权利人总希望越充裕越好;扶养义务人则可能相反,希望越微薄越好,这是人之常情。正因双方的利益趋向不同,扶养水平或程度容易发生争议,应当有适当标准作为评判依据。但是,扶养以何种水平为适当,我国《婚姻法修正案》无明文规定。对此问题,学者们的理解不尽相同。

应区分扶养权利人与义务人关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履行扶养须与扶养义务人的能力、受扶养者的需要和身份相当,不以支付其不可或缺的需要为足矣。这是父母子女关系或婚姻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若无此义务,就无所谓父母子女或夫妻了。不应该允许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夫与妻双方的生活是差异极大的“二重天”。而对于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因只有一方具备特殊情形不能维持生活时才适用,宜理解为与受扶养者的需要和身份相当即可,即以支付其不可或缺的需要足矣。例如,兄长过着富裕的生活,受兄长扶助的弟弟并非一定能过上富裕生活。扶养无论发生在哪一类亲属之间,都没有要求扶养义务人牺牲自己而扶养他人。

扶养义务的内容,包括维持日常生活的费用、医疗费用、未成年人的教育费用、丧葬费用等。

【复习提要】

本章讨论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扶养是特定人对不能依靠本人的财产或劳力谋生的特定亲属,提供必要的经济供给的法定义务。扶养请求权只能由权利人本人行使、享有。权利人行使扶养请求权,须具有扶养的必要,扶养义务人有扶养能力。扶养义务的承担限于近亲属之间。扶养方式无特别限制,以满足扶养权利人必需为首要。扶养费根据权利人的需求和义务人的经济能力可以增加或者减少。

【课后练习】

1.扶养的意义有哪些?

2.扶养的性质是什么?

3.夫妻之间的扶养有无程度要求?

4.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以满足对方的必需即可抑或虽无余力仍需牺牲自己而扶养对方?为什么?

5.当一个人同时承担对多人的扶养义务时,扶养义务的履行是否有先后顺序之分?

6.扶养方式有哪些?

7.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履行有无特殊性?

8.哪些情形会导致扶养关系的终止?

9.未成年子女有较多个人财产时,父母能否动用子女的个人财产履行抚养义务?为什么?

10.当代社会强调国家组织提供社会保障的环境下,家庭法是否有必要规定近亲属之间相互负担扶养义务?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