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国际商法
18671400000012

第12章 商事主体法(8)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设监事会(或监事)。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公司法》还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这个规定,扩大了不得兼任监事人员的范围,因为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包括经理、财务负责人,还包括副经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关于监事会的职权,《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 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公司股份和股票

(一)股份、股票和股权

股份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是构成公司资本的“细胞”。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表示股东所持股份并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两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股权,也称为股东权,具体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股份转让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全体股东或者某类股东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东大会参与权、投票表决权、董事监事选举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公司报表查阅权等等。

(二)股份的种类

1.按照股东的权利和风险责任不同,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指对公司的财产权利平等的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基本的股份,也是公司中风险最大的股份。它有三个特点:一是持有普通股的股东有权获取股息,但必须在支付了公司的债息、优先股的股息后才能分配;二是股息不固定,根据股票的净利润的多少来决定,因此它的股息率可以超过50%,也可以是零,也可能赔掉;三是公司因破产或终止时,它的分配在最后。所以,可以形象地说,普通股与公司同命运、共沉浮,是公司最终的所有者。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优先股,是指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或更特殊权利的股份。根据有些国家的法律,优先股可以在公司成立时发行,也可以在公司增募股本时发行。西方国家一般都规定:优先股可以优先获得股息,而且股息是固定的,它不以公司经营的好坏而变化,人们形象地称之为“旱涝保收”的股票。

但优先股的股东一般在股东大会上没有表决权,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优先股常又被分成以下几种类别:

①累积性(Cumulative)优先股。

这类股份除拥有一般优先股的权利外,还拥有另一项特权,即如果在某个分红年度内,公司的获利不够分配规定的股息,则在以后的盈利年份里,公司须优先给予补足。各国一般规定,只有经过董事会的决议或股份证书上有明确的规定,该优先股才被认为是累积的。

②非累积性(Noncumulative)优先股。

它是指其固定股息的偿付仅以当年的公司盈利为限的股份,若当年的利润不足以分配该股息,则到以后的年份里也不会补足。除非公司股份发行时另有明确的说明,一般的优先股皆为非累积性优先股。

③参与(Participating)优先股。

它是指在分得固定股息后,还有权与普通股一道参与分享公司剩余利润的优先股,其参与程度可以是同等的,也可以是有一定比例的。优先股所享有的参与权也必须以明文规定为依据。

④非参与(Nonpaticipating)优先股。

指分配股息仅以事先规定的比例为限的优先股。如无特别规定,一切优先股都将被视为非参与优先股。

在美国,还有一种称作累积性可转换的优先股,它同时具备累积性和可转换的双重特征。

⑤清算(Liquidation)优先股。

指在公司清算时按规定的条件有权优先于普通股分得公司剩余财产的股份。

2.记名股和不记名股

记名股,是指股票上记载着股东的姓名,并载入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份;不记名股,是指股票上不记载着股东姓名的股份。

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法人发行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的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不记名股票。

3.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这是根据股票是否记载金额所作的分类。面额股是指股票票面上记载股份金额的股票,无面额股是指股票票面上不记载股份金额的股票。我国《公司法》以及《证券法》不允许发行无面额股,此种股票仅仅表示所占公司全部资产的比例,它的价值是随公司财产的增减而增减,由于公司始终处于动态之中,其资产值一直是变化的,因此所占公司全部资产的比例也是一个变数。《公司法》上允许发行无面额股的国家不多,到目前为止,只有美国、加拿大、卢森堡等少数国家。

4.其他一些股票的类别

绩优股就是业绩优良公司的股票,但对于绩优股的定义,国内外却有所不同。在我国,投资者衡量绩优股的主要指标是每股税后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一般而言,每股税后利润在全体上市公司中处于中上地位,公司上市后净资产收益率连续3年显着超过10%的股票当属绩优股之列。绩优股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和投资价值。

垃圾股指的是业绩较差的公司的股票。这类上市公司或者由于行业前景不好,或者由于经营不善等,有的甚至进入亏损行列。

蓝筹股——股票市场上,投资者把那些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有重要支配性地位、业绩优良、成交活跃、红利优厚的大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蓝筹”

一词源于西方赌场。在西方赌场中,蓝色筹码最为值钱,红色筹码次之,白色筹码最差。投资者把这些行话套用到股票上就有了这一称谓。

红筹股这一概念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香港股票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有时被称为红色中国,相应的,中国香港和国际投资者把在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那些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

5.具有中国特色的两种分类

首先,按照持股的主体不同,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这一分类,公司法中没有作出规定,但在《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里面有规定。

其次,还可以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分为A股、B股、H股等。

(三)股份的发行和交易

股份的发行和交易,应属于《证券法》的内容。在中国,在《证券法》颁布之前,曾专门制定了一个《股票发行与交易惯例暂行条例》。但因为《证券法》和《公司法》的关系非常密切,所以我们习惯把《证券法》作为动态的《公司法》看待。

前面提到,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股份的发行也因此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发起人全部认购;另一种是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其余的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后者需要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公司代销或者包销。若发行量很大的话,往往由一个实力雄厚的大证券公司牵头,组成一个承销团来承销(如中国规定,5000万元以上的证券发行,必须组成承销团来承销)。

另外,从发行目的来看,公司的股份发行可以分为: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设立发行也称原始发行,是指为了设立公司而发行股份;增资发行也称新股发行,是指为了增加公司资本而发行股份。

(四)股份转让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转让股票的方式转让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其转让股份可以通过协议进行,股东之间可以任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一般应经1/2以上股东同意。

中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对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