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公共财政评论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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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中国皇权专制社会治乱循环现象的一个解释——基于租金耗散一般均衡模型的分析(1)

杜树章

摘要:本文用租金耗散一般均衡模型刻画了由于中国皇权专制社会官僚集团的寻租活动盛行所导致的官僚机构日益膨胀、国家开支不断增大,税负不断加重,最终导致社会全面崩溃的过程,并用大量的经济史、人口史资料对模型的结论进行了验证。

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皇权至高无上不受约束、国民的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法权结构是导致中国皇权社会治乱循环的根本原因。

关键词:中国皇权社会;租金耗散一般均衡模型;治乱循环

一、问题的提出

自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实现“大一统”,秦始皇“废封建、立郡县”,确立“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皇权专制制度,经过历代王朝的不断发展、强化,直至1911年清宣统皇帝逊位才被彻底废除,前后历时2131年。这期间大略可以看做统一王朝的有11个,即秦、西汉、东汉、西晋、隋、唐、北宋、元、明、清。每个朝代都经历了由盛而衰的过程,朝代更迭成为中国皇权社会政治的主线。几乎每隔200年左右就有一次天下大乱,和平时期所积累的大量社会财富被"毁一空,人口锐减。人口的增减与王朝的盛衰几乎同步,故历史学家范文澜把人口的波段变化视为朝代的波段、政治的波段,用人口的增减说明古代朝代的盛衰(肖晓珍,2005)。每一次改朝换代仅仅是江山易主,而皇权专制的基本制度却异常稳定,始终不变。每个朝代的赋税、行政、军事制度及其变迁规律有着惊人的相似,这在世界历史中是非常独特的现象,被很多学者称之为“治乱循环”或“中国历史周期率”。

金观涛(1984,第108~112页)认为,在王朝初期,税负很低,主要由田赋和人头税等国家可控部分构成。但到了王朝中后期,官僚机构日益膨胀,国家开支不断增大,包括杂税和徭役的税负不断加重,最终把农民推向饥饿死亡的边缘,导致农民铤而走险,国家全面崩溃。费正清(2002)认为,各朝代在开国初期由于统治集团短小精悍,财政支出少,税收效率高,国库充足,出现经济发展、人口增长的盛事景象。随着国家用于宫廷、驿道、水利设施、军事设计和军费开支的增加,国家的财政支出大幅增加,同时由于享受特权的人数不断增加,纳税人口减少,收支缺口出现并不断扩大,致使政府不得不增加税收,导致社会矛盾激化,最终使王朝灭亡。王毅(2007)认为,综观整个皇权专制时代,在每个专制王朝的盛衰周期中,赋税都必然是从轻徭薄赋、与民休息,转向诛求无度,直到最后因国民赋税负担过重、“民力殚残”而重蹈王朝崩解的覆辙。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中国皇权社会的官僚集团不可遏止地恶性膨胀从而使得农民不堪重负最后引发社会危机的呢?本文试从寻租角度给予一个解释。

二、中国皇权社会法权的基本特征

法权是一个反映权利-权力统一体的法学范畴,其外延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各种“权”,其内涵为一定国家或社会的全部合法利益,归根结底是作为各种“权”的物质承担者的全部财产或财富。法权字面上可理解为法定之权的缩写(童之伟,2001,第18~30页)。本文将自秦迄清的中国皇权社会在法权上的基本特征概括如下。

(一)皇权至高无上

刘泽华(1988)总结中国皇权社会(他称之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最大特点就是“王权支配社会”。

“以王权为中心的权力系统有如下几个特点:一、一切权力机构都是王的办事机构或派出机构,不存在一些人所说的‘分权’制。二、王的权力是至上的,王的权位是终①法权一词在汉语中最先是一个国际私法用语,指司法主权,后用以指治外法权。1949年后我国出版界又因不能准确译解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着作中的有关词语而生造出含义不甚明确的法权一词,童之伟教授最早使用法权的现在这一含义,现在已基本上被法学界所接受。

生的和世袭的,没有任何有效的、有程序的‘制衡’,更不存在‘制衡’制度。三、王的权力是无限的,在时间上是永久的,在空间上是无边的。在社会诸种权力中,王权是最高的权力;在日常的社会运转中,王权起着枢纽作用。四、王是全能的,统天、地、人为一体,所谓大一统是也”。

袁绪程(2003)概括为,中国的皇权专制制度是无所不包的权力的垄断制度,没有任何法律对皇帝的权力有所限制,没有任何权力可与皇权相抗衡。中国皇帝是不受任何其他权力制约的,视天下所有的土地和百姓为自己的私产,即所谓“家天下”理论。

皇帝拥有对臣民不加审判而任意处置的生杀大权,拥有不加审判而剥夺任何人财产和人身自由(充公为奴)的权力,作为专制君主凌驾于国家这个共同体之上,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不具备任何法律意义上的私人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无一不是专制君主的奴隶。皇帝集天子、道德、法律、君父为一体,所谓“天地君亲师”,朕即国家,是国家的化身,是军事、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权力的最高主宰者。皇权高于一切权力,统率一切权力,是一切权力之源,是“元”权力。这就是古老中华帝国的立国原则和“宪法”。

(二)国民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缺乏有效保护

严复(1986,第1006页)说:(中国皇权社会的民众)“无尺寸之治柄,无丝毫应有必不可夺之权利”,而“义务者,与权利相对待而有之词也。故民有可据之权利,而后应尽之义务生焉。无权利,而责民以义务者,非义务也,直奴分耳”。显然,在严复看来,中国皇权社会的民众与奴隶没什么本质上的区别。

刘泽华(1988)认为,中国历史上从来就没有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土地私有产权。在整个中国封建时代,与政权的频繁更迭和权力在个人手中的频繁转移相对应,封建地主个人地权的归属总是大集大散,处在经常的流动之中。有权则多地,权亡则地亡,地权流动的基本趋势是视权力为依归的。

王毓铨(1989)认为,中国皇权社会的民众不但没有完整的土地私有财产权,甚至连独立人格权和人身自由权都没有。“民众的人身都是属于皇帝的,所以皇帝可以役其人身,税其人身,迁移其人身,固着其人身。只要他身隶名籍,他就得为皇帝而生活而生产而供应劳役……在古代中国的编户齐民中,自由和独立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可能连这两个概念也没有”。

王毅(2007,第804~805页)指出,中国皇权社会最基本、最重要、延续最为久远的概念和法理基点是:任何国民人身存在的价值,都在于他是作为皇权统治基础的“编户齐民”制度中的一个分子。“编户齐民制”规定,亿万“子民”人身和财产的存在都只能源自皇权的赐予与恩庇:“(天下百姓)身体发肤,尽归于圣育;衣服饮食,悉自于皇恩!”

在这种法权形态中,每个子民的价值首先是,作为“编户齐民”中的一员,他必须为供奉皇权统治而尽赋役的义务(即班固所说“其为编户齐民,同列而以财力相君”);而除了对统治者的这种依附效忠外,在国家权力与百姓地位的法权关系中,绝不可能另有“人身权利”的概念。

与“子民”上述身份相一致的是对国民财产权的法定:普天之下任何财富,在源头上都是由圣德齐天的帝王们所创造,卑微的子民能够享用这些财富则出于帝王赐福。

因此,一切财富在法理上都天然和最终属于皇帝,即所谓“王者所有社稷”。

从中国皇权社会法权的基本特征来看,它对国民地位的定义是很清楚的,这就是把天下亿万百姓都规定为必须永远被统治权力所牢牢控制、驱使、威压的牲畜和草木。

中国传统的政治哲学中充满了类似的说法,例如:“畜汝众”、“作我畜民”(《十三经注疏》);“治人如治水潦,养人如养六畜,用人如用草木”(《管子》卷第二《七法第六》);“夫牧民者,犹畜禽兽也”(《淮南子精神训》)(转引自王毅,2007,第470页)值得注意的是,民自己也认同这种低下、屈辱的地位。西汉盐铁会议上,来自民间的“文学”多次提到“畜民”和“牧民”。“畜民”就是将百姓当作牲畜一样地养,“牧民”指统治、管理百姓就像牧人饲养和驱使牲畜。西汉富民卜式也曾以他养羊的经验为例,对汉武帝大讲“牧民之道”(黄敏兰,2007)。

三、中国皇权社会是一个寻租盛行的社会

在中国皇权社会的这种法权地位下,皇帝视天下所有的土地和人民为自己的私产,但是皇帝不可能自己去征税,他必须委托官僚集团去征税,由于信息不对称及高昂的交易费用,皇帝不可能完全监督官员们在征税过程中的非法加派、合谋贪污等行为。

而中国皇权社会的特点是“废封建,立郡县”,废除了官僚的世袭权,官僚的产权也不确定。巴泽尔(1997,第4页)认为,“由于交易成本大于零,任何一项权利都不是完全界定了的,没有界定的权利于是把一部分有价值的资源留在了公共领域里。公共领域里全部资源的价值就是租”。

从巴泽尔的“公共域”的定义来看,这种名义上属于皇帝所有的全部国民的土地和劳动,甚至包括国民本身,就成为“租”。由于这种产权不清晰,公共区域很大,人们会发现争取公共领域的利益比进行生产活动更有利可图(即财富再分配领域的收益率大于生产领域的收益率),寻租问题便出现了。官僚在“公共域”内的进行寻租或追租的个人最大化行为,最终会导致国民被过度征税,直至突破国民的生存底线引发动乱。

塔洛克(1999)是这样定义寻租的:“所谓寻租即指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

布坎南(1988)认为,寻租包括谋求特权与优惠的游说活动,权钱交换的腐败行为,偷盗、走私等非生产性的有损于社会福利的活动。这类活动没有生产出任何商品和服务,反而白白地消耗了社会的经济资源,从而使生产可能性边界向内萎缩,它导致的是经济停滞而不是增长。从这个意义上说,偷盗、抢劫作为对财产所有权的直接侵犯,可以算是最原始的寻求对社会的既得经济利益实行再分配的寻租活动了。

布坎南(1988)指出,在寻租过程中人们往往在三个层次上进行竞争角逐。例如一个城市发放有限数额的出租车营运牌照以限制出租车服务的供给,结果使经营出租车服务能够获取垄断利润。那么寻求出租车营运资格的业主们就会产生第一层次的竞争角逐,既千方百计地贿赂讨好政府官员,以获取出租车牌照。而由于手中掌握行政及法律干预市场大权的政府官员能通过手中的权力获取特殊的利益,于是又吸引人们去争夺政府官员这一设租职位,这便是第二个层次的寻租竞争。如果通过干预出租车市场政府得到了一部分财政收入,那么各利益集团又可能为这笔财政收入的归宿展开第三层次的寻租竞争。

他还认为第二个层次的寻租竞争更为重要。“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第二个层次的寻求租金可能更加重要。如果政府职位的工资和津贴包含着经济租金的成分,如果工资和津贴高于私营部门类似职位的工资和津贴,那么,预期中的政治家和官僚将耗费大量资源以试图获得受优惠的职位”。这一观点与中国皇权社会的历史非常相符。

正如塔洛克(Tullock,1980)和鲍莫尔(Baumol,1990)等人所观察到的,在中国皇权制度下,由于官僚阶层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远在其他职业之上,所以人人都想当官。

为了能当官,大批社会精英和优秀人才把毕生精力花费在科举考试上,而最后真正被录用的人只是凤毛麟角,耗费在科举上的大量人力物力的机会成本实在难以度量。

显然,地方官员利用特权进行非法加派和乱收费以及强盗的偷盗、抢劫都属于第一个层次的寻租。

随着寻租人数(即官僚队伍)的增多,寻租行为(即官员非法加派及乱收费)的加剧,从事生产的人会越来越少,农民的赋税负担就越来越沉重,其生产要素(土地及劳动)的净收益也就越来越低。这又驱使更多的人从生产性行业脱离出来而进入寻租者的行列,这是一个正反馈过程。当寻租者的人数达到临界值时,就会突破农民的生存底线。这就是天下大乱、改朝换代的时候了。这正是租金耗散的一般均衡模型所刻画的情形。

四、租金耗散一般均衡模型

(一)文献综述

最早提出租金耗散思想的是弗兰克·奈特(Knight,1924),他以庇谷的公共道路的例子来讨论租金耗散,他认为,由于租金价值的归属没有被事先界定,人们就会竞争这个租金;对租金的竞争会引起对那些产生租金的资源的过度利用,其结果就是租金价值的完全耗散。斯科特·戈登(H.S.Gorden,1954)将庇谷-奈特的两条道路的例子扩展到渔场,他指出,当竞争不受约束时,公共资源的租金价值会由于私人的竞争而消耗殆尽。张五常(1970)将戈登的模型进一步完善,但是在戈登-张五常模型中,市场工资率是一个外生变量,所以这是一个局部均衡模型。