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司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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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有限责任公司概述(5)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这是监事会起诉权的规定。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此外,《公司法》第55条和第57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在本章案例5中,在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因为经营异常,且财务复杂,李某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已属必要,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三)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

1.监事

监事是对公司财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负有监督职责的人员。监事是公司监事会的成员。在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是公司的监督机关。

为保证监事、监事会地位的独立性,执行职务的有效性、公正性,各国对监事任职的资格都作出了规定。监事任职的消极资格,是指哪些人不得担任监事,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立法规定了监事任职的消极资格。有些国家和地区基于监事的地位,对监事的积极资格作出规定,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的部分监事只能由公司职工出任。为了保证监事、监事会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公正性,各国通常限制董事、经理、财务人员与监事相互兼职。我国《公司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即根据《公司法》第52条,第118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监事的义务与责任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类似,将在后文介绍。

2.监事会成员的人数与构成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人数,各国公司法一般不作强制性规定,而是由公司章程确定。我国公司法对此有强制性限制,《公司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为了体现公司民主,维护职工利益,一些国家实行共同决策制,规定监事会由各方代表组成。如德国、荷兰、奥地利等欧洲国家普遍规定,监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职工监事。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成员的构成及选任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任。监事由选任机关解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监事的任期

监事的任期,各国规定不一,有的规定3年,连选可以连任,如日本、我国台湾。有的规定6年,如法国。有的规定5年,如奥地利。《公司法》第53条规定: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这里“任期届满”是指每届监事会的任期,而不是指个别监事的任期。也就是说,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不管个别监事的任期是否已满,均视为已经到期。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法要求原监事承担诚信义务,继续履行监事职务直到新监事任职,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监督机构的正常运转,避免因监事缺位而影响监事会的正常工作。

(五)监事会会议

根据《公司法》第56条的规定,监事会会议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会议。普通会议按要求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另一种是特别会议,或称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由监事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提议召开。

关于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了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52条第3款的规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由监事会主席进行。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与董事会一样实行“人头决”,这与股东会实行“资本决”完全不同。

无论是普通会议还是临时会议,监事会所作决议都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才有效。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经理

(一)经理的概念和资格

1.经理的概念。经理,实践中一般称总经理,是指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是董事会的执行机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0条的规定,经理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必设机构,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也可以不设经理,公司是否设经理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不过在实践中,公司一般均设有经理,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挥重要的、基础的作用。

2.经理的资格。我国公司法对经理的积极资格没有规定,因此,经理不论其国籍、股东身份均可受聘。经理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一,其任职的限制条件与董事、监事一并于第147条作了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聘任有上述情形的人员担任经理的,则该聘任无效,如果上述情形出现在经理任职期间,则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经理的职权及聘任

1.经理的职权。经理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但是,经理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对外授权,经理对外不得代表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0条的规定,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