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司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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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公司债券(1)

【导读案例】

案例1:首单公司债——长江电力公司债(简称“07长电债”)

2007年9月19日,长江电力(上海交易所代码:600900)发布公告称,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含80亿元)公司债券及第一期发行40亿元公司债券的申请,已于2007年9月18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07年第128次工作会议审核通过。这是自上市公司债券启动以来,获得证监会核准发行的首单公司债。

据长江电力公告,公司将发行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的公司债券,并于9月24日发行第一期40亿公司债。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期公司债的发行规模40亿元,期限为10年的固定利率附息债。根据市场化询价结果,本期公司债券发行票面利率确定为5.35%。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公司债券提供全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期公司债券发行所募集资金中,35亿元将用于偿还借款,剩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007年10月12日长电公司债挂牌交易,证券简称“07长电债”,证券代码“122000”。

请思考: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能否用于偿还公司借款?

案例2:第一张A股上市可转换债券——宝安可转换债券中国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以房地产业为龙头、工业为基础、商业贸易为支柱的综合性股份制企业集团。为解决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资金,1992年底向社会公开发行5亿元可转换债券,并于1993年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宝安可转换债券是我国资本市场第一张A股上市可转换债券。

宝安可转换债券发行总额为5亿元人民币,按债券面值每张5000元发行,期限是3年(1992年12月一一1995年12月),票面利率为年息3%,每年付息一次。债券载明两项限制性条款:其中可转换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自1993年6月1日起至债券到期日前可选择以每股25元的转换价格转换为宝安公司的人民币普通股1股;推迟可赎回条款规定宝安公司有权利但没有义务在可转换债券到期前半年内以每张5150元的赎回价格赎回可转换债券。根据发行说明书,可转换债券所募集的5亿元资金主要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和工业投资项目,支付购买武汉南湖机场及其附近工地270平方米土地款及平整土地费,开发兴建高中档商品住宅楼;购买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土地1.28万平方米,兴建综合高档宝安大厦;开发生产专用集成电路,生物工程基地建设等。

宝安可转换公司债券最终转换为股票的部分只占发行总额的2.7%,1995年底至1996年1月初,深宝安完成还本付息工作,共付本息50108.73万元。

请思考:宝安可转换债券发行成功,转换失败所引发的经验与教训是什么?

案例3:上汽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议案

2007年8月10日上海汽车(600104)召开股东大会,主要审议公司拟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资金投向可行性的议案。此次上海汽车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主要用于四个方面:乘用车自主品牌的建设项目;商用车收购兼并项目;增资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偿还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总需求约273.55亿元。本次拟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每张债券面值人民币100元,所附的认股权证按比例向债券认购人无偿派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东账户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是此次债券的发行对象,公司原股东享有一定比例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事宜于12月3日获证监会审核通过,此次获准发行的规模不超过63亿元,以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即不超过6300万张,期限6年。每张债券的认购人可以无偿获得公司派发的认股权证,存续期为24个月,预计认股权证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公司控股股东上汽集团承诺行使优先认购权,最少认购8亿元,即800万张。

请思考:分离交易可转债与普通可转债有何区别?

【内容讲解】

第一节 公司债券概述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我国《公司法》第154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持有人和债券的发行公司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公司在向公众发行债券时就承诺在约定期限到来时,偿还本金并且支付一定利息作为债权人把资金借给公司的对价。相应的,公司债券的持有人,都有要求公司到期还本付息的权利。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是借贷关系,借贷关系应当“有借有还”,这就要确定经过多长时间偿还。公司债券作为一种长期资金筹集渠道,公司债券具有“一定期限”,《试点办法》规定,期限都须在一年以上。

公司因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是公司债。公司债券与公司债有时候被作为同一概念来使用,但确切地说,公司债券与公司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法定形式,公司债是公司债券的实质内容,二者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关于公司债券的立法,有的国家以其形式“公司债券”来特指;有的国家则取其实质内容以“公司债”来表述。我国《公司法》以“公司债券”来特指公司法上的公司债。

(二)公司债券的法律特征

公司债券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一种证券化的公司债务,公司债务的证券化是公司债券的标志性特征之一。公司债券与其所表彰的权利不可分离,债券的占有即表明权利的存在,债券的转让亦即权利的转移。

2.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证券。公司债券记载的事项是确定债券持有人和公司权利义务的依据。其记载事项必须依法进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公司债券若是实物形式,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3.公司债券是一种债权凭证。公司债券是公司债权人债权的书面凭证。公司以发行公司债券这一有价证券的形式向公众负担债务,公司债券表彰的是公司债权人对公司享有债权。债券持有人为债权人,而债券发行人即为债务人。

4.公司债券是一种可回赎证券。公司债券虽然记载了还本付息的日期,但是,在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公司债券可由公司回赎,当然,回赎的价格往往是高于债券面值的溢价。

5.公司债券是一种设权证券。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持有人和债券的发行公司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二、公司债券与相关证券的比较

(一)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的比较

企业债券是我国特殊国情背景下的产物,《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5条是这样定义企业债券的:“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与公司法对公司债券的定义相比,除了发债主体不同,对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内涵的描述是一样的。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没有规范的公司债券制度,在公司法颁布实施以前,先有规范企业债券的条例,即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和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经常被作为同一概念不加区别地混同使用。规范的公司债券概念产生于《公司法》颁布实施之后,而真正意义的公司债券的诞生,是2007年《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颁布实施后发行的长江电力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有如下区别:

1.发行主体不同

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范围更大,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主要是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2.调整的法律规范不同

调整公司债券的主要法律规范是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和2007年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调整企业债券的主要法律规范是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3.审核程序不同

公司债券的发行实行核准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企业债券的发行实行审批制,其发行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需要经过额度审批和发行审核两道程序,程序较为繁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4.募集资金用途不同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强制与项目挂钩,募集资金的用途较为宽泛,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使用,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较为狭窄,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用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1998年以后,我国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主要是为支持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如三峡工程、铁路建设及中国石油工程等。

5.发行定价不同

公司债券的发行利率或价格由发行人根据自身利益、市场利率和经济走势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

6.信用基础不同

公司债券不强制要求担保,并引入信用评级机制。无担保时,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将因发债公司的资产状况、管理水平、盈利能力等不同而区别;企业债券的发行不仅通过“国有”(即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机制贯彻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担保机制,实际都由国有银行担保,其信用评级相当于政府债券。

(二)公司债券和股票的比较

公司债券与股票的相同之处在于:

1.两者均是公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本的直接融资方式;

2.两者均以有价证券为表现形式,都是要式证券,具有流通性;

3.两者均要受到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

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发行主体不同

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而股票的发行主体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

2.权利性质不同

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确立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享有债权;而股票的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确立的是一种股权法律关系,因而享有一系列的股东权。

3.持有者的投资回报不同

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取得利息回报,公司债券的利率是事先确定、固定的,不受公司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因此,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对所持债券的收益都有稳定的预期。即使在公司债券偿还期限届满之前,公司破产或清算的话,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东就公司财产受清偿的权利;公司股票持有人取得股利回报,并且只能在公司有盈利时才可能获得股利。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公司股票的持有人只有在公司清偿完包括公司债在内的公司所有债务之后,才能行使其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权。因此,其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当然,其投资回报也可能高于公司债券。

4.持有者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司债券的持有人的收益是确定的,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有权要求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利息并偿还本金,不管公司经营状况如何,有担保债券持有人几乎无风险,无担保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只是公司在破产时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根本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股票持有人在公司盈利时获得股利,在公司清算时从公司剩余资产中归还全部或部分股本,在公司破产时,可能血本无归。股票持有人的风险远远大于公司债券持有人的风险。

5.存续期限不同。公司债券代表的是临时性的公司资产。公司债券有固定的存续期限,有一定的清偿期,届时公司必须还本付息;股票代表的是永久性的公司资产。股票没有期限,投资者购买股票后不能要求公司退股,随公司的存在而存在。

(三)公司债与公司普通借贷之债的区别

此处普通借贷之债专指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公司债和公司普通借贷之债的共同之处是二者均属于金钱之债,即均以金钱给付作为借贷标的。公司债是公司法上的一个特定概念,区别于公司的普通借贷之债,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债权人不同

公司债的债权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只要认购或受让公司债券,都可以成为公司债的债权人。同时,公司债券的流通性,又使公司债的债权人处于不断的流动之中;而公司普通借贷之债的债权人通常是特定的。

在我国,公司普通借贷之债的债权人必须是银行或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拆借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