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司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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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公司债券(3)

但根据证监会“先试点、后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及有关通知的要求,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将从上市公司入手,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与公司债券作为公众投资工具应有的开放性之间的矛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发行公司债券,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从总体上讲,可以把各国的立法体例归结为禁止型的和限制型的两大类。限制型的国家,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但同时以不得邀请公众认购其债券作相应的限制。英美等国家的公司法,一般只允许开放性公司(公众公司)才能向公众发行公司债券,其他公司不能发行公司债券。因为开放性公司有信息公开的义务,公司透明度高,投资者可以根据公开信息,判断公司的经济实力、经营状况,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应当遵循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债券的发行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作了一般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主要由《证券法》和《试点办法》规定,根据《证券法》第16条和《试点办法》第7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公司的净资产是指公司的总资产减去公司的全部负债后的余额。这部分资产是公司发行债券的物质担保,也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履行偿还义务的物质保障。

5.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是指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之后,可向投资者分配的金额。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额是一个定数。法律规定发行债券的公司在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目的是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6.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作为一种公众投资的工具和重要的证券品种,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和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而且,从公司经营风险的角度来分析,公司的资产和各种形式的负债之间也应该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所以,有必要对公司债券的发行数额进行限制。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债券发行限额与公司的净资产数额相联系。如果公司首次发行债券,本次发行的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如果本次发行不是首次发行,那么本次发行的金额与以前发行债券未清偿部分的总和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7.募集资金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试点办法》不限制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只需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就可以了。

上述七项条件是公司发行债券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证券法》和《试点办法》还规定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消极条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1.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4.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发行程序

(一)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根据《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根据《公司法》和《试点办法》规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发行债券的数量;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债券期限;募集资金的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实践中,公司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确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制定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

从世界范围来考察,受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变迁的影响,有许多国家公司债券发行的决定权由股东大会向董事会的转变,这种转变可以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也可以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二)申报

根据《试点办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申请文件。

债券的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募集说明书和申请文件。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申请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审计报告、评级报告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荐人应当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债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两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两名经办律师签署。

收到申请文件后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核准

根据《证券法》第10条规定,我国对公司债券的发行采取的是核准制。《试点办法》第20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告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应当刊登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根据《公司法》第155条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担保情况;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试点办法》规定,公司应当在发行公司债券前的2至5个工作日内,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五)发行

公司债券的发行一般有两种方式: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实践中我国只有公开发行。不管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公司内部就发行债券形成决议,都是必经的首要程序。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申请核准、采取承销方式发售等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非公开发行债券不需要经过这些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55条,发行公司债券经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但非公开发行不需要核准程序,因此《公司法》关于“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规定仅适用于公开发行的情形。同时,《证券法》也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因此可以认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需要公告债券募集办法。

《证券法》第28条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证券法》第31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试点办法》第21条规定了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的发行制度,这是国外成熟市场常见的“储架发行制度”。该方式简化了发行程序,提高了发行效率。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发行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再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六)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公司债券存根簿,是记载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的公司法定账簿。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后,必须制作并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区分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记载不同的法定事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还应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的数额。

《公司法》第158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设置公司债券存根簿,既是发行公司债券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发行公司的法定义务,不仅是公司管理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对债权人负责。债券存根簿可以供债权人查阅,在记名债券转让、担保及产生争议时提供凭证,也可以在公司减资或清算时,方便与债权人联系。

第三节 公司债券的流转

一、公司债券的转让

(一)公司债券转让的概念

公司债券的转让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公司债券由持有者一方转让给受让者一方的流通行为。

我国《公司法》第160条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从法律上肯定了公司债券的流通性。公司债券的转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1.以是否取得对价为标准,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前者是指公司债券的买卖或者交易;后者是指因赠与、继承等原因而发生的公司债券转让。

2.以转让价格形成机制的不同,分为协议转让和竞争性转让。前者是指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一对一”地协商确定的转让方式;后者是指交易价格以公开竞价方式确定的转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