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司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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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5)

根据《公司法》第124条的规定,董事会秘书为法定必设机关,其主要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从该规定可看出,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主要是负责与股东或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这对于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具有重大意义,而且,这样的规定也与董事会秘书的地位相适应。

此外,依据《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作为公司法定机关董事会秘书的构成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在执行公司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并未对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作出规定。

3.关于重大资产买卖与巨额对外担保的规制

对于公司购买、出售一般资产的行为,依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属于经理的经营管理范围,并不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议、或者由股东大会决议。

对此,《公司法》并未规定具体的表决方法。但是,依《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向他人提供担保行为显然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因此,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由于上市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上市公司购买、出售一般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时,适用上述的规制方法。

但《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如何决议重大资产的转让、受让或巨额对外担保则并未在上述规则中解决。因此,《公司法》第122条在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中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重大资产”的界定,公司法并无规定。

“重大资产”是相对于“非重大资产”而言的,是指足以对公司正常营业产生影响的资产。具体而言,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资产”,应当综合性地考虑该资产的价格、其在公司总资产中所占比例、该资产持有目的、处分行为的样态以及公司之前对该财产的管理等因素。

4.关联交易的规制

(1)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的概念

关联交易,亦称公司关联方交易、公司关联人交易,系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所进行有关转移公司资产、资源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是以关联人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对于关联人的确定就是规制关联交易的基础。依《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关联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公司关联交易的利弊

关联交易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是一个中性概念,有其积极的作用。如从集团利益出发,关联交易有利于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和时间,提高各企业的运营效率。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它被广泛运用于国有企业产权重组、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与优化组合,对国企改革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进行资产剥离、置换等,改善了经营状况,提高了公司的资产质量。

但是,关联交易在实务上却常出现控制公司利用从属公司从事不公平的经营,导致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债权人遭受损害的现象。更有甚者,则由控制公司操纵交易条件,调整利益,从事不合营业常规的交易,以达到逃漏税之目的,影响从属公司的正常经营,实有必要订立关系企业之相关法律来规范。

(3)关联交易的规制

既然关联交易既有利也有弊,因此不能对其作一刀切的规制。我国《公司法》的规制模式基本上体现了这样的理念。主要表现为:

首先,《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在此,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并不禁止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本身,其不过是宣示了公司关联人需对因不公正的关联交易所造成的结果承担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已。因此,在案例10中,针对美的电器将控股全部小家电业务的日电集团出售给公司的控股股东美的集团的议案,美的集团不需回避。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如果关联交易的事项涉及的是公司对关联人提供担保时,作为关联人的股东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这意味着,法并不干涉由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的关联交易。

再次,对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事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这表明,立法者试图通过以交易程序的公正来确保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公正。

【复习提要】

1.股份,是指作为股份公司构成员的股东对公司的法律地位,也就是指股东的资格及其相关的权利与义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以下特征:股份采取均等、比例性的单位;股份表示股东的地位;股份表现为股票。

2.股份的发行,即指股票发行。它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本为目的,制作并交付,或者以股票形式出售或分配股份的行为。股份发行具有如下特征:股份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本的手段;股份发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

3.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具有如下特征: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是股票获准上市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是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拥有以下特别职权:抑制关联交易权;提议权;独立决定权;征集投票权;发表独立意见权;知情权。

6.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主要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作为公司法定机关董事会秘书的构成人员在执行公司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重视义务和勤勉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关联交易,亦称公司关联方交易、公司关联人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所进行有关转移资源或者义务事项的安排行为。《公司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制:《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果关联交易的事项涉及的是公司对关联人提供担保时,作为关联人的股东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于上市公司场合,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事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课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股份发行

2.上市公司

3.公司治理

4.独立董事

5.关联交易

二、选择题

1.甲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拟以增发股票的方式从市场融资。公司董事会在讨论股票发行价格时出现了不同意见,下列哪些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A.现股市行情低迷,应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便于快速募集资金

B.现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8元,可在高于票面金额低于8元之间定价,投资者易于接受

C.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须经证监会批准,成本太高,应平价发行为宜

D.以高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可以增加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故应争取溢价发行

三、问答题

1.股份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3.简述上市公司的法律特征和公司上市的条件。

4.简述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5.简述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权的协调。

6.简述公司关联交易的利弊及其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