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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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大事记

1979年

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我国选举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把县人大代表由原来的间接选举,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是个新生事物,需要摸索做法,总结经验。民政部在浙江进行试点。

桐乡县被确定为全国县人大代表直接选举5个试点县之一。民政部部长程子华率领工作组来桐乡县指导试点工作,取得县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工作全过程经验。在民政部、省委工作组的指导和中共桐乡县委的直接领导下,桐乡县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工作于9月上旬开始至11月上旬结束。

12月19日,浙江省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本省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试行细则》,这是浙江民主建设法制化的开始。

1982年

5月至8月,继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全省人民讨论修改宪法草案,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

1984年

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经济法规研究中心,承担起对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拟订经济法规的指导、组织和协调的任务。同时,按照经省政府批准颁发的《关于地方性经济法规起草、送审、颁发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对经初步审核的法规草案,分别由省政府报请省人大审议颁发或由省政府审批颁发。

1985年

2月4日,浙江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同年11月,中共浙江省委同意建立“浙江省普及法律常识教育联席会议”,法制宣传教育在浙江大地拉开序幕。

1986年

8月至9月,宁波市人大代表开展持证视察。8月,宁波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工作的决定》,9月1日开始,代表们积极响应,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视察工作。这是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地方事务的规范化运作的尝试,取得较好收效。

1987年

9月1日,浙江省首次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会议研究加强浙江政府法制工作的基本问题。

1989年

5月起,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正式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拉开了浙江省人民干部述职评议工作的序幕。

1991年

3月初,舟山市市委作出了《关于全面开展依法治市工作的决议》,随后,市一届人大六次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依法治市五年规划的报告,并审议、批准这个报告,作出《关于全面开展依法治市工作的决议》。四个月后,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在充分总结第一个五年全民普法教育工作的基础上,作出《关于在全市公民中深化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使依法治市工作健康、有序地推进。

1993年

5月15日,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通知省人大代表和在浙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建立主任、副主任定期接待省人大代表和在浙江全国人大代表的接待日制度,并于6月起实行。6月1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行贯在黄岩首次接待了代表。

1994年

年初,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简称农业“两法”)的贯彻落实。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决定6月份在全省开展农业“两法”执法情况检查。6月7日到2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队,分赴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台州等地进行检查。检查组听取9个市(地)26个县(市、区)的情况汇报,深入48个乡镇,召开18个专题座谈会,实地查看部分开发区、工业小区现场,走访了一些种粮大户,广泛了解各地贯彻农业“两法”的情况,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全省11个市(地)和86个县(市、区)先后对农业“两法”进行了检查。这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首次组织的全省性的执法检查。

1996年

11月2日,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省委九届七次全会提出的依法治省的方针,作出《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依法治省的决议》,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在浙江实践的开始。

1998年

月中下旬,德清县人大常委会针对本县较大的三家大酒店48天内连续发生4起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依法对县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质询案。质询会后,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根据常委会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开展食品卫生整治,取得了明显效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专门力量对全省各地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做法、经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总结,并先后组织了两个由高院、中院、基层法院的代表组成的考察团,分别到上海、河北、广东、海南等地法院进行学习和考察。在此基础上,省高院于1998年9月28日制定下发了《浙江省法院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总体方案》,对改革的指导思想、应当遵循的原则、目标规划、方法步骤以及保障措施作出了明确要求。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就开始对自侦案件的审讯活动进行同步录像,成为浙江检察系统自侦案件规范自侦行为的新起点。

1999年

发端于浙江台州温岭松门镇和温峤镇的“民主恳谈会”的基层民主实践,迅速在台州推广开来。这种民主恳谈会,是乡村社会的温岭人,在市场化改革发展实践驱动下,自主创造的一种以乡村自治社会为背景和基础,追求公开、公正、透明,以民主沟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来推动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层民主新形式。

2000年

1月,中共浙江省委下发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

3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举行了全省主诉检察官资格考试,有687人参加了考试,519人通过。为加强规范,省检察院制定并印发了《关于主诉检察官选任、管理和使用的若干规定》,就主诉检察官的资格和选任、职权和职责、监督和管理、考核和奖惩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要求各级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

7月2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杭州举行《浙江省实施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枛办法(修订草案)》有关问题的立法听证会,取得很好效果。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施行后,我国举行的第一次立法听证会。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8-9月份即着手试行证据开示工作。9月底,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庭前证据材料开示的若干规定》。2003年5月,省检察院正式下文确定建德市检察院为庭前证据开示改革试点单位。建德市检察院遂选择了6起较有影响,案情相对复杂的案件进行了证据开示。

10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听取审议省财政厅厅长翁礼华受省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0年省本级预算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此后,每年省级预算执行中,需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省财政厅都及时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送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2001年

义乌乡镇人大换届时,在外来人员比较集中的大陈、城西等镇,单独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组织7699名外来人员参加当地人大代表的选举。三个镇先后提名、推荐出初步代表候选人近百名,酝酿协商后,17名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经民主选举,10名当选为镇人大代表。其他分散在各地的外来人员按自愿、就近原则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2003年

5月,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推行民事行政抗诉书说理改革的通知》。

各地在认真学习、领会精神的基础上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将民行抗诉说理作为一项重要办案制度、一条硬性标准来抓,予以贯彻落实,收到较好效果。

5月,省人民检察院确定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和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为量刑建议制度试点单位。6月底,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求刑权试行规则》,区法院出台了《量刑建议实施细则》。7月初,求刑工作正式启动。

10月30日,省人民检察院举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正式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11月,人民监督员工作制度试点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11个市级人民检察院和14个县级人民检察院试点工作相继启动,收到较好效果。

2004年

9月9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习近平到临安下访,在随行人员中出现了律师身影。至此,杭州10多家律师事务所的22名执业5年以上的资深律师担当起省领导的法律高参,为省领导提供法律咨询。这是依法治省的直观实践。

11月中旬,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新闻通气会,向全省发布了公开征集立法建议的消息。这是浙江有史以来第一次公开征集立法建议。

2006年

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三项承诺”: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人大代表在审议中给予充分的肯定,并希望有实实在在的措施、行动和效果。从此,“三项承诺”成为浙江法院系统的工作主线和奋斗目标。

4月26日,中共浙江省委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出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标志着“法治浙江”建设战略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浙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的最终形成。

2007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与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贯彻栀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枛的通知》,以进一步构建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积极完善立审执协作机制,逐步形成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主,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