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司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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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2)

同时《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即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依法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鉴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中的重要作用,为了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公司法一方面强调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另一方面又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法律的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操纵会计师事务所做假账的现象,这直接影响了外部审计结果的客观和公正。因此,为了保障审计结果的合法有效,真正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新公司法增设了这一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

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制度是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其财务会计报告的制度。实行财务会计报告公示制度对于保护股东、债权人、交易关系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也作了强制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66条规定,不同类型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开的范围和方式有不同的要求:

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3.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四)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172条第1款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杜绝企业通过立真假两本账,掩盖其不法经营活动和逃避税收行为的现象。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172条第2款规定:“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一规定对防止某些个人非法转移、侵占公司资产将起到重要作用。

(五)股东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节 公司利润的分配

税后利润的分配是公司财务会计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公司、股东、债权人、公司职工和国家等各不同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这些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并不是一致的,甚至是冲突的。所以,利润分配并不是完全由公司自己决定的,也不是可以任意决定的。各国公司法对公司利润分配都有详细规定,我国公司法对可供分配的利润范围、分配原则、分配顺序等也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国家为保护上述主体利益对公司事务的介入和干预。

一、公司利润的概念与分类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利润是公司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公司利润分为税前利润与税后利润。税前利润是指公司本年度的利润总额。公司税后利润则是指公司当年利润减除应纳所得税的余额。公司税后利润也不等于可分配利润。按照《公司法》

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用于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其次用于提留公司公积金,最后才能进行股利的分配。

二、公积金制度

(一)公积金的概念和特征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指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和公司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不作为股利分配的储备资金。

公司公积金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公积金是一种储备资金。它是公司在当年的利润中提留的,但并不在当年使用,而是作为公司将来可能出现的情况使用而储备的资金。

2.公司公积金是从公司税后利润和公司其他收入中提取的资金。

3.公司公积金本质上仍属于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

公积金作为储备基金,最早由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规定,随后各国公司法无一例外地规定了公积金制度,作为法律对公司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我国《公司法》同样确立了公积金制度。

(二)公积金的分类及来源

1.公积金的分类标准

(1)以是否依法律规定强制提取为标准,可把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依据公司法规定必须强制从公司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其提取比例(或数额)及用途,都由法律直接规定。公司既不得以其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取消,也不得削减其法定比例。法定公积金亦称“强制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在法定公积金提取后从公司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所以,任意公积金是否设置及如何提取和使用,全凭公司自由决定,法律不加干涉。

(2)以公积金的来源标准,可把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从其税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故其来源是唯一的,即只能是来自公司的盈余。资本公积金,是指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

2.我国公积金的种类及其来源

(1)法定公积金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67条规定,法定公积金,应当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实际上属于学理上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的范畴。

(2)资本公积金

《公司法》第168条对资本公积金及其来源作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主要有:一是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额;二是处置公司资产所得收入;三是资产重估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四是接受捐赠。

(3)任意公积金

与法定公积金一样,任意公积金也来源于公司税后利润,但这项提取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关于任意公积金提取的比例,最低提取额,以及其用途,公司法均无规定,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作出规定。

(三)公积金的作用

公积金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意义重大。依《公司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公积金的作用主要有:

1.弥补公司亏损。当公司出现亏损时,可以用公积金弥补亏损,使公司维持原有的生产经营水平,从而避免公司经营出现较大的动荡。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用历年所提取的公积金来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增强公司的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有利于公司捕捉商机。

3.转增公司资本。公司可在需要时将公积金转增公司资本,这比发行新股扩充资本更快捷便利且省费用。但以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增强公司信用。公司提取充裕的公积金,可以增加公司的商业信誉,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及社会交易的安全。

三、公司利润的分配

(一)公司利润分配和股利的概念

公司利润分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司利润分配,是指公司将其经营所得依法进行分割的整个过程。包括纳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分配股利等内容。狭义上的公司利润分配,仅指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

所谓股利,是指公司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从可分配的利润中支付给股东的利益。可将股利区分为股息和红利,股息是指股东定期从公司取得的固定比例的利润;红利是指股息之外,公司仍有盈余时支付给股东的利润。我国公司法及会计制度未对股息和红利加以区分,都通称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