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市场秩序:从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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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信用制度创新:浙江的经验及启示(8)

第三,社会信用秩序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公共物品,其外部性的属性决定了一般的市场主体缺乏主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市场信用的缺失在一定意义上正是市场失灵现象的反映。因此,建设和维护市场信用秩序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最重要的经济职能之一。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社会剧烈变动,文化价值严重失范,信用缺失现象的普遍蔓延已经发展到了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趋于解体的地步,一般的市场主体或社会成员要想改变周围环境的信用状况,即使可能也必须付出巨大的代价。在这样的特殊社会背景下,市场主体或普通公众面对失信现象日益盛行的局面,往往只能是望而兴叹,平添无力回天之感。因此,社会转型以及社会信用体系趋于解体的特殊社会背景,决定了单靠市场竞争机制的净化作用,是难以有效地扼制信用环境恶化的趋势的,决定了政府必须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浙江之所以能够成为“民营经济的乐土”,浙江的市场秩序之所以能够形成自我扩展的内在动力,一个关键性的成功经验,是开明、务实的各级政府摆正了自己的位置,政府职能有退有进,努力做到“变越位为归位,变错位为正位,变缺位为到位”。凡是民间力量能做的事,政府放手和发动老百姓去做;凡是依靠市场机制能解决的事情,政府尽可能做到不越俎代庖;凡是市场失灵、企业难为的地方,政府必须有所作为。在市场化改革的初期,政府的作用更多的体现为创造宽松的政策“小气候”,鼓励和支持老百姓创业,成为市场主体。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的政策导向更多地转向引导和规范民营经济的发展,转向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1998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通知》,明确提出要“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要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依法保护力度,加大环境整治力度”;让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经济上有实惠,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在量的扩张基础上,实现质的提高”,适应市场竞争的变化,不断提升企业的素质和竞争力,努力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同时,不断完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清理阻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不公平政策待遇,逐步对个体私营企业在注册登记、税收、贷款、用地等方面,做到与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注重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和纠正“三乱”现象,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信用浙江”建设,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浙江各级政府在新形势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市场秩序,发挥政府校正市场失灵的作用的具体体现。

尽管政府在整个“信用浙江”建设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政府的作用并不是要限制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而恰恰是着眼于使市场竞争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市场主体和社会行为主体走出“低信用循环”,为市场信用乃至整个社会信用的自我扩展,构建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框架,营造出信用体系发育、扩展所适宜的社会环境。因此,在“信用浙江”的建设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除了致力于建立健全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致力于传播和扩散市场信用信息,引导企业和社会个体注重自身的信誉建设之外,工作重点恰恰放在政府自身的信用建设上,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建设实践的示范作用。与此同时,贯穿在政府信用建设中的各项工作也逐步展开,包括推行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过程的干预;推行政务公开,建设透明政府;强化政府行为的约束机制,树立责任政府的形象;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等等,事实上都为市场机制更好、更充分地发挥作用,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三)建立健全法制:信用制度创新的环境因素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也是一种法制经济。与传统社会信用秩序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个体的道德自觉来保证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主要是借助法律权威来监督和保护;当信用遭到破坏时,对责任者不仅要进行舆论谴责,更要实施惩罚和赔偿。依靠制度、“法规”的力量来建立和维系信用秩序,是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区别于自然经济条件下信用体系的根本特征。在打造“信用浙江”的过程中,浙江在加强法制保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努力依靠法律力量,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以维护和培育良好的信用秩序,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

法律制度是一个社会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信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则构成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最重要的基础。浙江企业的主体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产权关系上看,具有产权主体多元化、产权清晰和利益分配关系明确等特征。民营企业中绝大多数为自筹资金、自由组合的经济实体,无论是个人独资、合伙投资、外商投资,还是集体筹资创办的民营企业,其产权关系和利益关系都比较明确;二是从经营机制上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比较健全。也正是由于民营企业具有清晰、经济独立的特征,才使得其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自主决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依靠科技,不断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以追求自身的发展壮大。民营企业的这两大经济特征与其在生产经营、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所具有的相对优势相结合,使民营企业具备了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市场行为能力,并因而具备了较强的活力。但浙江企业的规模较小。有经济学家认为,浙江经济的特色是“小狗经济”。“小狗经济”成功的秘诀在于分工明确,合作紧密。然而“小狗经济”发展之初,往往由于资本积累过程中所伴随的种种弊端和缺乏成熟的市场约束机制,导致严重的信用缺失。在推进“信用浙江”建设的过程中,浙江始终把加强立法,建立健全市场经济和信用秩序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为首要环节来抓,一方面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大规模地进行法律、规章、文件的“废、改、立”工作,使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可能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另一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用以指导和规范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使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无法可依的现象有了重大改变。最引人注目的是,2005年9月1日《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企业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综合管理部门,规范了企业信用发布查询机构的运作、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发布具体操作等问题,解决了浙江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运作的有法可依问题。

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是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和实施的保障。信用最初源于道德范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的道德因素逐渐上升并扩展为法律因素,并逐渐融合到各种法律制度中,或是以原则精神渗透至各类法律规范之中。在西方近现代以来的制度化经济中,社会中的许多习俗和惯例或经由英美社会的普通法机制而内在地转化为法律原则,或经由欧洲大陆法系的制定法传统而被立法机关作为正式的法律规则而外在地通过法律主权者的意志肯定或确立下来。随之,在制度化社会中,人们遵守信用习俗和惯例规则的自主性就被按规约人们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的法律规则行事的事实所掩盖起来,从而人们合德循礼行事的实践也就变成了依法行事。在法律规则的框架规约内部,个人的信用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变为守法意识。实际上社会的法制化过程却是信用制度的自我深化过程。

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法律的权威性,而法律之所以在法治国家和社会能取得权威地位,成为人类普遍的行为规范,就在于法律较之于道德、习惯、风俗等其他行为规范所具有的稳定性、连续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可预测性等属性。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

实际上,西方的信用观念从其产生之初就与法律紧密相连。如古罗马法中的诚实信用观念就突破了道德的范畴,而体现为一个法律概念,并随着社会发展最终成为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法律原则,其本意为诚实、善意、正当、守信等。当时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法律补救方法,起着补充契约条款不足的作用。西方市场经济体系形成以后,诚实信用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必要补充,更是契约法或债权法的重要原则。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对经济中的信用原则的严格性在法律中得以最大体现。如法国1804年法典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的法律效力”;德国1900年实施的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应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上的习惯,履行给付”,1912年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信用要求已经扩展到整个民事经济的法律关系中,这对现代西方“信用”在经济范畴中的确立和运用具有重大意义。经济中的信用制度以法律形式牢固地确立,从而保护了经济行为主体的利益及正常的经济秩序。

欧美是企业信用市场最发达的国家,围绕规范授信、平等授信机会等问题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以美国为例,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就有16项,具体又可分为与银行相关的信用管理法和与非银行相关的信用管理法两大类。前者主要用于规范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后者主要规范信用管理行业。欧洲各国也都建立了与信用管理相关的立法。德国的《通用商业总则》、《个人数据保护法》,欧盟的《欧盟数据保护纲领》以及英国的《消费信贷法》较为着名。在西方发达国家,通过信用法律制度的确立,形成了全社会性的信用文化,以及大众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健全了市场运行的规范和秩序,使信用成为整个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通行证。

目前我国缺乏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市场的法律基础和环境,对信用的管理还停留在原始水平,仅靠社会舆论和道德去约束,缺乏对信用的经济制裁、法律制裁等强制性的外在约束。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不能调整全部的信用行为,仍不足以对各类违法失信行为形成强大的法律约束,缺少信用激励和惩罚制度,至少还没有形成“让守信企业无上光荣,让失信企业寸步难行”的信用规则,社会对守信者赋予的信用资产太少,企业失信成本太低。同时,对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开发利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很难提高企业信用信息的对称程度。为改变目前信用约束软化的局面,加快立法,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来管理信用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四)技术创新:信用制度创新的动力因素

信用制度创新离不开信息技术基础并受信息技术的存在、发展所影响。

信息网络技术是建立信用制度的载体。没有真实、详尽的数据资料,任何信用体系都无从谈起。从本质上说,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它以有关的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专业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信用信息是征信活动开展的基础,而规范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是信用机构公平、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并为全社会提供征信服务的基本制度保障。坚持信息技术创新,努力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在一定的程度上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信用风险,是浙江信用制度创新的重要动力。

技术创新是制度创新的动力。人类社会每一个阶段的变革与发展无一不是以技术的发展为中心线索的生产力的进步而造成的必然结果。技术的发展本身也是一个由低到高、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在现代技术发展阶段,技术的力量已经成为人类赖以存在的客观现实基础,更成为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客观依据。制度变迁和技术变迁的关系,其实质是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两种关系的演进之间的关系。如果说制度是社会组织作为一种自我控制系统的控制规则,那么这个系统只能在更大的系统即人与自然系统中存在,并以后者为其实现进化的必备条件之一。技术虽然是人与自然系统的控制规则,但人类需要和应用它的目的,只是为了取得社会系统存在和进化的物质、能量和信息供给,所以它对社会系统而言的本质作用,与其说是实施控制,不如说是取得动力。从这个意义上看,技术创新是制度演进的主要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