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折算制。折算制(也称冲抵制)是指股东所收取股息后应交纳的税额可以用一部分付息公司缴纳的公司所得税款予以冲抵。具体做法是:付息公司在所在国交纳公司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用于分配股息;股东收到股息后,付息公司所在国国库按股东所收股息的一定比例退税给股东;股东再以所收股息与所退税款之和为基数向本国政府依税法缴纳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但实践中,国家一般不实际退税,而是计算出个人股东的所得税额后,以应退税额为已交税额折算冲抵。折算制是国内税法缓解国内重叠征税的方法,如果通过税收协定扩大用于外国居民或居民公司,可以缓解国际重叠征税。
第六节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
一、概述
(一)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概念
二战以后,国际商业关系日益紧密,跨国公司的大量涌现,尤其是国际避税港的增多与资本输出国的赋税越来越重所形成的强烈反差,使国际逃税与避税现象越来越严重。目前,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与各国政府的关注。
国际逃税、国际避税是各国国内逃税、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的延伸和发展。
逃税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法的规定,不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逃税是违法行为,严重的逃税行为还构成犯罪。逃税的主要手段是欺诈行为,如隐匿应税收入、做假账、伪造单据等。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对逃税者的起诉往往是几个罪名,除逃税罪外,还有制作假文件罪等。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规定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上没有禁止的办法,作出适当的税务安排和税务策划,减少或者不承担其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规避税收的行为。
避税不直接违法,更不构成犯罪。避税行为在经济发达国家是一种较普遍的现象,制订避税计划、策划避税等咨询服务业早已应运而生,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一般提供此类服务。
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非法的手段或措施,以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躲避就其跨国所得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可见,两者的共同点是:目的一致,都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税负;造成的后果相同,即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守法纳税人与逃避税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导致社会分配不公。因此,国家同样重视堵塞来自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两方面的漏洞。但是,两者在性质上不同。国际逃税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以各种非法手段来逃避纳税,具有欺诈性,是非法行为。而国际避税则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前,以合法的手段安排自己的事务,从而达到规避交税的目的,不具有欺诈性,是合法行为。其法律后果也不同。对于国际逃税是处罚和打击,当事人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于国际避税是依法纠正,各国只能以完善和修改有关税法或协定的方式来解决。
(二)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
从宏观上看,两者产生的主要原因有:
1.国家的税收管辖范围不同。各国的税收机关在本国境内执行本国的税法,不能到别的国家领土主权范围内执行本国税法,行使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主权原则决定的。不能行使管辖权就不能对境外的税收进行征管、检查、惩处。
纳税人可以利用不同法域大肆伪造账目、收付凭证,虚报成本、收入,转移居所,造成国际逃税与避税。
2.语言、文字、会计制度不同。跨国纳税人利用语言、文字上的歧义和不同理解有意逃避税也是一个主要方法。会计制度在各国都有不同规定,意义相同的项目也有不同的规定,这些不同规定也是造成国际逃避税的一个重要原因。
3.国际税收合作欠佳。未签订税收协定、未建立税务情报交换制度和防止偷漏税措施,也是国际逃避税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微观上看,两者产生的主要原因有:
1.纳税义务人的概念不同。如居民的概念各国规定不一,居住时间及计算的不同,可以使纳税人利用人的移动来规避居民身份进行避税。
2.课税的程度和方式不同。一些国家对所得、财富或财富的转让不课税。
大多数国家对个人和公司所得课税。一般对于个人而言,财产税不多,资本利得税也寥寥无几。现存税种之间的关系(如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从一国到另一国也是变化很大的,容易造成国际逃避税。
3.税率的差别。同样都是征收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或超额累进税率,导致有的国家最高税率可能达到70%,有的国家最高税率则可能不超过35%。比较各国的税表,会发现这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
4.税基的差别。所得税税基为应税所得,但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各国对各种扣除项目的规定可能差异很大。显然,给予税收优惠会缩小税基,取消税收优惠会扩大税基。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税基的大小决定着税负的高低。
5.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的差别。为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各国使用的方法不同,较普遍的是抵免法和免税法。在使用后一种方法时,可能会给国际避税造成机会。
6.反避税方法的差别。扩大纳税义务,税法中采纳国籍原则以及各种国内和国际反避税措施(像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的F 部分和德国税法中的反避税法)等明显不同。
7.实施税法的差别。有的国家虽然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很重,但由于征收管理水平低下,工作中漏洞百出,纳税义务就会名高实低。对国际避税的过程来说,这些差别是十分重要的,明显的例子是在执行税收条约或协定的情报交换条款上各税务当局管理效率上的差别,例如,某一缔约国的税收管理水平不佳,会导致该条款成为一纸空文,在该国造成更好的避税条件。
除了上述差别外,另外一些非税收方面的法律,对国际逃避税也具有重要的影响,如移民法、外汇管制、公司法以及是否存在银行保密习惯或其他保密责任等。
(三)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危害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虽然在性质上不相同,但其危害却是相同的。
1.严重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逃税与避税的结果自然是有关国家的税收流失,国家的财政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国际逃税与避税不仅在资本输出国大量存在,而且在资本输入国也越来越多。跨国纳税人主要利用发展中国家缺乏国际税收经验及涉外征管的不完善、征管水平与技术的落后等弱点,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进行逃避税。因此,国际逃税与避税不仅损害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也严重损害资本输入国的税收利益。
2.干扰正常的国际资金流通秩序。抽逃资金、转移利润等逃税、避税的惯用手法,使大量资金从一国流转到另一国,就会引起国际资金的不正常流动,造成国际资金流通秩序混乱。当有关国家的国际收支出现巨额逆差时,则不得不采取限制本国资金外流的措施,从而影响国际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
3.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大量逃税、避税的存在,使逃税者在国际市场上获得不正当的、有利的竞争地位,而其他守法经营者却处于竞争的劣势。因此,国际逃税与避税,对守法者不公平,严重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二、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一)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
国际逃税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隐匿应税所得和财产。即不履行填报纳税申报单的义务,隐匿其应税所得与财产。填报纳税单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纳税人不依法填报纳税单,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如果没有申报应该纳税的收入和财产达到一定程度,则会构成犯罪。这种逃税经常发生在纳税人从国外拥有的财产或获得的股息、利息以及薪金、报酬等所得上。纳税人对实物进行隐瞒或者用无记名证券形式进行投资,以隐匿国外的租金、股息和利息收入以及转让资产所得。跨国纳税人常常利用外国的银行账户保密法为其转移和隐匿应税所得。纳税人凭借这一法律保护,将所得转入国外银行,并隐瞒其真实身份,使国内税务机关无法稽查。
2.虚报成本费用和投资额。虚报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最常用的逃税方法。由于各国经济制度不同,国际市场行情复杂多变,许多国家没有严格的开支标准和统一的支付凭证,所以,很难确定和控制各国国际交易的成本费用。纳税人往往采取以少报多、无中生有的方法,虚报投资额以增加股权比例,多摊折旧扣除,或虚构有关押金、技术使用费、交际应酬费等开支,以减少应税所得额。
3.伪造账册及收付凭证。纳税人往往采用各种会计上的方法实现逃税目的。伪造账册主要是设置两套账簿。一套账簿是伪造的虚假账目,以应付东道国税务机关的检查,另一套账簿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但对外严格保密,从而使税务机关无法了解其实际利润水平。伪造收付凭证主要是在购入时多开发票,在售出时少开发票或不开发票,以达到逃税的目的。企业的收支凭证是建立账册的原始凭证与依据。因此,建假账必定以伪造收付凭证为基础。
此外,跨国纳税人还可以通过逃离应纳税国家,转移收入或财产的所有权,滥用税收优惠与税收抵免等方式逃税。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方法可谓形形色色。比较典型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1.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由于各国实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而且税负又高低不等,这就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可能性。
(1)自然人的跨国移动。在对自然人进行征税方面,各国一般以国籍和个人在境内存在着住所、居所或居住达到一定期限等法律事实,作为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依据。因此,纳税人常采取改变国籍、移居国外、缩短在某一国的居留时间等方式,变更其税收居所,达到规避在某一国家纳税义务的目的。更有甚者,通过在各国间旅行,经常变换居住地点,以避免在任何一国形成居所而受居民税收管辖权管辖。国际上称这样的人为“税收难民”。导读案例五中“帕瓦罗蒂涉税案”涉及自然人的国际避税问题。
帕瓦罗蒂原为意大利人,1983年正式成为摩纳哥王国的合法居民,意图仅就来源于意大利境内所得纳税,但是,被意大利财政部发现,并予以纠正,使其从2002年开始重新成为意大利公民,就其在意大利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向意大利纳税。纵观本案,他变更了其居民身份,采取的避税手段是典型的自然人跨国移动。
(2)法人的跨国移动。法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选择或改变税收居所进行避税:事先选择在低税收或无税的避税港注册登记;在以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为标准的国家里,通过改变董事会开会地点的方式把企业的实际管理中心转移到低税收国家,或通过变更登记而将总机构变为分支机构,将新的董事会或总管理机构设在低税收国家;通过精心安排其境外经营活动形式和渠道,将其实际经济利益转移到低税收国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摆脱高税收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例如在国外建立信箱公司。信箱公司(又称招牌公司)是仅在所在国完成了必要的注册登记手续,拥有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的纸面上的公司,一般设在避税地。信箱公司在所在国只是一块招牌,而作为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如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活动,都在他国进行。
2.转移收入、财产。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是课税客体,纳税人只要将其部分收入或财产转移出居住国,这样即使不改变居所,也同样能达到避税目的。这种避税手法一般要通过一个中间媒介,通常是与处于避税地的银行签订信托或受托协议,造成法律形式上收入或财产与原所有人的分离,以避免向居住国缴纳这部分收入或财产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