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在参与中成长的中国公民社会:基于浙江温州商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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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结论(2)

但是,温州商会在发生学意义上领先于全国,并不意味着民间商会只有在温州才得以形成和发展。如同其他地区也可以进行民营化与市场化改革一样,其他地区也可能形成和发展民间商会。历史上的上海、天津和苏州就是有力的证据。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民间商会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和条件,它们有例外也有不例外,但即使是例外的因素中也存在着不例外的方面。像历史传统的存在,就是一种典型的独特性,但在改革开放之前它并没有催生出民间商会,这表明历史传统只是民间商会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更重要的,历史传统不是既定的,而是生成着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一些前提和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下,上海、天津和苏州等城市可能重新迎来民间商会的发展。事实上,已有学者通过对温州和无锡行业协会的比较研究后提出,因经济结构和政府控制力等差异,两地的行业协会有着不同的发展模式。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无锡民营经济发展迅速,一些民间行业协会开始出现,原来的官办行业协会也有民间化的趋向,这些行业协会的职能履行和温州行业协会日益相似。

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构筑了温州商会兴起的经济基础,它构成了温州商会最基本的生成动力,也决定了温州商会的独特个性;温州社区性产业集群中企业之间的关系性契约,提供了商会治理不可缺少的合作性激励;通过与地方政府的良性互动,温州商会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扶植,获得了政治合法性并嵌入到地方治理体系中去;通过提供多样化的高质量服务,温州商会在协调和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断健全的组织结构和不断提高的自治能力,提升了温州商会的治理绩效,从而增强了商会的社会合法性。所有这些,概括起来就是两个方面,一是温州商会所处的制度环境,二是温州商会本身的组织化程度和能力。温州商会的发展表明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已经得到了某些改善,公民社会的发展有了一定的制度空间,而且公民社会现实的存在空间要大于按照法律法规合法存在的制度空间。只要公民社会组织达到了国家各项硬性指标的规定,不违背各项禁止性规范,它们的行动就是自由的。温州商会就在这样的空间中成长、发展并不断提高其治理的绩效。同时,温州商会的发展也表明,在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中,国家并不总是决定行动的主体,公民社会也并不总是被动的一方。与地方政府的互动、自身组织化程度和能力的提高等使得温州商会不断扩大着其制度资源。可以看到,温州商会的发展经验对于我国其他地区民间商会发展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当然,各地民间商会的发展一定不是完全相同的,任何地区民间商会的发展都会形成例外的经验。

同样地,温州商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也深刻地体现出温州商会发展的不例外性。从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而言,与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相比,温州商会因具有较多的制度资源而率先获得发展,这是因为在我国,国家根据需要对公民社会组织进行“分类控制”或“选择性培育”,商会、行业协会因其高社会效益和低政治风险而处于较有利位置。温州商会也正利用了这一有利位置不断拓展着自己的制度空间。这可以看作是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中的例外。但商会存在的政治前提是权力的多元化,对公民社会组织进行“分类控制”或“选择性培育”的后果就是民间力量发展的不平衡。在温州,工会、环保组织等与商会相对应的社会组织没有获得应有的发展。民间力量的不平衡发展可以使商会从中受益,但恰恰构成它进一步发展的束缚。因为民间组织的发展离不开多元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依存,没有其他民间力量的合作与共同推动,商会要进一步发展是很困难的。大体说来,温州商会发展中的问题与挑战,更加突出而不是遮蔽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特征,那就是:宏观鼓励,微观约束;分级登记,双重管理;政府法规与党的政策相辅相成;制度剩余与制度匮乏并存;制度空间远远小于现实空间等。也因此,注册困境、定位困境、人才困境、资金困境、知识困境、信任困境、参与困境、监管困境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性困境,在温州商会那里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温州商会发展的限度,是它不可能从根本上超越制度环境的体现。

温州商会在组织治理和功能发挥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表明,商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以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制度环境的改善为前提,而商会对资源的集聚和利用、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与政府打交道的能力和习惯等也都需要逐步积累和改善。基于当今发达国家商会的示范效应,这一积累和改善的过程可以缩短,但决不可能一蹴而就。

综上所述,在当代中国的制度环境中,温州商会得以率先发展、较快发展,并且取得较好的绩效,确实存在一些堪称“例外”的特殊经验。但是,温州商会发展的基本经验正确认了民间商会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和条件,温州商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正体现出其制度环境的限度,以及商会发展的过程性、阶段性。温州商会发展的不例外性,是我们将它与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联系起来的最重要根据。

三、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道路

马克思曾经说过:“最后的形式总是把过去的形式看成是向着自己发展的各个阶段。”只有站在代表先进、未来的高度来反观过去的发展过程,才可能理解历史过去的内在意蕴,“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反过来说,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动物的征兆,只有在高等动物本身已被认识之后才能理解。因此,资产阶级经济为古代经济等等提供了钥匙”。根据马克思这一“从后思索”的方法,探究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道路应当立足于对业已达到的高级形态的把握,而不是相反。就此而言,温州商会的发展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重要的借鉴意义。

长期以来,中国公民社会研究受“现代化范式”所支配,不但假设了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二元分化,而且预设了公民社会发展的第一阶段以获得独立性为主,次一阶段以实现参与为主的发展路径。温州商会的发展经验表明,中国(温州)公民社会的发展并不处于西方公民社会发展的萌芽时期或早期阶段,中国的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没有一个明确分化和分立的过程,两者之间的对抗或制衡关系并不存在或者不明显。但是,就在这一国家与社会关系胶合的环境中,民间组织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当好政府的助手,而政府也据此增强了对民间组织的信任,转移给它们更多的公共治理职能;在合作共治中,伴随着公共事务治理绩效的提高,民间组织获得了成长,政府也获得了更大的合法性。中国公民社会在参与中成长的这种事实既为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范式转型提供了有益资源,又为探寻中国公民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路径提供了思路。

就理论发展而言,我们可以突破现有理解,不再对公民社会的发展道路作“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截然两分,也不再坚执于拷问民间组织的自主性和镶嵌性,而是超越这些争论,在“中国公民社会在参与中成长”这一新研究范式下,努力探讨如何促成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合作共治关系的建立,如何建立政府与民间组织合作的新机制,从而既促进公民社会的生长,又推动公共管理体制的改革。

在现实发展中,基于制度环境改善并不是国家政治制度安排和意识形态的附属物,这种改善只有在公民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博弈中才可能实现。因此,我们在重视国家变革的同时,更要重视民间组织自我治理以及参与公共治理能力的提高。具体来说,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发展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环境的改善,二是社会力量的自我发展。就前者而言,国家必须进一步转变对待公民社会的态度,改善中国公民社会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从财政拨款和补贴、项目资助等多方面加强对民间组织的培育;地方政府则可以结合本地的特殊性,进行有效的政策创新,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创造有利空间。在这一过程中,各级政府主动开放政策空间具有重大意义,只有将公民社会纳入到政策过程之中,构建以参与政策执行为核心的全面参与体系,才能够真正实现公民社会的参与治理。就后者而言,公民社会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组织化程度,提高自主治理能力以及参与公共治理的能力,只有广泛参与并取得更高的治理绩效,公民社会才可能获取更大的合法性,从而扩展自治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