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就投资者而言,如果投资者是公司,那么,其对外投资除了可以获得更大的集团竞争优势以及更大的市场外,还可以利用海外公司通过转移定价以及选择税收避难所(Tax Haven)来逃避在母国所应承担的税收负担。这些都可以使其利润最大化。
2.相对而言,国际投资的进行也会产生一些消极的经济效果:
(1)就资本输出国而言,国际投资将会削弱其在资本和技术等方面既有的优势,使之制造业比重逐渐下降,就业机会减少,其物质消费的对外依赖性逐渐提高,一旦发生国际危机,将可能使其社会经济乃至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同时,对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传统产业的不断对外转移也将使得资本输出国逐渐产生一个不断扩大的食利者阶层,长此以往,将不利于资本输出国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此外,由于本国公司可能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利润和逃避税收,对资本输出国的财政也可能会有不利影响;而相关资本和技术向敌对国家的输入也有可能提高敌对国家的实力,降低资本输出国在经济、军事等方面领先优势,对其国家的经济和军事安全构成威胁。
(2)就资本输入国而言,国际投资并不必然解决其资本技术短缺、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在某些情况下,外国资本的进入甚至会对其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譬如,有关资料表明,家乐福、沃尔玛超市进入中国后,虽然也带来了一些就业机会,但与此同时,也导致了其辐射半径的范围内,若干家百货公司、小型超市和零售部的关闭,由此导致的失业人数远大于其带来的就业机会。也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一些地方政府在批准这些国际大超市进入中国市场前,必须承诺将其全球采购中心设在中国或者承诺优先在中国采购物资,希望通过其带动出口增加进而增加更多的制造业就业机会。此外,由于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诉求与资本输入国的利益诉求不尽一致,其在投资和经营管理方面经常与资本输入国之间存在各种冲突,有时甚至会利用其经济势力与资本输入国进行对抗,包括通过转移定价抽逃利润和税收以及干预资本输入国内政等等。
二、国际投资法概述
(一)国际投资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和主要内容
1.国际投资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投资关系除了具有国际或跨国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其中既包括从事国际投资活动的来自资本输出国的投资者和来自资本输入国的被投资者,还包括对有关投资活动进行管理的资本输出国政府、资本输入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等。
第二,国际投资关系是一种具有复合性的国际经济关系。由于国际投资关系法律主体本身具有多元性的特点,国际投资关系也因而具有复合性的特点,即其中既有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发生的普通涉外民商事关系,又有资本输出国对本国对外投资者之间、资本输入国对外国投资者以及本国被投资者之间的管理关系,还有资本输出国为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者利益与资本输入国政府间以及两者与有关国际经济组织间所发生的国际公法关系。
第三,国际投资法所调整的国际投资关系只包括国际直接投资关系。诚如前文所述,国际投资包括国际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投资关系也因而包括国际直接投资关系和国际间接投资关系。但是,由于各国政府一直以来都将国际间接投资关系纳入了国际金融法的调整范畴,因此,在现阶段,作为国际投资法调整对象的国际投资关系仅指国际直接投资关系,而不包括国际间接投资关系。
2.国际投资法的法律渊源和主要内容
(1)国际投资法的法律渊源
所谓“国际投资法的法律渊源”,就是指国际投资法的法律表现形式。一般来讲,国际投资法主要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方面的渊源。其中,国内法方面的渊源主要表现为资本输入国的涉外投资法律和资本输出国的对外投资法律;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国际投资条约,而根据缔约国的多寡,国际投资条约又可分为双边国际投资条约、区域性多边国际投资条约和全球性多边国际投资条约三种。相比较而言,在三种国际投资条约中,双边国际投资条约在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比重最大,涉及的范围也最广,其次是区域性多边国际投资条约,这说明,在现阶段,国际层面对国际投资法律问题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双边和区域间途径解决的。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各国迄今尚未就国际投资的绝大多数领域达成一致,国内法目前仍然是国际投资法的主要渊源,当然,随着各国在越来越多的领域达成一致,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投资法中的比重会越来越大,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此外,一些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先后就一些与国际投资相关的领域通过了一系列的决议文件,甚至制定了一些规则,尽管这些规则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建议性的,对各国并不全都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关于这些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文件(尤其是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由于各自所持的立场不同,国际法学界至今对此仍颇有争议。其中,关于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观点是将这些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解释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列举的传统国际法渊源,认为其具有传统国际法的效力;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这些国际组织的决议是一种新的、独立的国际法渊源;第三种观点认为这些国际组织的决议文件实际上是一种界于国际法和非国际法之间的一种规则,是一种“灰色区域”规则。上述三种观点均有其一定的合理性,迄今未能形成统一的结论。在实践中,只要有关国家在相关国际组织决议中投了赞成票,那么,无论此类决议是否生效或者是否成为国际法规则的一部分,这些国家都会在实践中遵守有关决议中所倡导的法律理念或法律规则。而这些国家的长期国际实践除了可以使这些国际理念或规则成为国际习惯法律规则之外,还可以促使国际社会最终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将这些规则确立下来,最终成为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2)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内容
总的来看,国际投资法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投资的市场准入问题;国际投资的市场待遇问题;对外国投资的管制问题;对国际投资的保护问题;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问题。目前,国际上主要通过三个层面的立法来解决上述问题:第一个层面是资本输入国的立法,也即资本输入国为吸引外国投资和保护本国经济利益而进行的立法,这方面的立法主要表现为市场准入、投资待遇(尤其是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对外资的保护以及法律管制,以及对违法者进行何种处罚等法律规则;第二个层面是资本输出国的立法,也即资本输出国为了保护本国对外投资者的利益而进行的立法,这方面的立法主要表现为允许本国投资者对哪些国家和哪些项目进行投资、对本国境外投资者提供哪些保护、对违法从事对外投资者进行何种处罚等法律规则;第三个层面是国际层面的立法,也即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的利益而进行的立法,主要体现为双边和多边条约。这些内容,我们将在下文专门予以讨论。
第二节 国际投资的市场准出和准入
国际投资的市场准出和市场准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中,市场准出是相对于资本输出国而言的,强调的是资本输出国政府是否允许本国市场上的资本对外进行投资、允许本国投资者对哪些国家的哪些项目进行投资以及国家对有关投资持何种立场(禁止、限制、自由和鼓励),等等;市场准入是相对于资本输入国而言的,强调的是资本输入国政府是否允许外国投资进入本国市场、允许哪些国家的投资以何种形式进入和允许外国投资进入的产业领域以及给予何种待遇,等等。在实践中,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既具有资本输出国的身份,又具有资本输入国的身份,因此其国际投资立法往往对本国资本的对外输出和外国资本的进入同时作出规定。下面,我们就分别讨论国际投资的市场准出和市场准入问题。
一、国际资本输出国的市场准出制度
就目前而言,国际投资中的资本输出国主要是发达国家。由于对外投资有利于资本输出国抢占海外市场,开发利用国外资源来发展本国经济,并有效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率,所以,在理论上,各国一般都应对本国资本的对外输出持支持和鼓励态度。但其实不然,在现实中,由于担心对外投资可能会加剧本国的资本或外汇储备的短缺状况,或担心因技术外流而导致本国丧失技术领先优势并进而导致本国产品或军事竞争力降低,或担心因对外投资所投入产业与本国具有竞争关系从而可能导致本国产品国际市场环境恶化,又或者担心可能会导致国际能源、原材料的需求大幅上扬从而导致价格上涨并使本国经济发展环境恶化,甚或担心本国对外投资进入敌对国家或竞争国家,等等。出于诸如此类的担心,许多国家都在不同的时期对本国资本的对外输出根据国别、产业等分别采取了禁止、限制、允许、支持与鼓励等不同的态度,并制定了相应的规则。
(一)对本国资本输出的禁止或限制
在实践中,除了因国家外汇收支严重失衡或者外汇储备严重不足而导致有关国家普遍限制甚至禁止其本国资本对外输出外,绝大多数国家目前对本国对外投资一般都持允许甚至鼓励的态度,而只针对个别国家和/或个别产业甚或个别技术项目有所禁止或限制。当然,在这些禁止性或限制性措施中,并不能完全排除意识形态方面的因素。譬如,美国迄今仍然禁止或限制其某些高新技术乃至设备对华投资或出口,而这些技术或设备可以对其他国家投资或出口。但是,总的来看,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资本输出国普遍都在逐渐弱化甚至取消对外投资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这与国际形势不断缓和以及国际交流不断拓宽和加深的国际大背景是分不开的。
(二)对本国资本输出的财政支持和鼓励
从各资本输出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这些国家在根据国别、产业和技术特点对本国对外投资进行禁止或限制的同时,会根据国别、产业和技术的特点对本国投资采取一定的财政支持和鼓励措施。被支持和鼓励的国家通常是友好国家,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因为这些国家的经济相对比较落后,但这些国家往往具有丰富的廉价的劳动力资源、能源和矿产资源,鼓励对这些国家的对外投资不仅可以促进本国与这些国家的政治关系,还可以在促进这些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而且,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资本输出国所支持和鼓励的产业和技术也主要集中在劳动力密集型产业、能源产业和原材料产业以及本国需要对外转移的产业与技术项目上。
为了降低本国对外投资的风险和提高成功率,资本输出国政府通常会设立专门的金融机构(譬如国际金融开发公司)和咨询机构向本国海外投资者提供条件优惠的融资服务和咨询服务。就金融公司的服务而言,这些金融公司往往秉承政府意志对本国海外投资者设定一定的融资条件,从而对投资者在对外投资国家、投资项目以及投资规模等的决策施加影响,使投资者的投资减少盲目性,并使之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战略相协调,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譬如日本的进出口银行,根据该银行的公司章程,该行对本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的融资优惠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开发领域和有助于带动日本产品出口的制造业领域。而日本进出口银行之所以这么做,就在于其作为日本政府的政策性银行,有贯彻政府意志为日本经济整体发展提供服务的义务。
(三)中国政府的对外投资法律制度
就中国而言,由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外汇储备水平比较低,中国政府对本国的对外投资规定了严格的管制措施,这种管制主要体现在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和投资用汇等方面。随着中国外汇储备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压力逐渐加大,国内流通性过剩的问题日益突出,中国政府对本国对外投资的态度和立场逐渐发生了变化,管制措施有所松动,政府越来越鼓励本国企业对外投资,并对那些对中国经济发展有重要积极影响的海外投资提供财政支持。
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非常积极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