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公共财政之路:浙江的实践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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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财政预算决策新机制:温岭民主恳谈会(5)

(1)温岭人具有比较强烈的民主意识

民主恳谈能在温岭产生、发展,表面看来是偶然的,其实有其必然的基础——温岭是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发源地,是一个民营经济相对发达的地方。首先,私有经济的发展使得政府不必花费大量公共资金在发展地方经济上,可以把财力集中在公共服务上。也就是说,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地方财力的增长,镇政府有大量的财力用于满足公共需求。在部分财力困难的乡镇,财政大部分用于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和人员支出,没有多余的财力安排公共项目。在这种情况下,预算民主恳谈很难开展。其次,私有经济的发展反映出温岭人的务实、进取、创新的精神。早在安徽凤阳小岗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五年,温岭农民就开始了包产到户。温岭人务实进取的精神也体现在民主恳谈过程中。大家不是把恳谈看做一种形式,而是实实在在的参与。

在预算民主恳谈前,专家们还担心大家发言不积极,影响恳谈效果。但是,民主恳谈开始后,无论是人大代表、村干部还是普通老百姓,都很踊跃。民众在改革开放和民营经济发展中得到了实惠,自主意识强烈,民主政治意识得到唤醒,民主要求也越来越高。遇到政府政策的触发,结合社会多方的正面回应与参与,共同加速了民主制度化、组织化的进程,使得民间冲动成为有序的理性表达。

(2)民主恳谈会为公众参与积累了经验

温岭的预算民主恳谈源于温岭独创的民主恳谈形式,也得益于温岭多年来民主恳谈的操练,但逐渐淡出了民主恳谈的固有框架,开始迈向公共预算的制度基础——人大审批预算和监督预算执行。让预算民主恳谈激活现有的人大制度,使人大成为公共预算的主角,真正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是改革所蕴含的重要意义。把公众吸收到预算编制的过程中来,让公众自由地在政府提供的菜单中进行选择,这是改革对预算民主的进一步拓展。这些改革得益于民主恳谈多年的经验,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政府已经接受并认可这种民主程序,公民也受到了良好的民主训练,公民知道如何参与政府决策。

(3)利益博弈中的相关者共同推动了改革的进展

1)镇政府。基层党委和政府在基层权力结构中的不同地位,会使它们在改革和创新中的出发点存在某些差异,例如党的基本目标是在方向上保证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而政府则是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但从总体上来讲,二者实施预算改革的目标是解决财政危机,加强对财政收支的制约,公平地分配稀缺资源,以及促进透明行政。而促使新河镇实施预算改革的直接动因则是解决其财政赤字。2007年,新河镇的累积财政赤字仍然接近5000万元。财政危机促使镇领导人接受了通过民主恳谈实施预算改革的建议。另外,镇领导也坦陈,进行预算改革有以下几方面的好处:

第一,加大了人大的监督力度,相当于加大了人大的责任力度,如果有问题,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第二,老百姓不会再以预算为名对政府表示不满,因为预算已经得到了他们的同意;第三,预算一旦通过必须严格执行,不会再有人情预算的存在,这样也避免了镇领导左右为难的处境。可以说,镇政府能够成为改革的大力支持者首要的原因是:在改革中它是得益者。

2)公民。公民参与预算改革的动机是多样的、复杂的。参与者首先可以获得参与公共决策的机会和信息,表达自己的偏好,影响公共政策,促进政策朝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发展;参与能够使公民更全面地理解政府和政府责任、政策和政策制定,从而为政府与公民之间信任关系的重构奠定基础;另外,参与式预算为公民提供了参与政府决策过程、与政府共同解决紧迫的法律或其他技术问题的机会;最后,公民参与的最直接益处就是能够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公民能够选择和决定公共项目,促进公共服务的改善,从而能够重塑社区。

3)镇人大及人大代表。一般来讲,中国乡镇人大在实际决策中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而现在,当透明决策和参与使权威向公民和人大代表转移时,乡镇人大就会更充分地发挥权力的作用,或者说真正开始行使宪法赋予的应有权力。通过预算改革,乡镇人大代表开始认识到自身的角色,以及监督和审查政府的责任。在地方治理中,他们正在从消极不作为向积极角色转变,从原来指定的代表到公众选举的代表,从落实上级领导意图到真正代表公众利益。人大代表角色的转变极大地影响着决策过程。

4)上级政府。当地方政府启动某些改革时,上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经常处于一种比较超然的地位。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依照自己的方式进行改革,成为改革的试验田。因为地方政府的多样性,所以改革不存在整齐划一的路径。中央政府为改革指出了方向和趋势,但不会规划出改革的细节。如果改革是成功的,那么中央政府就会在原则上推广这些改革措施;如果改革不成功,中央政府也可以从中吸取教训,探讨其他可能性。在2004年,温岭市政府因“民主恳谈”获得第二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这也许就是接下来的预算改革在温岭继续深入开展的动力之一。

3.温岭实施民主预算的做法

(1)增强人大对预算决策的作用

人大对预算决策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对预算的审批权。审批权分为预算的审查和批准两个步骤。预算审查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法性审查,即审查预算收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尤其关于法定支出的比例和增长幅度的要求;真实性审查,即审查预算有无隐瞒、少列或虚列的情况,对预算收支的测算是否科学合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否吻合;政策性审查,即审查预算有无贯彻有关方针政策,预算结构以及重点项目安排和保障是否体现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效益性审查,即审查预算是否贯彻勤俭节约,能否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科学性审查,即审查预算设计是否规范,能否直观地反映预算全貌和项目信息等。代议机关审查上述方面,如果认为符合相关要求,应予以批准,反之则动用否决权要求行政部门自行修改重新提交或由代议机关直接修改预算,然后予以通过。前者是我国解决预算修改事宜的常用途径,后者则涉及代议机关在审批过程中的预算修正权。然而,我国各级人大从来不曾动用过预算修正权,因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也无可因循之操作。前者虽是常用途径,但是基本没用过预算否决权。温岭预算民主恳谈通过赋予人大更多的权力使人大对预算的审查落在了实处,而且,还制定了预算修正案的规则,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预算修正议案”。通过大会主席团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议案列入大会讨论和表决,一旦通过,镇政府必须据此修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