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司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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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公司终止制度(4)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共同意思表示机关。

债权人会议对内是债权人的自治组织,负责协调和处理涉及其成员共同利益的问题,对外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保护破产财产分配公正公平。

债权人会议的作用主要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有利于公平、合理的处理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的集体组织,贯彻的是债权人自治的原则。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依照成员的表决权,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有部分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法律以享有表决权为常态,以不享有表决权作为例外。凡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了,除了法律规定无表决权或无特定事项的表决权外,都享有表决权。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指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有部分表决权的债权人主要指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企业职工基于劳动关系对企业享有工资请求权,但职工不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5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皕瑏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通过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草案的依照各自的专门规定。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效力,各债权人不论是否出席了会议,是否参加了表决,也不论是否投赞成票,都当然受到决议的约束。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3)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是指代表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和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过程进行监督的机构。因为债权人会议一般人数众多,并且不是常设机构,需要借助某种常设性机构来完成自身利益的维护。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债权人委员会享有对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特别是管理人行为涉及债权人的重大利益时。从管理人的角度而言,如下的行为应当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二、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清算程序概述

1.破产清算程序是企业在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通过法院裁定结束其主体资格,并清理其债权债务的一种法律程序,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三大程序。

2.破产清算程序的特点

(1)破产清算程序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破产包括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并允许对三种程序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具体说: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破产和解申请;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未申请破产和解的,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重整失败的,或者和解失败并且具备破产原因的,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过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适用重整或和解程序。

(2)破产清算程序的适用以法定事实存在为前提。在具备破产原因后,破产债务人或债权人可申请适用破产清算,也可在和解、重整程序失败后,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3)破产程序以债权人依法得到公平受偿为目的。破产清算程序为破产案件的最终解决方案,最为集中地体现了破产制度的功能,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使其获得公平的清偿。

(4)破产清算程序的终局性。债务人一经法院的破产宣告进入清算程序,不得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经过破产清算,管理人将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企业的主体资格消灭,具有终局性。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1.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债务人、债权人或清算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对债务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民事法律行为。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取决于相关民事主体是否提出,法院或其他行政部门不得依据破产原因提出企业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适格的破产申请人不但要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而且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清算责任人才是适格的破产申请人。

(1)债权人申请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是债权人的基本司法请求权,也是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为: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条件比破产原因要简单,因为破产原因是宣告债务人破产所需具备的条件,而作为破产原因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是债权人所能掌握的。第二,债权人享有的是合法债权。申请债务人破产也是主张债权的一种方式,和一般的债权请求权一样,也要求债权人的债权是合法的。第三,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的程序,只有享有财产上请求权的主体才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权利。对于无给付内容的请求权,如要求排除妨碍、赔礼道歉,则不得享有破产申请权。第四,债权为已到期债权。

第五,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2)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后,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享有破产申请的资格,可以启动破产程序,从而享受破产制度的免责优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破产申请;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皕瑏瑡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皕瑏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3)清算责任人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该款规定的即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破产的义务。该处的破产申请为清算责任人的义务,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为唯一选择,否则,清算责任人违反此项义务不及时申请,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破产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破产申请人应是公司、公司的债权人、清算组。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三类:一是债权人申请,二是债务人申请。

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破产申请,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请求。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破产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根据我国《公司破产法》第7条、第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但两者的条件和要求有所不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除了清算责任人外,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为权利,所以撤回申请也是行使权利。但申请人的撤回权有时间限制,请求撤回申请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2.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1)受理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需要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审查依据是破产法所规定的受理条件,审查的目的在于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以开始破产程序。

受理审查主要为形式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适格,适格的破产申请人是债权人、债务人和清算责任人,并且该三种类型主体应符合各自的条件;破产申请书及其他材料是否齐备,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不齐备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接受破产申请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查明本院对该破产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

受理审查也包括实质审查的内容,即法院应依照破产原因判断债务人的状况。但在受理时的审查只是“一种表面事实的审查,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债务人是否具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或者(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第7条第2款规定的事由进行审查”。

(2)受理程序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2款所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