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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合同法(8)

英美法对违约金的规定与大陆法有些不同。英美法一般认为,对于违约只能要求赔偿,不能予以惩罚。因此,英国和美国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条款,首先要区别这一金额是作为罚金(Penalty),还是作为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LiquidatedDamages)。如果法院认定是罚金,则一方违约时,对方不能得到这笔金额;若是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则一方违约时,对方即可获得这笔金额。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适用于这种条款的法律规则《关于在不履行合同时支付约定金额的合同条款的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onContract Clause for an Agreed Sum Due Upon Failure of Performance)(以下简称《统一规则》)。这项规则的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统一规则》适用于当事人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取得约定金额的国际合同(international contracts),不论此项约定的金额是作为罚金还是作为赔偿金(compensation)。

(2)实体规定。《统一规则》的实体规定有以下几项:

第一,如果债务人对不履行合同没有责任,债权人无权取得约定的金额。

第二,如果合同规定,一旦延迟履行,债权人有权取得约定的金额,则债权人在有权取得约定的金额的同时,还有权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如果合同规定,当出现延迟履行以外的不履约情况时,债权人有权取得约定的金额,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约定的金额。但是,如果约定的金额不能合理地补偿不履约造成的损失,则债权人有权在要求履行合同的同时,要求支付约定的金额。

第四,如果债权人有权取得约定的金额,则在该项约定金额所能抵偿的范围内的损失,债权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如果损失大大地超过约定的金额,则对于约定的金额不能抵偿的部分,债权人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五,除非约定的金额与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很不相称,法院或仲裁法庭均不得减少或增加合同约定的金额。

中国在原先三部合同法同时并存的时候,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1999年的合同法取消了法定违约金,因此目前的违约金均为约定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其性质既有惩罚性又有补偿性。《合同法》第114条和第116条对违约金及其适用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其中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根据该条规定,在违约金低于损失或者过分高于损失时,是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调整的。此外,《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在违约金和定金并存时,两者是不能并用的,一方违约,对方只能选择适用其一。这样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违约金和定金并用时给违约方带来过于不公平的负担。

(四)解除合同(rescission)

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法国民法典中,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的规定,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所订定的债务时,应视为有解除条件的约定。德国法也认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包括履行不可能、履行延迟、拒绝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四种情况。英美法与大陆法有所不同。英国法把违约分为违反条件与违反担保两种不同的情况,只有当一方当事人违反条件时,对方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仅仅是违反担保,则对方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3条也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不履行或预期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书面通知该方当事人终止合同,而且对合同终止权利的行使并不排除另一方当事人对不履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1.解除权的行使

根据西方各国法律的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另一种是无须经过法院,只需向对方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即可。

法国法采取第一种办法。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债权人解除合同,必须向法院提起。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明确的解除条款,则无须向法院提出解除。

德国法采取第二种办法。德国民法典第349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向对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合同当事人只需把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即可,不需要经过法院来解除。

英美法认为,解除合同是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一种权利,他可以宣告自己不再受合同的约束,并且认为合同已经终了,无需经过法院的判决。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受损害方终止合同应在合理时间内,向违约方发出终止通知。

中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从这条规定来看,法律在赋予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对方当事人以知情权和异议权。此外,《合同法》第94条以列举的形式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时是否能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解除合同时是否能同时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各国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当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日本民法典第545条规定,解除权的行使、不妨害损害赔偿的请求。英美法也认为,当一方当事人违反条件或构成重大违约时,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以上国家都允许解除合同和请求损害赔偿可以同时行使。

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与上述各国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5条与第326条的规定,债权人只能在解除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两者之间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享有两种权利,即两者不能就同一债务关系并存。

如果债权人要求解除合同,他就不能要求损害赔偿;反之,若要求损害赔偿,就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中国法允许解除合同与请求损害赔偿可以同时行使。

3.解除合同的后果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消灭合同的效力。合同一经解除,其效力即告消灭。但是,这种消灭的作用是溯及既往,还是指向将来,各国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法国法认为,解除合同是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未履行的债务当然不再履行,即使已经履行的债务,也因缺乏法律上的原因而发生恢复原状的问题。德国民法典第346条规定,在解除合同时,各方当事人互负返还其受领的给付的义务。如果已履行的给付是劳务的提供或以自己的物品供对方利用者,因无法恢复原状,则应补偿其代价。英国法认为,由于违约造成的解除合同,并不使合同自始(abinitio)无效,而只指向将来(in future),即只是在解除合同时还没有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美国法认为,解除合同应产生恢复原状的效果。各当事人均应把他从对方取得的东西返归给对方,尽可能恢复原来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