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公共财政之路:浙江的实践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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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附录一 浙江省1978-2007年财政工作大事记(1)

1978年

2月10日 省革命委员会根据财政部规定,将属省掌握的审批减免税的部分权限下放。下放给地(市)革命委员会掌握审批的是:专门利用废旧物品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工商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县办“五小”企业,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减或免征工商税一年,期满仍发生亏损需减免税的,另作审批。下放给县(市)革命委员会掌握审批的是:除生产烟、酒、棉纱三种产品的新办社队企业,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减免工商税、所得税一或两年;对未经批准或违法从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

各地报省审批的减免税事宜,由省财政局批复。

2月 召开全省财政工作会议。

11月25日 浙江省执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1)凡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八项年度计划指标以及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可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2)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其直属企业汇总计算,盈亏相抵以后的利润,超过年度利润指标的部分,可分别按5%、10%或15%的比例提取企业基金;(3)企业基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弥补职工福利基金的不足和职工奖金。

12月2日 浙江省执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问题的报告》。减免税从1979年开始。

1979年

3月1日 浙江省贯彻国务院决定,从3月份开始,提高部分农产品收购价格,并实行价格补贴。

5月18日-6月3日 召开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学习中央工作会议精神;传达全国财政和税务两个会议精神,听取省委书记铁瑛、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李丰平在省委工作会议上的报告。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王博平到会讲话。会议分配落实今年财政收支计划。

7月 全省税收大检查汇报会上提到:这次检查从19日分组出发,检查了杭、甬、温和绍兴、海宁、衢县、余姚、温岭、丽水、定海7个县,历时21天,查出问题:(1)欠税漏税严重,全省到6月底止,欠税达8300多万元,漏税方面,杭州市1-5月检查1106户,有漏税的817户,占73%;(2)逃税、抗税现象也有发生;(3)个别区、社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4)有的地方征收管理较松,少数地方有违反税收政策的现象。

1980年

2月1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从1980年起实行。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在收入方面:中央所属企业的收入、关税收入和中央其他收入,归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地方所属企业的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和地方其他收入,归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经国务院批准,上划给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其收入作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80%归中央财政,20%归地方财政。工商税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调剂收入。省人民政府于4月24日发出通知,从1980年起,对地、市、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8月12日-18日 在建德县召开部分地、市、县财政局长座谈会,研究探讨新的财政体制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寻求解决的方针和具体措施。

10月31日-11月10日 召开全省财政局长会议。丛贵珠同志传达赵紫阳总理在国务院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姚依林副总理在全国财政厅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会议贯彻全国财政厅长会议和农业、行政事业财务会议精神,研究新财政体制执行情况和改进意见,安排今冬明春工作。

1981年

1月26日 浙江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为确保1981年财政收支平衡、消灭赤字,必须对财力的分配和使用采取集中统一的原则,严格财政管理和财经纪律,力求迅速由被动转为主动,实现经济的稳定。

3月7日-17日 召开全省财政工作会议。会议学习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研究落实全年财政收支预算,及加强税收和企业财务管理等问题。

1982年

3月4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查清偷漏欠税情况和加强税收工作的报告》。遵照国务院要求,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做好工作。税务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税务部门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级税务部门领导为主,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征得上一级税务机构同意。各地在精简中不要合并税务机构,削弱征管力量。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减免税收。各级税务机关要秉公执法,克服管理偏松、监督不力的状态。要积极促进生产,大力组织投入,为平衡国家预算作出贡献。

12月9日-22日 召开全省财政工作会议,传达全国计划、财政会议精神,落实1983年财政工作各项指标,并讨论财政工作如何开创新局面的问题。

1983年

4月24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的通知》,自1983年1月1日起实行,征税工作从1983年6月1日开始办理。

6月24日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4年

1月18日 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乡一级财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乡财政的管理体制有两种:(1)定收定支,收入上缴,支出下拨,结余留用;(2)核定收支,支出下拨,部分收入采取乡财政与县市财政比例分成。

3月3日 省财政厅召开全省第二步利改税资料普查工作会议,全省第一步利改税取得初步成果。全省1642户国营工业企业除暂不实行的20户和227户亏损企业外,其余1395户企业都实行利改税,实行面占98.6%,比全国94.7%高3.9%。全省实行利改税的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当年完成的工业总产值、产品销售收入和实现利税分别比利改税前的1982年增长12.7%、12.2%和11%,企业留利增加1.02亿元,增长44%,企业留利比例和人均留利分别从1982年的17.62%和366元提高到22.72%和425元。

第二步利改税的总体设想是:通过各项税收,把企业由于价格、资源、生产等条件的不同而形成的利差收入收归国家,使企业的利润能处于大体相同的水平线上,通过对产品税率的调整,实施奖限,调节生产,促进企业提高素质,恢复和开征几种地方税,作为将来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根据这个设想,共设置11个工商税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国家资金税、利润调节税。

8月2日-13日 召开全省财税工作会议,学习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和全国第二步利改税会议精神,讨论11个税收条例草案和利改税的财务处理办法,研究了浙江省补充规定及贯彻意见。

9月5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浙江省遵循中央部署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二步利改税。

1985年

1月15日-26日 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召开。会议重点确定了浙江省财政体制改革方案。根据国务院规定,1985年将浙江省财政体制由“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3月21日 遵循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江省按照规定基本依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以后的税种设置,划分各级财政收入;仍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重新计算收支基数,确定新的收入分成比例。

4月6日 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国营企业奖金税收入划分、留解及账务处理的通知》,规定各市、县所属国营企业缴纳的国营企业奖金税,全额作为市县预算收入入库。按实际入库数的48%上解,52%留归各市、县财政。该留解比例自1985年1月1日起试行。

5月23日 省政府下发《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从1985年起,对市、地、县财政管理体制作相应改进。对各级财政收入和支出作了划分;对税收分成比例作了调整。

11月8日 省财政厅颁发《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设置预算外资金项目的批准权限在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均无权增设。

11月9日 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乡财政总会计制度(试行)》。

1986年

3月5日 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联合下发《关于农业税恢复征收粮食的通知》,对农业税恢复按“实物征收、货币结算”办法,一律按粮食比例收购价结算。

3月19日-21日 在萧山县召开全省第一次财政收入亿元县(市)会议。

7月7日 浙江省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实施方案的通知》,1986年起,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批发营业税,不再执行返回利润和抵扣调节税、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7月8日 浙江省调整部分国营商业、物资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实施方案。

11月5日-10日 在绍兴县召开全省第二次财政收入亿元县(市)会议。

12月31日 浙江省印发《关于进一步用好用活财政资金,扩大试行资金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将财政支出由无偿拨款逐步改为有偿使用。

1987年

1月27日 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3月14日-20日 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召开,财政部副部长迟海滨参加会议。会议重点就安排1987年预算盘子和压缩支出指标,如何推动和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开展作出部署。

6月19日 浙江省印发《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若干具体规定》,对浙江省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

6月23日-24日 在余杭县召开全省第三次财政收入亿元县(市)会议。

6月30日 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改进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分成办法的通知》。按新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中央与地方能交基金的分配,由原来超收分成的办法改为总额分成办法,即:任务指标以内的能交基金70%缴中央,30%归地方;当年超收部分,实行五五分成。省与各市、地、县仍维持七三分成比例。

8月5日 《浙江省乡镇企业财务制度》和《浙江省乡镇企业会计制度》颁发施行。

12月28日 省财政厅制定《浙江省乡(镇)财政预算、决算制度(试行)》,对乡(镇)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及审批作出规定。

财政部下发《关于宁波市财政计划单列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1988年起,将属于宁波市(包括所属六个县、市)的各项财政收支从浙江省划出来,在国家预算中实行计划单列。

1988年

4月26日-30日 在海宁市召开全省第四次财政收入亿元县(市)会议。

5月20日 根据财政部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收入退库规定,浙江省实行“分季退库、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退库办法,分季累计退库额不得超过企业累计应得部分的80%。

7月24日 省政府印发《关于局部调整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从1988-1990年,国务院对浙江省实行“收入递增包干”办法(不含宁波),以1987年决算收入为基数,递增6.5%包干。据此,省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定额上缴和工商三税调剂分成比例在90%以下的市县的增收分配作局部调整。

从1988-1990年,以上述县市1987年实际上缴数额为基数,实行“递增上缴、超收分成”的办法。

8月25日-29日 召开全省财政工作会议,传达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的精神,讨论编制复式预算、资金分账制财务规定,压缩行政支出、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等财政制度以及加强税收工作和开征新税等问题。

12月31日 省财政厅颁发《浙江省行政经费“预算包干”办法(试行)》。

1989年

1月18日 召开全省财政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坚决实行紧缩的财政政策,努力抑制资金需求,控制财政支出,同时狠抓经济效益,加强征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并合理调整分配结构,适当集中资金,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量入为出,努力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4月19日 省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收入的分成比例为上缴中央30%,上缴省财政10%,市、县财政留用60%。

4月25日 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属于中央单位缴纳的国家基金,全部归中央财政;属于省级单位缴纳的国家基金,50%缴中央,50%归省财政;属于市、县级单位的国家基金,50%缴中央,15%缴省政府,35%留归市、地、县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