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文献案例与疑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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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中国近代史上的不平等条约(1)

主要条约介绍

从第一次鸦片战争(1840-1842)到八国联军战争(1900-1901)的六十多年中,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多达数十个。这是帝国主义侵华的历史罪证,也是旧中国统治者丧权辱国的记录,中国人民永远不能也永远不会忘记这些历史!

中英《南京条约》

又称《江宁条约》。1842年8月29日签订。条约规定:1、中国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港口;2、割让中国领土香港;3、中国赔偿二千一百万。

1843年7月22日和10月8日,又签订了两个补充条约:《五口通商章程》《虎门条约》。进一步规定了英国帝国主义在华的特权:1、压低中国关税,规定进口税率5%;2、允许外国兵船停泊在中国通商港口;3、准许英国在“五口”租界。

中美《望厦条约》

1844年7月3日签订。又称《五口通商章程》。条约使美国取得了英国《南京条约》同样的特权,并又规定:扩大领事裁判权,允许美国兵船自由出入中国通商港口。

中法《黄浦条约》

1844年10月24日签订。即《五口贸易章程》,使法国除取得了英、美在中国的同样特权外,还增加:1、允许和保护在通商港口建造天主教堂和坟地;2、取消清政府对天主教的禁令,发还教堂。

中英《天津条约》

1858年6月26日签订。主要内容是:

1.英国公使得驻北京,并在通商港口设领事馆。

2.增开南京、台南、汉口、九江等九个通商口岸。

3.英国人可以往内地游历、通商。

4.英国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

5.中国给英国赔偿白银四百万两等。

中法《天津条约》

1858年6月27日签订。使法国除取得英国上述特权外,又规定:

1.允许天主教入内地自由传教。

2.法国兵船可以在通商口岸停泊。

3.中国给法国赔款白银二百万两。

中俄《瑷珲条约》

1858年5月签订。主要是:

1.中国将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以北的大片领土割让给俄国。

2.乌苏里江以东至海的中国土地改由中俄共管。

中俄《天津条约》

1858后6月13日签订。主要是:

1.允许俄国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南、琼州七口通商。

2.准许在中国设领事,并派兵船在通商口岸停泊。

3.准许俄国教士入内地自由传教。

4.日后中国若给其他国家以通商等特权,俄国得一律享受。

中美《天津条约》

1858年6月18日签订。主要是:

1.美国公使驻北京。

2.增开潮州(汕头)、台南通商。

3.扩大最惠国待遇等。

中英《北京条约》

1860年10月24日签订。又增加:

1.开天津为商埠。

2.准许英国招募华工出国。

3.割占九龙司地方一区。

4.增加赔款为八百万两。

中法《北京条约》

1860年11月2日签订。又增加:

1.开天津为商埠。

2.准许法国招募华工出国。

3.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土地,建造自便。

4.增加赔款为八百万两。

中俄《北京条约》

1860年11月2日签订。增加:

1.中俄共管的乌苏里江东至海的大片中国领土划给俄国;2.规定蒙、新西北边界,割占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的大片中国领土;3.开放喀什噶尔为商埠等。

中美《续增条约》

1868年7月28日签订。主要是:

1.扩大掠夺华工;2.美国可在中国设学校;3.对侨民不得“欺侮凌虐”。

中葡《天津条约》

1887年12月1日签订。主要是:

1.允许葡萄牙永驻澳门;

2.同样享受英、美等在中国的特权。

中俄《伊犁条约》

1881年2月24日签订。主要是争夺伊犁河流域的中国领土,并将兵费增为九百万卢布。

中英《烟台条约》

或称《滇案条约》,1876年9月13日签订。主要是:

1.英国得派员至云南调查;

2.英国可经甘肃、青海、四川等地进入西藏,转赴印度;并可由印度进入西藏;

3.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通商口岸;

4.租界免收洋货厘金;

5.减少进口税;

中法《会议简明条约》

1884年5月11日签订。

主要是:1.清政府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不平等条约;2.允许在中越边境开埠通商;3.调回在越南的中国军队。

《中法新约》

又称《越南条约》,1885年6月9日签订。除要中国承认法国在越南的特权外,还降低了中越边界的进出口税率;日后中国修筑铁路应向法国商办;法国退出台湾、澎湖。

中日《马关条约》

1895年4月17日签订。

主要是

1.中国承认朝鲜由日本控制;

2.日本强占台湾、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

3.赔偿日本军费二亿两;

4.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

5.允许日本人在各通商口岸任便设领事馆和工厂;

6.日军占领威海卫,俟赔款付清后才撤退。

中日《交收辽南条约》

1895年11月8日签订。竟要清政府以三千万两“赎回”辽东半岛。

《辛丑条约》

1901年9月7日,清政府与英、美、俄、德、日、法、意、西班牙、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十一国签订。

主要是:

1.中国赔款四亿五千万两,分三十九年还清,年息四厘,本息合计达九亿八千多万两;

2.将北京东交民巷划为外国使馆区,中国人不准居住;

3.拆毁大沽炮台及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外国军队驻扎北京和从北京到山海关沿线的十二个重要地区;

4.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与诸国仇敌”的各种组织,违者处死。

5.各地官员如发生“伤害诸国人民”事件,必须立即镇压,否则立即撤职,永不任用;

6.清政府承认附和义和团的错误,向帝国主义“道歉”。

材料

中英南京条约

中日马关条约

辛丑条约

材料一 《中英南京条约》

《中英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与西方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条约共分十三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英两国以后“和好”,“各往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安全”。

二、中国开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通商”,英国可派领事、管事等官式外交代表,设驻于这五个港口城市。

三、中国将广东省宝安县的一个沿岸小岛香港,割与英国。

四、中国赔偿英国鸦片烟价六百万两。

五、中国方面取消“公行”制度,并赔偿英白银三百万两作为商欠之数。

六、中国赔偿英国军费一千二百万两。

七、“以上酬定银数,共二千一百万两,此时交银六百万两”,并规定了其余的一千五百万两,在以后的分期交付方法。

八、凡英国人在中国被囚禁者,全部释放。

九、凡因与英人有关,或在鸦片战争中与英国事被监禁者,亦全部释放。

十、议定税则并规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中国,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

十一、中英两国文书平行。

十二、中国交付第一批六百万两款项后,英军退出南京、镇江、并不再行拦阻中国各省商买贸易,同时自宁波外港镇海撤兵,至于驻在定海舟山及厦门鼓浪屿的英军,则待中国将二千一百万两全数交清,及实际开放了五口通商后才撤退。

十三、条约应迅速交两国皇帝批准,并换约。

材料二 《中日马关条约》

条约原文

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马关。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为订定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平和,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纭之端。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为全权大臣,彼此较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善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故凡有亏损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嗣后全行废绝。

第二款 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从鸭绿江口溯该江以抵安平河口,又从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画成拆线以南地方。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划界线内。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口,即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分界。

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属诸岛屿,亦一并在所让境内。

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三款 前款所载及黏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订疆界,于地形或治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

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业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划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划界为正。

第四款 中国约将库平银贰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份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

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中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约章为本。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现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之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庆府。

三、江苏省苏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购:

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

二、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

中日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现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毋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

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在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规条,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款 日本军队现驻中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第八款 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条款,听允日本军队暂行占守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倘中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间,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第十款 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第十一款 本约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烟台互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