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司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18674000000002

第2章 公司概述(1)

【导读案例】

案例1:所罗门是皮革商和制靴商,1892年他组建了有限公司,接管其业务。

公司章程由他本人、他太太、女儿和4个儿子签署,每人认购1股。认股人召集会议,任命所罗门和他的两个大儿子为董事。公司出资39000英镑购买所罗门的业务,支付方式为给所罗门10000英镑的债券,且以公司资产作浮动担保,20000股股份,每股1英镑,其余以现金支付。不到1年光景,公司就倒闭了,并指定了清算人。如果所罗门的债券有效,他就是有担保的债权人,比无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公司资产足以偿付债券,但是其他债权人则颗粒无收。无担保债权人基于公司只是所罗门的化身或代理人,请求分配所有的剩余资产。法院认为,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人,债券完全有效,所罗门有权以公司剩余资产偿付其所持有的有担保的债券。

该案例很好地展示了公司成立的历程,及在该历程中,公司的最初状态。

案例2:2001年,张某与李某合伙在县城郊区开办了一家榨油厂,经营情况较好。第二年,两人以10万元注册资金到工商管理机关以“新兴榨油厂”的名称申请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2002年10月,在未经批准登记的情况下,张某与李某将原厂牌换成了“某省新兴油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便于经营,两人分别以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头衔印制了精美的名片,从事原料收购、榨油及销售活动。2003年2月,在收下外省一企业2万元定金后,由于行情变化未能按时交货,被对方诉上法院。审理中发现,该企业不具有公司法人的条件,未经工商登记。该企业名为公司,实为两人合伙经营。法院判令两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调查,发现张某与李某冒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便作出责令其改正,罚款1万元的决定。

请问,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

案例3:公司肩负着重要而广泛的社会责任,我们深知:作为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实施主体,公司承担着推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服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作为保障安全可靠供电的电网经营企业,公司承担着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增长的电力需求,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秩序的责任。作为经营上万亿元资产、具有重大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公司承担着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创造社会财富,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产业竞争力的责任。作为经营范围遍及全国大部分城乡、提供普遍服务的供电企业,公司承担着提供优质服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责任。作为拥有员工150多万人的特大型国有企业,公司承担着激发员工创造活力,实现员工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责任。作为社会高度关注的公用事业企业,公司承担着开放透明依法运营,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责任。作为对环境保护和资源高效利用发挥着重要促进作用的能源供应企业,公司承担着推进节能降耗,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责任。作为直接服务大众、对社会有着广泛影响的企业公民,公司承担着诚实守信,遵循高尚商业道德,弘扬良好社会风尚的责任。

请问,从上述材料中可以看出公司的什么属性?

【内容讲解】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现代社会广泛存在的经济组织形式,是整个经济活动的发动者与承担者,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将今日的社会称为“公司社会”恰如其分。但从法律的角度严格界定公司却并不容易,涉及对公司词源学的考证、公司概念的界定及公司与相关制度的区分。

(一)公司的词源

许多着作认为“公司”一词连用最早出现在《庄子》,“积卑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是谓公司”。但该表述系后人对庄子的理解,并且也不是指一种经济组织。从词源上看,在古汉语中无“公司”一词,“公司”是在东西方交流中作为翻译词而出现的。作为单字,“公”就是无私,“司”就是主持、管理,合起来可以形成“无私的主持管理某事务”之意,这种字面组合成为翻译国外公司组织的基础。

在商事组织的意义上使用“公司”始于17世纪,目前所知文献中最早出现“公司”字样是1684年福建总督王国安给康熙皇帝的奏折,报告在厦门扣押了原反清郑成功政权属下要员刘国轩和洪磊的两艘船只,内有“公司货物”的表述。一般认为,因为明清之际国际通商集中在南方,作为舶来品的“公司”也起源于我国南方与国外的商业交往中。

随着以公司命名的商业组织逐渐出现并日益增多,对“公司”一词的使用也就代替了其他的译法而统一起来。对公司的学理解释最早见于清代学者魏源,“公司者,数十商辏资营运,出则通力合作,归则计本均分,其局大而联”,该定义注重公司的资本集中功能。魏源对公司概念的解释,对清政府于1904年1月颁布的《公司律》和早年的公司法着作,都产生了影响。该《公司律》中规定,凡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为公司;学者王孝通称:“公司者,多数之人以共同经营营利事业之目的,凑集资本,协同劳力,互相团结之组织体也。”至此,公司作为对一种外来经济组织的翻译,获得了统一和法定的使用。

(二)公司的概念

起源于西方的公司在各国都获得高度重视,各国纷纷对公司作出界定,比较各国的公司定义,除去细枝末节的不同,可获得公司的一般概念。

《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规定:公司由两人或数人依据一项契约约定,将其财产或技艺用于共同事业,以期分享利润或获取由此可以得到的经济利益而设立。该定义侧重公司的资合性和营利性,但因为法国的公司包含了合伙,故而法人的色彩并不强烈。《日本有限公司法》第1条规定:本法所称有限公司,系指依本法而成立的,以商行为或其他营利行为为开业之目的的社团。该定义突出了公司的法人属性和营利属性,已较为完整。

英美法系中公司的界定也面临困难,着名的英国公司法学者高尔(L.C.B.Gower)就说:“由于公司(company)一词没有严格的法律上的含义,公司法的准确范围即模糊不清”。这反映出完整把握公司概念的困难。1985年《英国公司法》第1条规定:任何两人或两人以上为了合法目的均可依照本法规定组成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的公司法人。该处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没有规定公司的本质内涵。美国的示范公司法也没有对公司作出严格、完整的定义。

值得借鉴的是英美法学者的定义:具有法人团体身份,为法律承认存在权利和责任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股东)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该定义揭示了公司的主体性,但公司的行为特征仍没有反映。

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比较可以看出,各国都强调公司的法人性质和营利性,这也是公司本质属性的表现。

我国《公司法》第2条对公司也有界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该条仅仅只是公司法调整范围的表达,并没有涉及公司的内涵。《公司法》第3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进行了责任形态的归纳,但仍没有对公司作出统一的定义。在学理上,参照各国对公司的定义,我们可以对公司作出如下定义: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三)公司与相似制度的区别

1.公司与企业

企业(enterprise)指的是与财产行为相关、具有风险、目的在于盈利的事业。

瑞士学者Willand说,企业就是为获得无限的利润而投入资本和劳动力。公司与企业是种属关系,企业的外延包括公司,公司只是企业的一种。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分,企业可以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独资企业是由一人投资经营,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合伙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在出现时间上,独资企业是企业的初始形态,出现时间最早,是人类最早采用的企业形态。独资企业与投资者合一,企业并无独立的法律资格,投资者对企业债务也须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稍晚的企业类型,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企业,企业也无独立的法律资格,合伙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较之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作为企业类型在制度设计上有明显不同。

公司的投资主体一般为复数主体(一人公司为特例),具有聚拢资金的作用;公司具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与投资者的身份分离,财产和管理独立,投资者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和公司的日常管理也可分离;公司对经营债务承担责任,投资者在出资后不再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由此可见,公司是一种独立于出资者的经济组织,有着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的财产组织机制和企业经营机制,故而虽然出现比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要晚,但发展却十分迅猛。对于国民经济的影响,公司已远远大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分类是市场经济国家对企业普遍采用的类型划分,该种分类侧重于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责任形态,具有科学性,被视为较好的企业形态划分。从这种分类中,我们可以理解公司与企业的关系,并明白公司在企业制度中的地位。

案例2显示了公司与合伙等企业类型的差异,并且相互之间的名称也不得通用,故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2.公司与现代企业制度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我国企业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这就提出了公司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问题。有学者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发展起来的现代公司制度,从而把公司与现代企业制度等同起来。

但通过上面界定公司与企业的关系可见,公司只是企业类型的一种,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也不应该仅仅由公司一种类型来构成。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虽然重要性不及公司,但他们都有自己适用的特定领域,这也是公司所不能替代的。

企业制度冠之于“现代”的限制,其实是要突出公司制在这种企业制度中的地位,即现代企业制度虽然包含了各种类型的企业,但主要形式是公司制。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这是对两者关系的清晰界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理解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的重要意义,同时又不会将公司制推进到绝对化的程度。

二、公司的特征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大行其道,在于公司的本质是独立人格、资本联合和有限责任的融合,这塑造了公司的财产制度、管理模式和责任类型,决定了公司与现代高度专业化、高度风险化社会的契合。公司的特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设立

公司是市民社会的制度。本来,市民社会的法律制度多秉持意思自治、行为自由的原则,以维护个体的自由。但因为公司巨大的社会经济影响,如果个人或组织可以自由创设公司并获得公司所具有的有限责任等制度优势,势必加大交易成本,严重的可能引发信用和经济危机。故而现代各国将“企业组织形式法定”作为管理市场主体的基本原则。

依法设立是指法律规定不同类型公司所应有的设立条件和须完成的设立程序,设立主体在具备设立实质条件并完成设立程序后,公司才成立,否则自行设立的公司并不会获得国家的认可,相应的公司制度也不能获得应用。

《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该条就是关于公司依法设立的原则表述。2005年修订《公司法》,公司设立原则从具有一定的国家审核色彩向统一准则发展,但设立公司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却仍是根本的原则。

(二)独立人格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公司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的四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的公司具备法人成立的条件:

1.独立的财产。独立财产是公司业务进行的基础,也是公司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设立之际的资本制度,同时对公司的盈余分配也有规定,这都保证了公司的独立财产。

2.独立的组织机构。完善、健全的组织机构是现代公司的鲜明特色,是公司独立人格的表征和承载者。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有详细的规定,使得其可以发挥应有的制度功能。

3.独立责任。公司的独立责任是指公司将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责,责任独立是公司法律人格独立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