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市场秩序:从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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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信用制度变迁:从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3)

(一)中国传统社会的信用制度

从总体上讲,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自然经济一直占据主要地位,商品经济未能得到充分发育。反映到信用制度上,就是伦理道德为主的非正式信用制度成为主流,而正式信用制度发育迟缓。

在农业社会里,由于交通条件和信息条件的限制,交易主要表现为一种人格化交易,即“建立在个人相互之间了解基础上”的交易。与人格化交易的特点相适应,传统中国社会信用的维持也主要通过人格化的方式实现。诚如费孝通先生所描述的那样,传统中国的乡土社会是一种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还乡。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这个熟人社会里,交易活动相对稳定、规模又相当小,交易者之间逐渐建立起一个彼此心照不宣的共同信息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几乎所有共同信息都能为每个体系中的成员所心领神会,个体的具体身份极其重要,成为其被纳入这个信息体系的资格。由这一共同信息体系出发,逐渐形成一种共同的价值和对彼此的信任。

按照费孝通先生的研究,中国乡土社会的信任结构具有一种特殊的差序格局:“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越推越远,也越推越薄。在这里我们遇到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性了。我们儒家最讲究的是人伦,伦是什么呢?我的解释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在传统社会里,家族中的生活经验与习惯通常是中国人唯一的一套团体或组织生活的经验与习惯,因而在参与家族以外的团体或组织活动时,他们自然而然地将家族中的结构形态、关系模式及处事方式推广、概念化或带入这些非家族性的团体或组织。也就是说,在家族以外的团体或组织中,中国人会比照家族主义的取向而进行。依照家族核心成员的血缘关系的远近而呈现出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差序格局”,即近者越亲,远者渐疏。反映在信任与信用关系上,也呈相同的“差序格局”,即血缘关系越浓、越亲密,信任度就越高、越巩固。

在传统社会里,尽管没有成文契约条款和有效法律措施对背信行为进行约束,但信用的维持却仍是十分成功的。在几乎一切封闭型经济体内,诚实守信都被视为一个社会个体所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之一。一次背信会导致交易主体被永远逐出市场,甚至是被永远逐出社会,这样巨大的背信成本显然不是个人所能够承受得了的。因此,在封闭型经济存在发展时间较长的中国,诚实守信甚至成为中华民族的一项重要的优良传统被代代相传,成为民族性的一个重要侧面。

中国传统的“礼”的生活秩序,就体现了这样一种互利互惠的信用关系原则。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礼”是维系家庭、族群、社群、乡里以及整个社会政治机制运作的一种规范体系。《礼记》对“礼”的解释就相当鲜明地揭示出了“礼”所隐含的互利互惠的交易性质,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信用义务:“太上贵德,其次务施报,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在这里,交易的关系往往为报恩式的人情面纱所掩盖。但报恩的义务实际上正是一种交易信用的责任。正如彼德·布劳所说的那样,“一个不报答恩惠的人会被指责为忘恩负义的小人。这种指责本身表明,人们都期待着回报,它作为一种社会惩罚,使个体不要忘记他们对别人的义务。一般说来,人们会感谢恩惠,并偿还他们的社会债务。对于那个为他们帮忙的伙伴说来,他们的感激和还债都是社会报酬”。“报”的规范是一种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规范,也是各种文化公认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人类的社会关系莫不建立在“报”的观念上。一旦人们遵循了“报”所体现的信用关系准则,相互之间的信用关系就会得到不断强化,人情关系也就会形成一种不间断的恩恩相报的循环。“报”或“人情”的中断,就意味着信用关系的瓦解。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亲密社群的团结性就倚赖于各分子间都相互的拖欠着未了的人情。

‘算账’、‘清算’等于绝交之谓,因为如果相互不欠人情,也就无需往来了”。

应当看到,在中国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契约经济行为,虽然它一直未能成为经济行为的主流。我国反映西周初期社会经济状况的重要文献《易经》

就记载了买卖契约关系,就有达成协议、遵守信用的思想。反映西周中后期到春秋时代法律制度的文献《周礼》中记载:“恐民失信,有所违负,故为券书结之,使有信也。民之狱讼本由无信,既结信则无讼,故云止讼也。”(《周礼·地室·司市》)着重说明契约对诚实守信的意义,说明当时人们已认识到通过订立契约性文书来保证信用行为,减少违约,防止纠纷诉讼。唐代以后,人们对信用的认识与规定日趋具体、深刻。如唐律规定:“诸造皿用之物,及销布之屋,有行滥短狭而卖者,杖六十。”要求行商者不得有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欺诈行为,否则处以刑罚。清代大清例律中规定:“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者取其利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六十。”这种对市场交易行为中信用原则的规定和约束机制,均为保证买卖公平和实施信用行为的法律规定。

作为世界上最早使用纸币的国家,中国很早就出现了信用交易。从历史上看,中国的信用交易主要包括早期民间赊销和借贷活动。赊销作为一种商业信用始于先秦时期,宋代得到广泛发展。我国民间借贷既有实物也有货币,既有信用放款,也有质押放款。据载,我国南北朝时期就出现了典当业。

唐代后期典当业进一步发展,出现了私人典当机构即“质库”,从事发放抵押贷款活动。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发展,货币汇兑和金融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

隋唐时期,由于国家统一、经济发展,国内市场空前扩大,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也不断扩大。为适应这一需要,唐朝出现了许多商业城市及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业。当时的信贷活动很频繁,信用放款叫“出举”、“举放”、“举债”、“责息钱”;抵押放款叫“质”、“收质”、“纳质”。当时京城“长安的西市便是中国初期的金融市场,在这个金融市场里,流通着各种信用,供给这些信用的,除个人性质的富商官吏外,有供给抵押信用的质库;有供给普通信用的共廨;有收受存款或供给保管便利的柜坊、寄附铺和各种商店;有从事兑换业、买卖生金银的金银店;有办理汇兑业务的商人组织”。宋朝继续沿用唐朝时的汇兑制度并有所发展,并出现了纸币--交子。纸币是发行者的信用,其价值完全来自使用者对发行者的信任。从明朝中叶开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中国萌芽,工商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在此背景下,出现了经营货币的钱庄、票号等金融机构,并在清朝得到极大发展。据《清稗类钞》记载:

“票号,以汇款及放债为业者,其始多山西人为之,分号遍各省。当未高银行时,全恃此为汇兑,人以其资本雄厚,多以巨资存放号中,给息存簿,甚有无息者,故获利颇丰。虽创于明季,乾隆以后,始渐发达。”当时最着名的山西票号之盛况由此可见一斑。票号、钱庄的汇票可以流通,有价值,正是基于人们对它的信任。这些信用机构创造出了更多也更为规范的信用工具,使金融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尽管我国古代商品交换中已出现了契约与法律信用制度,但从总体上讲,契约和法律信用制度在我国古代很不发达,而且主要停留在具体操作的层面上,而缺乏作为契约本质规定的自由、合意、公平的普遍价值内涵,这是我国古代契约范畴与罗马契约范畴存在的最大区别。这一点是由传统农本社会的特点决定的。传统中国实行的是“重农抑商”的农本经济,它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交易的数量和范围十分有限,形成一种狭隘的内向经济和熟人社会。“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俗,乐其业,至老死不想往来。”(《老子》)在这种狭隘的时空中生活或交易,相互知根知底,完全可以靠人情加以维持。加之习俗和舆论的力量十分强大,契约和法律就失去了应有的用武之地。另外,在农本社会中,人们的生存状况主要取决于其在社会中所具有的身份和等级。不管是血缘关系中的身份和等级,还是政治秩序中的身份等级,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先天的、既定的,也不需要契约来调整。

身份等级关系和意识的强化必然导致个人意识的萎缩,而个人意识和个人责任不强的社会,其契约文化也必然不发达。这些都是造成中国历史上契约经济和契约信用不发达的重要原因。孙中山曾说过:“中国古时对于邻国和对于朋友,都是讲信义的”,“中国人交易,没有什么契约,只要彼此口头说一句话,便有很大的信用”。从实际情况来看,在中国法制史上,民法或契约法被视为细民琐事处于极其微弱的地位,甚至不被列入“正律”,这与发达的刑法和行政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西周,契约法是以礼法的形式出现的,战国及以后的成文法典中,基本找不到调整契约的内容,只偶尔以“令”、“诏”的形式出现。唐律中虽然专设《杂律》将部分有关契约的内容涵盖了进去,但数量极为有限,多数契约关系仍由习惯来调整,后面的几代封建王朝也大致如此。由此可见,商品经济是契约文明的基础,只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才能孕育出自由、平等、独立等契约精神。

(二)近代信用制度的发展

中国近代是在西方列强的洋枪洋炮的轰炸下拉开历史序幕的。到了近代,由于战争和政治动荡,一方面经济发展受阻,另一方面由于国门被打开,国内外商品流通频繁,工商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和现代银行的出现,传统的钱庄、票号和商号间的信用关系逐步被银行和企业间的信用关系所取代。

鸦片战争以后,洋行控制了中国的进出口业,洋行在与其相关联的海外机构之间的交易关系中,体现了一种信用制度安排:洋行利用买办信用同中国商人做生意,中国商人以出身、籍贯划分商帮(广东帮、宁波帮等),交易首先在同乡商帮中进行,这给市场信用制度抹上了一层儒家伦理色彩,这也是中国传统社会人伦信用的延续。另外,为出任买办作担保的制度及其他各种担保人、铺保制度都反映了中国近代信用制度带有强烈的中国传统色彩。

信用关系在近代中国企业制度的形成中也起了关键作用。中国近代民营企业在发展初期都是家族企业,家族管理可以大大避免创办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不信任而导致的交易成本上升。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才出现了一些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这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超出了家族信用的范畴。在银企关系中,银行和钱庄在向企业融资时,是以企业的信用度为主要依据的,不同的信用度决定不同的放款条件。这里,企业的信用度不仅含有物的信用度,还含有企业经营者的信用度在内。在信用制度发展的这一时期,同业组织是个亮点。同业组织的信用约束是信用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比个别企业之间的信用关系更高一个层次的信用制度环节。在自由市场环境下,同业组织的信用约束起到了使市场有序运作的积极作用。同业组织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商业习惯、同业组织对个别企业信用度的披露和对不守信企业的抵制,可以有效地促使企业追求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长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