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司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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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2)

如果公司某种类的股份对于股东大会所有决议事项都有表决权的话,那么该股份即为表决权普通股;而如果公司某种类股份对于股东大会所有决议事项都不具有表决权(完全无表决权股),或仅对股东大会特定事项具有表决权的话,则统称为表决权限制股。通常,在中小企业或合资企业的场合存在对表决权的行使作出一定限制的需求。比如,股东持股比例即使为六比四,但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场合,表决权行使方式可不依据“一股一权”原则,而依据五比五比例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2.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由于股份采用股票形式,而以股票是否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为标准,股份可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也可以为无记名股(《公司法》第130条)。

记名股,是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的股份。记名股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的状况的掌握。记名股的权利只能由股东本人享有,非股东持有股票无资格行使股权。但记名股手续繁杂、不利于流通。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为记名股票,并应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姓名或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法》第130条)。这表明,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份应为记名股。

无记名股,是指在股票上不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的股份。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的,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公司法》第131条)。无记名股与股票不分离,凡持有者,即为公司股东、享有股权。无记名股便于股份的流通。

3.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依据股票是否记载有一定金额为标准,股份可分为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面额股,是指在股票票面上标明一定金额的股份。无面额股,是指股票票面上不标明金额,只表示其占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的股份。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28条的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按票面金额,也可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这表明,我国发行的股份应为面额股,禁止发行无面额股。

4.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

在我国公司实践中,依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将股份分为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

国家股,是指国家以国有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法人股,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社会公众股,是指社会个人投资人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外资股,是指外国投资人以及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人所持有的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上述分类采取了混合标准,所以在国家股与法人股、法人股与外资股、社会公众股与外资股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另外,上述股份在股权内容上并无实质的区别。

5.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在我国公司实践中,依据股份是否流通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在股票二级市场上可以自由流通的股份属于流通股,比如社会公众股。而在股票二级市场上不能流通的股份为非流通股,比如国家股。由此产生了我国股票市场特有的“股权分置”问题。实践已证明,国家股不能流通导致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无法兑现,为国有资产流动重组及保值增值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障碍。

6.A股、B股、H股、N股、S股

在我国公司实践中,依据认购股份的货币不同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A股、B股、H股、N股、S股等。

A股,又称人民币股票,是指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由中国内地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买卖的股票。

B股,又称人民币特种股票,最初是指以人民币标值,由外国和我国港澳台投资者以外币认购或买卖的股票。但现在中国境内居民也可以合法持有的外币认购、买卖B股股票。

H股、股、S股,分别指在香港、纽约、新加坡上市,供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投资人以外币认购、买卖的股票。

二、股份的发行

(一)股份发行的概念

股份的发行,即指股票发行。它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本为目的,制作并交付,或者以股票形式出售或分配股份的行为。股份发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股份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本的手段。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发行、出售股份获取的价款形成公司资本,股份发行以募集资本为目的,是公司募集资本的重要手段。

第二,股份发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股份发行,特别是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直接关系到社会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秩序,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公司发行股份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

(二)股份发行的原则

依《公司法》第127条的规定,股份的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该原则具体表现为:同股同条件,同股同价格。即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即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的股份,每一股份上的权利应当相同,每一股份上的利益应当相同,不得有差别。

依《证券法》第3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股份需要遵循“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只要采用公开发行,均需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

(三)股份发行的类型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股份的发行划分为如下不同的类型。

1.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

根据股份发行时间的不同,可分为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

设立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份。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可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因此,公司设立时的股份发行也是依照这两种方式进行。

新股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再次发行股份。

2.增资发行与非增资发行

根据股份发行目的的不同,可分为增资发行与非增资发行。

增资发行,是指在授权资本原则下公司的授权资本已经发行完毕,或者在资本确定原则下公司法定资本已无法满足公司的要求,公司为增加资本而发行股份。

非增资发行,是指在授权资本原则下,股份分次发行的公司,在其设立后所进行的股份发行。此种发行由于是在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总额之内进行的,所以并没有增加公司的资本。由于我国公司法未实行授权资本制,因此,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股发行都是增资发行。

3.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根据股份发行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又称公募发行,是指股份发行人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的多数对象募集股份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公开发行的主要优点在于发行对象范围大,筹集资金潜力大,股份的流通性强,易于分散投资者的风险。

反之,如果股份发行不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而是向一定范围的特定对象发行的,则为非公开发行,又称为私募发行。

非公开发行手续比较简单,可以节省发行费用和时间,不足之处在于发行对象有限,所发行的股份流通性差。

4.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

根据股份发行是否通过中介机构,可分为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

直接发行,又称自己发行或自办发行,是指股份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股份的方式。股份非公开发行的场合,通常采取直接发行方式。

间接发行又称代理发行,是指股份发行人委托中介机构,向投资者发行股份的方式。直接发行可减少发行费用,但间接发行则有助于公司资本的筹集,减少发行失败的风险。

(四)股份发行的条件

股份的发行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二者的发行条件和程序并不完全一致。下面分别论述:

1.设立发行的条件

公司股份发行可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其中,公开发行对公司发起人和公司都具有巨大的融资利益,同时也涉及广大投资者切身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我国相应的法律规范对股份的公开发行作了相应的条件要求和限制。

《证券法》第12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等。此外,还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2.新股发行的条件

《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此之外,2006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证券法》第13条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五)股份发行的程序

不同类型或不同形式的股份发行,其发行程序有所不同,如新股发行不同于设立发行,公开发行不同于不公开发行。在这里主要概括介绍新股发行程序。

依照现行《公司法》和现行《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募集新股的程序有如下环节:

1.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新股发行的决定权取决于公司资本形成制度。在法定资本制之下,发行新股就是增加资本,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其决定权在公司的股东大会,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的权力仅仅是制订发行新股或增加资本的方案。而在授权资本制或折衷资本制之下,将原有资本范围内发行新股的权利授予给了公司董事会,此种新股发行只需董事会作出决议。

但如果授权资本已发行完毕,在原有资本范围外增加资本,则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新股发行的决定权属于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仅行使制订公司增资方案的职权。现行《公司法》第134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2.提出股份发行申请。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我国《证券法》第14条规定,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除提交书面的申请报告外,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及名称有关的协议。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3.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审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直接关系到社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和证券市场秩序,为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保证交易的安全和证券市场秩序,国家通常会对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进行规制。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未经核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在此应注意的是,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法修改中从适当放松政府管制、减少行政审批、便利公司融资、加强公司自治出发,删除了这一规定,只需中国证监会作出审核即可。

4.公告。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核准后,公司应当公布其发行文件。按照现行《公司法》第135条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现行《证券法》第25条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5.公开募集股份并缴纳股款。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