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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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导论“特色”“先行”:浙江法治建设价值的历史考证(1)

价值是现代西方政治学理论和法学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通常用以下含义来界定:价值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价值反映的是每个人所需求的东西:目标、爱好、希求的最终地位,或者反映的是人们心中关于美好的和正确事物的观念,以及人们应该做什么而不是想要做什么的观念。价值是内在的主观的概念,它所提出的是道德的、伦理的、美学的和个人喜好的标准。因此任何人类的造物都是人类一定价值的载体。法治也不例外,总是凝聚着人类对国家、社会的愿望,以及对自己的生活境遇和生活质量改变的希求。

现代意义理念层面的法治主要是指一种治理国家与社会的价值和精神。

现代法治则是以实现社会正义为目标,体现现代政治文明譬如尊崇民主、保障人权、追求平等、良法之治、权利本位等的一种正向价值取向的法律精神的综合体。历史一再证明,法治既可以正向价值为取向,充分维护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正义和宪政,保障人民的福祉,也可以负向价值为归依,把法律变成推行专制、人治、维护特权的工具。因此,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有理性的价值导向,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思想道德价值与法律文化价值是相通的,自由、秩序、权益、公平正义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

建设法治国家,是在坚持法治价值理念下进行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法治建设本身就具有深刻的价值内涵。但目前理论界对法治建设价值的探索还较缺乏,一些较有影响的理论观点,仅仅是从法治的本质价值来探讨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如尊重和保障人权价值取向、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等观点,都仅是从法治本身价值进行探讨,这是不够的。笔者认为,法治建设的价值既包含法治本身的现代价值取向,而且还远远超出之,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界定。从宏观上看,法治建设可以实现政治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等诸多方面。如,在政治价值方面,通过法治建设,可以实现政治理念的清晰定位,实现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在经济价值方面,通过积极的法治建设可以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在文化价值方面,通过积极的法治建设可以引领和推进文化的大发展和大繁荣;在社会价值方面,通过法治建设,可以实现全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进步。从微观上看,法治建设在不同的建设领域、具体的建设事项中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内涵。每一项具体法律从制定到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都要历经立法、执法、司法、监督、法律遵守等一系列环节才能得以最终实现,所以在每一个具体环节中要进行保障良法之治的建设,每一步建设都体现出不同的价值。

我们通过梳理浙江改革开放30年法治建设成就,对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有了几点新的认识,归纳起来可见,地方法治建设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在目前学术界形成的法治建设的“条件论”、“路径论”、“主体论”、“内容论”各方面都有一定的突破性价值,从整体价值形态上表现出“特色”“先行”特点。

一、“条件论”的突破:法治建设与实现法治的条件建设同步运行

现有研究认为:法治国家建设依赖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意识三个社会条件。结论是这三个方面“都是法治自身无能为力的,必须依赖其外在的社会予以提供”。我们对浙江法治建设的实践考察发现,地方法治建设可以与地方经济、政治、文化同步运行,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政治的民主化程度、公民意识的理性化的提升,对地方法治建设有重大影响。同时,地方法治建设对这三个因素又有着巨大的反作用。从浙江的实践看,法治建设可以起到引领和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法治建设与实现法治的条件建设同步运行。

(一)民主政治建设,法制先行

民主政治是多数人掌握的政治,其内容要求法治和法治国家的建立。

“因为政治是各种社会力量抗衡的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为获取自身社会利益的活动,必然会表现为政治上的权力之争,而这种政治权力之争的最终结果,又必然会表现为靠政治权力强制推行的法律命题。”政治民主中首要的就是人民民主,根本的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使人民享有知政、参政、议政和督政的权利。浙江在人民参政权的实现途径上,在发展政治民主之前,首先制定法律,运用法律的规范引导作用,保障政治民主的顺利运行。

如,1979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浙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试行细则》,首先关注的就是民主政治建设。正是在这部法律的推动下,浙江结束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建设被迫中断的局面,于1980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分期分批开展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到1982年,全省61个县、6个不设区的市、13个市辖区共80个县级单位,全部完成了县乡两级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浙江人民对首次行使县级直接选举倾注了极大的政治热情。全省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达2205万人,占选民总数的97.63%。在此后历经的十次换届选举中,浙江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在不断完善和规范选举程序,保障选举的顺利进行,民众参与民主政治的热情不断提高。通过选举,民主政治建设得到加强,人民感受到法治的力量,增强了人民是国家主人的信心。实践证明,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的指引和规范的法治化运行,民主建设就会缺乏规范性,人民行使权利的保障就会受到影响。浙江地方民主的发展进程,就是地方法治的发展进程,二者同步运行。

(二)市场经济发展与法治同步运行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如果没有法治的保障,市场经济的运行必然会陷入混乱,造成经济危机,这已经是被西方国家发展的事实证明了的道理。

具体来说,市场经济主体的成立条件、法律资格、权利义务都需要法予以具体规定,如何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是市场经济中法的主要任务。市场要素的流动,不再是由政府计划配额分配,而是在市场中自由进行。法必须为市场提供完备的运行规则,确保纷繁的市场能有序地运转。同时,市场经济中的各项权利须依法行使,各项义务须依法履行,各种越轨行为都需要法予以界定,予以处罚。所以,市场经济发展,法治必须同步运行。

浙江在市场经济形成过程中,突出经济立法,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合同行为管理监督、标准化管理、劳动力和人才市场管理等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依法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对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土地、矿产资源、水资源、农业自然资源、基本农田保护等方面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对节约和合理使用资源,加强环境生态保护和建设,促进浙江地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总量上看,改革开放30年,浙江地方经济类立法所占比例一直很大,共计124件,占浙江地方立法总数的52%。尤其是前期立法中,经济类立法所占比例更高,浙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中,经济类法规所占比例达到57%以上。后期立法中,经济类立法数量也在不断增加,1993年后,浙江加大了地方经济立法力度,对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或不宜规定的经济关系,作出规定,对促进和保护具有地方改革特色的经济关系的发展起到积极效果。浙江省八届、九届、十届人大共制定经济类法规84件,是前三届经济立法总量的2倍,从强化法律制度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以经济发展促进法制完备。

人民法院强化经济审判和行政审判,保护经济发展,促进依法行政。自经济审判庭建立后,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经济案件剧增,平均每年以60%的比例上升。尤其是1993年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经济案件成倍增长,案件种类繁多,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为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各级人民法院都充实审判力量,鼓励调研,加强经济审判工作。据我们调查统计,仅2001-2006年,浙江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总量就达到160多万件,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收案总量的70%以上。大量的民事、经济纠纷的解决,有力地规范了市场行为,对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形成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积极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对工商、公安、土管、计生、环保、城建等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5万多件,有力地促进了政府行为的法治化,规范了市场管理秩序,保障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催生法治保障,法治建设推进市场经济,二者只能同步运行。

(三)理性意识的形成与法治建设同步运行

意识的客观性决定了意识的可理性化。按照卓泽渊教授的观点:“法的意识是人的意识的一种,法的意识必须被理性化,才能为法治提供最现实的基础和可能。”“法治所要求的理性意识,涉及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以及法治的每一个环节和方面。其中任何一个方面或者环节由非理性占了上风,法治就会受到威胁和危害,必然无法达到法治的目的。”这些观点阐述了法治所要求的理性意识及这些理性意识在形成法治中的基础价值,但并未揭示理性意识的形成与法治本身是否存在联系。其实,无论是理性意识的形成还是法律文化的构建,都离不开法治建设的具体操作。浙江在30年法治建设中,一直注重理性的法律意识培养,建构民众法治文化。历经5个五年普法教育,建构了民众理性法律文化基础,使理性意识的形成与法治教育同步运行。

从1985年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浙江开展了规模空前的5个五年普法教育。从20多年普法教育工作来看,国家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得到了广泛宣传,广大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初步实现了从法律知识的启蒙向提高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初步实现了从单一普法向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实践的转变。截至“四五”普法结束,全省累计有12483万人次接受了普法教育。11个市、90个县(市、区)先后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展开。85%以上的公民不同程度地接受了法制教育,95%以上的农村和社区开展了“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活动,企业依法治理面达90%以上,学校依法治理面达100%。通过大普法格局的确立,教育和治理相结合,“依法治省”和建设“法治地方”稳步推行,使民众理性法律意识大大增强,法律官员法律理性明显提高。可见,理性意识的培养与法治建设应当同步运行。

综上所述,浙江法治建设在“构建理性”完善体系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奠定了规则意义上的法治前提;与此同时,还着力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法治文化,提升民众的法治观念和意识,保护公民自由,维护公民权利,构建社会正义。应该说这是地方法治建设的最优价值体现,在全国层面也有启示意义和示范作用。

二、“路径论”的抉择:以“党政推进”带动“民众推进”的建设路径选择

(一)法治国家建设“路径论”的学说及我们的立论

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道路学界观点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可供选择的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为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和社会演进型的法治。据此道路设计,其行为模式中,行为主体不同,一是政府,一是社会;行为方式也不同,一是推进,一是演进。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治建设道路为政府推进和社会推进。据此道路设计,其行为方式是相同的,其主体则不同,一为政府,一为社会。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治只能是政府推进,“选择强制的法治模式,即国家强行实施法治”。有的学者认为,法治建设只能依靠社会的演进。

其理由主要是“人的理性认识和判断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按预先设定的计划去构建完备的法治秩序。法治和整个进程一样,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自发演进的过程”。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模式应当是“以国家推进为主导的,国家推进与民众推进相统一的模式”。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当代法治化模式“既是政府主导,也是社会推进的”。总的看来,学者们都认识到,法治国家的建设路径离不开国家、政府、社会三个推进力,但却忽视了中国现实国情中共产党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实际上中国法治化进程从起步开始,就来自全体人民的强烈要求与党和政府的有力推动,其每一步重大进展也是党、政府和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

“政府推进”和“社会演进”的二元分离模式划分是不适用于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建设理论和实践的。从理论上讲,党和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在法治问题上的根本利益、努力方向和追求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从实践中看,改革开放30年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正是在保持社会稳定基础上通过持续不断和步步深入的改革向前推进的。在其中党、政府、社会民众都是重要的推进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